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嗣繼承制

流行於中世紀英格蘭的限嗣繼承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家庭內部分封,它源於地產主家長為女兒提供嫁資的習俗。後來,被廣泛用於為家庭中的餘子提供資助,從而成為地產主規避以長子繼承制為主要特徵的普通法繼承規則的常用手段。

14世紀,限嗣繼承演變成限男嗣繼承,這種新型的限嗣繼承背離了地產主設計限嗣繼承的初衷,又重新開始強調長子繼承權益,以確保家系流傳。儘管如此,限男嗣繼承與之前的限嗣繼承一樣,同是適應時代需求而生的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嗣繼承制
  • 屬性:封建時代一種財產繼承制度
  • 時期流行:中世紀
  • 相對概念:長子繼承制
  • 法律檔案:1285年《限嗣繼承條例》
在以長子繼承制為主流繼承規則的中世紀英格蘭,以規避長子繼承制為主要目的的限嗣繼承無疑是中世紀英格蘭繼承法律史上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而限嗣繼承在中世紀後期轉型為限男嗣繼承並向長子繼承制靠攏的現象也不可忽略。
流行於中世紀英格蘭的限嗣繼承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家庭內部分封,它源於地產主家長為女兒提供嫁資的習俗。後來,被廣泛用於為家庭中的餘子提供資助,從而成為地產主規避以長子繼承制為主要特徵的普通法繼承規則的常用手段。14世紀,限嗣繼承演變成限男嗣繼承,這種新型的限嗣繼承背離了地產主設計限嗣繼承的初衷,又重新開始強調長子繼承權益,以確保家系流傳。儘管如此,限男嗣繼承與之前的限嗣繼承一樣,同是適應時代需求而生的產物。
英國中世紀對不動產和動產實行不同繼承辦法。
對不動產:起初,兒子要繼續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從12世紀初起,死者之子要繼承土地須向領主交納繼承稅,12世紀末逐漸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長子繼承權。
1285年《限嗣繼承條例》(第二號《威斯敏斯特條例》)規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後只能由其直系卑親屬繼承。土地授予時還可對其實行限嗣繼承制,繼承人不一定是長子,繼承人可以是特別指定的長子外的其他直系後裔。若沒有活著的後嗣,限嗣繼承的土地產即告終止。其目的是確保土地永遠留在本族內。
對動產允許遺囑繼承,遺囑由教會執行。但死者須留下遺囑,把財產分為三份,妻子與子女各得一份,其餘一份做為死者的份額捐贈教會。若死者沒有這樣做,即是罪過,教會可以為其靈魂祈禱為由,代死者強索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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