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挑撥

防衛挑撥又叫挑撥防衛。Instigation of Defense,不法防衛行為的一種。這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引誘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實行加害的行為。

特徵,同防衛過當的界限,同防衛過當的區別,

特徵

表面上,防衛挑撥具有防衛性,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為,故稱之為防衛挑撥或者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挑撥具有如下基本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圖。這是防衛挑撥與正當防衛相區別的根本特徵。
(2)客觀上有挑逗他人的語言、行動。防衛挑撥所反擊的侵害,是由防衛挑撥行為人有意識的挑起的,沒有防衛挑撥行為人的挑逗,不會有不法侵害。這是防衛挑撥最顯著的特徵。
(3)行為人有預謀。由於防衛挑撥需要借用“防衛”的形式,因而行為人往往是經過周密考慮、認真準備才付諸實施的。

同防衛過當的界限

防衛挑撥容易同防衛過當相混淆,必須注意二者界限。
防衛挑撥是利用正當防衛實行自己預謀的犯罪,應按故意犯罪論處。例如:甲乙兩人素有私仇,甲知乙性格粗暴,易於激怒,遂預謀利用乙的這一缺點,加害報復。一日,甲在乙身旁指桑罵槐,果然將乙激怒,乙則動手打甲,甲立即反擊,將乙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既不屬於正當防衛,也不屬於防衛過當,而是防衛挑撥,構成故意傷害罪。防衛挑撥從表面上看,防衛行為似乎是由不法侵害引起的,防衛目的似乎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只要認真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查明主客觀方面的一切情況,就不難看出防衛挑撥與防衛過當是不同的。

同防衛過當的區別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首先起因不同。防衛過當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為的攻擊,而防衛挑撥的“不法侵害”卻是防衛人故意挑撥引起的。
其次目的不同。防衛過當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行為,它本來具有正當的目的,而防衛挑撥則是基於泄憤或報復,為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實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目的是不正當的。
最後,行為的產生和深度不同。防衛過當的是在不法侵害的緊迫情況下產生的,往往不是一開始就超過侵害行為強度的;而防衛挑撥行為卻是事前蓄意加害行為,其度一開始就超過侵害行為強度的。
如果防衛人僅僅是引起侵害,並沒有借正當防衛實行犯罪的意圖,則不是“防衛挑撥”,就不能以侵害者的侵害行為是出於被害者所挑撥而剝奪他實行正當防衛的權利。例如:某甲對某乙加以嘲笑,某乙一時氣急難忍,遂撥出利刀向某甲殺去。在這種情況下,儘管某乙的侵害行為是由甲對他的嘲笑行為引起的,但由於某甲原無挑起某乙的侵害,而自己借正當防衛加以反擊,進行犯罪的意圖,因而某甲對某乙的侵害行為,仍然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此外,他人的言語反擊亦非防衛挑撥。例如,甲先對乙進行了言語挑釁,乙隨即回嘴相向,此時乙的行為不屬於防衛挑撥,若甲因此向乙實行侵害,則屬於不法侵害。
另外,對於激怒他人的主觀意念也要進行詳細判斷。如果激怒他人,即使是事先有預謀的,但只為了圖一時口舌之快或僅僅是想讓他人處於氣憤狀態,而激怒者本身並沒有加害對方的意圖,那么這種情況也不屬於防衛挑撥。如果被激怒者因此而首先對激怒者實行了侵害,被激怒者的行為屬於激憤傷人,而對方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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