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防治荒漠化公約一般指本詞條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是聯合國制定的防治荒漠化公約,全稱為“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沙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約”,該公約於1994年6月7日在法國巴黎通過,1996年12月26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5年4月26日,該公約共有191個締約方。《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是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框架下的三大環境公約之一。公約的核心目標是由各國政府共同制定國家級、次區域級和區域級行動方案,並與捐助方、地方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對抗應對荒漠化的挑戰。履約資金匱乏、資金運作機制不暢,一直是困擾《公約》發展的難題。

2019年2月26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十三次締約方大會第二次主席團會議在貴陽舉行。

2019年2月,美國國家航天局研究結果表明,全球從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綠化面積中,約1/4來自中國,中國貢獻比例居全球首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UNCCD
  • 制定日:1994年6月7日
  • 生效日:1996年12月26日
  • 通過地點:巴法國黎
發展歷史,基本宗旨,成員機構,主要內容,導言,總則,行動方案,部分機構,

發展歷史

1994年6月7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UNCCD)在法國巴黎外交大會通過。
1996年12月26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生效。
中國於1994年10月14日簽署該公約,並於1997年2月18日交存批准書。公約於 1997年5月9日對中國生效。
從1997年至2001年,每年舉行一屆公約締約方大會。從2002年以後,每兩年舉行一屆締約方大會。公約履約審查委員會每年舉行一屆會議。
2005年5月2日至11日,《公約》履約審查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在德國波恩舉行,審查了非洲國家的履約情況。該次會議的主要議題包括;審議履約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CRICl)的報告和科技委員會的建議;審議2004—2005兩年期預算;討論“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與公約有關的成果等。由中國國家林業局副局長祝列克任團長的中國代表團出席了該次會議。祝列克團長在高級別會議上介紹了中國在防治荒漠化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並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中國肯定履約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敦促已開發國家真誠履行其義務;並要求協調好公約現有資金機制——“全球機制”和全球環境基金的工作。在預算問題上,中國主張締約方會議儘快就經費等問題做出決定,以加強區域協調辦事處 (RCU)的作用。中國支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與公約有關的成果。
2005年10月17日至28日,《公約》第七次締約方大會(COP7)在肯亞首都奈洛比召開。期間還召開了高級別會議、履約審查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科技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和議員圓桌會議。由中國國家林業局副局長李育才任團長,外交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環保總局組成的中國代表團出席了會議。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
2019年2月26日,《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第十三次締約方大會第二次主席團會議在貴陽舉行。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執行秘書易卜拉欣·蒂奧對貴州經濟發展和石漠化治理取得的成就表示讚賞:“貴州在石漠化治理上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非常值得學習借鑑。”
2019年2月,美國國家航天局研究結果表明,全球從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綠化面積中,約1/4來自中國,中國貢獻比例居全球首位。

基本宗旨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1992年裡約環發大會《21世紀議程》框架下的三大重要國際環境公約之一。
宗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尤其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以期協助受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成員機構

成員:
截至2005年4月26日,已有191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
負責人:
執行秘書迪亞羅(H.E.Hailia ArbaDiallo),原布吉納法索外長,曾任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官員、駐華大使、布駐聯合國代表團團長,1992年裡約大會後負責荒漠化公約過渡秘書處。
總部:
常設秘書處設在德國波恩。
資金機制:
(1)全球機制(Global Mechanism, GM);
(2)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und, GEF)。
組織機構:
(1)公約締約方大會: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
(2)科學技術委員會:為締約方大會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建議和信息。
(3)履約審查委員會:2001年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決定設立,負責審查、督促締約國履行公約。
(4)公約常設秘書處,作為締約方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安排會議、準備會議檔案、協調公約內外機構的關係。

主要內容

(1-5部分,其他部分見“相關詞條”)

