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經濟效益

防洪經濟效益是指運用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或其他綜合措施減免的洪災損失和增加的土地利用的效益。主要有:減免人口傷亡;減免洪水淹沒損失;提高防洪標準,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減輕防洪救災的人力、財力、物力負擔(包括善後安排等財政支出)。

分類,計算,

分類

防洪經濟效益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以下幾種:
防洪經濟效益按防洪措施作用的時空邊界範圍,可分為防洪直接經濟效益和防洪間接經濟效益。防洪直接經濟效益就是由於防洪措施而減少的洪水直接淹沒損失,如:減少的農作物的減產損失,減少的房屋、設備、物資、工程設施的毀壞損失,和減少的工商企業停產停業而少創造的社會財富等。防洪間接經濟效益則是減少的間接損失。間接經濟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帶來的次生經濟損失或衍生出來的經濟損失,如由於洪水淹沒導致交通、通信中斷,原材料供應短缺,經濟活動受阻或停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等。防洪措施減免的上述洪水間接經濟損失,就是防洪間接經濟效益。
(二)防洪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也稱作有形效益無形效益
它是按防洪經濟效益可定量計算和不可定量計算來劃分。一般來說,經濟效益或有形效益是可以用實物指標或貨幣指標來表示的,非經濟效益或無形效益則是不可用實物指標或貨幣指標表示的。例如,興建防洪工程,減少遭受洪水造成的各項物資損失,由於這些物資都可以用實物指標或貨幣指標來表示其大小、多少,因而以其來表示的效益就是經濟效益或有形效益。但是,興建防洪工程措施而避免的一些損失,如因洪災引起的親友傷亡,家庭財產的損失,對外聯繫中斷,被迫停業、停課等等造成的沮喪和焦慮等心理創傷,都無法用實物或貨幣計量。所以,因興建防洪工程措施而減免的上述不可計量的損失,就是非經濟效益或無形效益。
依據防洪措施對外部環境產生的效果,可將防洪措施的經濟效益分為正效益和負效益。正效益是指防洪措施對外界條件和周圍環境所產生的有利影響和積極作用,是經濟活動中所得部分。負效益則是防洪措施對外界條件和周圍環境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和消極作用,是經濟活動中的所失部分。例如,防洪水庫抬高庫水位,淹沒庫區內無法恢復的名勝古蹟,庫區周邊地區的地下水位抬升,招致土壤鹽鹼化和沼澤化,修建大壩可能使一些回遊性魚類失去生長繁殖條件,水庫蓄水可能產生誘發地震,以及興修防洪工程措施所帶來的挖壓占地、水庫蓄水的淹沒損失等。防洪的人力、物力、財力負擔也是防洪的負效益。

計算

防洪工程的經濟效益是指其減免的洪災損失和增加的土地利用價值,而防洪體系的經濟效益是指防洪體系內所有防洪工程與非工程措施協同作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的總和。根據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經濟效益分析計算及評價規範》,在對防洪體系進行經濟後評價時,已成防洪工程產生的經濟效益應採用實際發生年法,即根據水文資料,選取一段資料比較完整、代表性較好,並具有一定長度的實際典型年系列,然後採用有、無對比法,即防洪體系的經濟效益是指假定無防洪體系情況下可能造成的洪災損失與有防洪體系情況下實際的洪災損失的差值。它主要包括防洪經濟效益與排澇經濟效益,其中防洪經濟效益考慮防洪體系所減免的因洪水漫溢堤頂或因堤身質量不達標引起破圩而造成的淹沒損失,防洪體系所減免的因地區暴雨而致使防洪保護圈成澇的損失則劃歸排澇經濟效益考慮。上述計算方法從寫入規範實施至今,經歷了多方的理論認證和充分的實踐檢驗,理論清晰、簡單易行,在水文資料和社會經濟資料調查充分的情況下,計算結果可靠。
防洪經濟效益包括防洪直接經濟效益與防洪間接經濟效益,其中防洪直接經濟效益是指通過防洪工程減少的洪水淹沒損失,如農作物淹沒損失,房屋、設備、物資、工程設施的毀壞損失和工商企業因淹停工或停業少創造的社會財富等;防洪間接經濟效益是指由於資料不足難以準確計算或難以量化計算的經濟效益,如抗洪搶險物資和人力的投入、洪澇災害對農、林、牧業的滯後影響,造成次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的效益降低以及公路、鐵路、郵電等的運輸中斷造成的損失等。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防洪區計算因子的確定。分析考證計算地區各防洪分區的自然狀況、水文特性、防洪能力、防洪工程情況、歷史洪水資料及淹沒情況等。調查分析各防洪區的主要洪水威脅來源,並由等高線地形圖確定各防洪分區在基準年(即防洪體系建設實施前)若遭遇與計算年同樣水情時的破圩淹沒面積,同時整理洪災損失資料得到防洪體系建設期及運行期內歷年的實際淹沒面積。統計各防洪區不同堤段在基準年的最低堤頂高程,以及對各防洪區存在洪水威脅的河道代表水位站的歷年最高水位資料。
(2)防洪區淹沒的判別與減淹面積的計算。防洪分區淹沒的判別標準為:在某一計算年份,若對某防洪區造成洪水威脅的某一河道代表水位站的年最高水位高於基準年該河道堤段防洪牆的最低堤頂高程,則認為若無防洪體系的實施,該防洪圈在此計算年份將淹沒,取應淹面積為破圩淹沒面積,減淹面積為應淹面積與當年實際淹沒面積之差。
(3)單位面積綜合損失值的確定。以計算年的社會經濟狀況為基礎,以統計年鑑為主要依據,輔以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求得各類財產的單位面積社會資產值。
洪災損失率是計算洪災經濟損失的關鍵,通常是指受災地區各類財產的損失值分別與災前(正常年份)各類財產值之比 。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經濟效益分析計算及評價規範》中對洪災損失率的確定有如下建議:洪災損失率應根據近年實際出現的洪水受淹情況按洪災損失的種類,分別進行調查、統計、計算分析確定。例如,農作物的洪災損失率應根據減產值扣除因災少開支的生產費用後的損失值,與正常年份產值之比計算;工程設施洪災損失率,分別按各類工程設施的受損部分恢復到原來情況所需要的修補費或重建費與災前工程設施價值之比計算;城鄉居民家庭財產洪災損失率,按其性質、耐水程度、搶救難易等的差別分別計算等。在參考以上洪災損失率計算方法的基礎上,結合計算地區的實際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並與類似地區的洪災損失率計算成果進行對比,從而確定各類財產的洪災損失率。單位面積綜合損失值為各類財產的單位面積社會資產值與各自洪災損失率乘積之和。
(4)防洪經濟效益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B=(A應淹-B實淹)×R
式中:B為某計算年的防洪直接經濟效益;A應淹為無防洪工程時可能淹沒的面積;A實淹為有防洪工程時實際淹沒面積;R為單位面積綜合損失值。防洪間接經濟效益涉及面廣,範圍無明顯界限,且內容繁雜,層次深度難定,精確定量計算困難,現階段尚無成熟的計算方法。參考SL206—98《已成防洪工程經濟效益分析計算及評價規範》,有、無防洪工程情況下的間接洪災損失可以根據調查統計資料,按照其相當於直接洪災損失的比例來計算。防洪規劃實施後防洪體系經濟效益的計算期包括規劃實施及實際運行期與規劃預計產生效益期,在計算規劃實施及實際運行期內的總防洪經濟效益時可將各年按當年價格水平計算的防洪經濟效益按較近期的某一不變價格水平換算後再相加,規劃預計產生效益期內的防洪經濟效益採用多年平均法進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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