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是指1946年4月23日由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第一次大會通過。全邊區統一的婚姻法規。共16條。主要內容規定了婚姻自願,一夫一妻制,禁止任何包辦買賣婚姻的原則;結婚年齡、結婚、離婚條件及程式;離婚後的子女、財產及生活安排;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等。

該條例將下列行為作為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依據,即感情意志根本不合,無法繼續同居;重婚;與他人通姦;圖謀陷害他方;不能人道;以惡意遺棄他方;虐待他方;男女一方不務正業屢經勸改無效;影響他方生活;生死不明已過三年以及有其他重大事由。但除雙方自願外,女方懷孕期及產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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