導言

第1條 用語
為本《公約》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氣候變異和人類活動在內的種種因素造成的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為可持續發展而進行的土地綜合開發的部分活動,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減少土地退化;
(二)恢復部分退化的土地;
(三)墾復已荒漠化的土地;
(c)“乾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於正常記錄水平時發生的自然現象,引起嚴重水文失衡,對土地資源生產系統造成有害影響;
(d)“緩解乾旱影響”是指與預測乾旱有關並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減輕社會和自然系統易受乾旱影響的活動;
(e)“土地”是指具有陸地生物生產力的系統,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區系和在該系統中發揮作用的生態及水文過程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於使用土地或由於一種營力或數種營力結合致使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雨澆地、水澆地或草原、牧場、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經濟生產力和複雜性下降或喪失,其中包括:
(一)風蝕和水蝕致使土壤物質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特性或經濟特性退化;
(三)自然植被長期喪失;
(g)“乾旱、半乾旱和亞濕潤乾旱地區”是指年降水量與潛在蒸發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間的地區,但不包括極區和副極區;
(h)“受影響地區”是指受荒漠化影響或威脅的乾旱、半乾旱和/或亞濕潤乾旱地區;
(i)“受影響國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為受影響地區的國家;
(j)“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區域主權國家構成的組織,它對本《公約》所涉事項擁有管轄權並按其內部程式被正式授權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
(k)“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是指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由已開發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第2條 目標
l. 本《公約》的目標是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為此要在所有各級採取有效措施,輔之以在符合《21世紀議程》的綜合辦法框架內建立的國際合作和夥伴關係安排,以期協助受影響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
2. 實現這項目標將包括一項長期的綜合戰略,同時在受影響地區重點提高土地生產力,恢復、保護並以可持續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資源,從而改善特別是社區一級的生活條件。
第3條 原則
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本《公約》各項規定,締約方除其他應以下列為指導:
(a)締約方應當確保民眾和地方社區參與關於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的設計和實施決策,並在較高各級為便利國家和地方兩級採取行動創造一種扶持環境;
(b)締約方應當本著國際團結和夥伴關係的精神,改善分區域、區域以及國際的合作和協調,並更好地將資金、人力、組織和技術資源集中用於需要的地方;
(c)締約方應當本著夥伴關係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級、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發展合作,更好地認識受影響地區土地資源和稀缺的水資源的性質和價值,並爭取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這些資源;及
(d)締約方應當充分考慮到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殊需要和處境。

總則

第4條 一般義務
1.締約方應通過現有的或預期的雙邊和多邊安排,或酌情以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單獨或共同履行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同時強調需要在所有各級協調努力,制訂連貫一致的長期戰略。
2.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締約方應:
(a)採取綜合辦法,處理荒漠化和乾旱過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會經濟因素;
(b)在有關的國際和區域機構內適當注意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在國際貿易、市場安排和債務方面的情況,為促進可持續發展創立扶持性國際經濟環境;
(c)把消滅貧困戰略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
(d)促進受影響締約方之間在與荒漠化和乾旱有關的環境保護、土地和水資源養護領域的合作;
(e)加強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合作;
(f)在有關政府間組織內開展合作;
(g)適當時確定機構體制,要注意避免重複;
(h)促進利用現有雙邊和多邊資金機制和安排,為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籌集和輸送實質性資金資源。
3.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在執行《公約》中有資格獲得援助。
第5條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除根據第4條應承擔的義務之外,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承諾:
(a)適當優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按其情況和能力撥出適足的資源;
(b)在可持續發展計畫和/或政策框架內制訂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戰略和優先順序;
(c)處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並特別注意助長荒漠化過程的社會經濟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組織的支持下,提高當地民眾尤其是婦女和青年的認識,並為他們的參與提供便利;
(e)於適當時加強相關的現有法律,如若沒有這種法律,則頒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長期政策和行動方案,以提供一種扶持性環境。
第6條 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的義務
除了按照第4條規定的一般義務外,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承諾:
(a)在同意的基礎上單獨或共同地積極支持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以及最不已開發國家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所作的努力;
(b)提供實質性資金資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有效地制訂和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長期計畫和戰略;
(c)根據第20條第2款(b)項促進籌集新的和額外資金;
(d)鼓勵從私營部門和其他非政府來源籌集資金;
(e)促進和便利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獲得適用技術、知識和訣竅。
第7條 非洲的優先地位
鑒於非洲區域存在的特殊情況,締約方在履行本《公約》時,應優先考慮受影響非洲國家締約方,同時也不忽視其他區域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
第8條 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1.締約方應鼓勵協調遵照本《公約》開展的活動,如果它們是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的締約方,則亦應協調遵照其他有關國際協定,特別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開展的活動,以便爭取按每一協定開展的活動都能產生最大成效,同時避免工作重複。締約方應鼓勵執行聯合方案,特別是在研究、培訓、系統觀察和信息收集與交流領域,爭取使這些活動有助於實現有關協定的目標。
2.本《公約》的規定不應影響任何締約方在本《公約》對它生效前參加的雙邊、區域或國際協定對它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行動方案

行動方案、科學和技術合作以及支持措施
第l節 行動方案
第9條 基本方法
1.為履行第5條規定的義務,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在區域執行附屬檔案框架內,或以書面通知常設秘書處打算制定國家行動方案的任何其他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儘可能利用現有的、相關的、成功的計畫和方案,並在其基礎上,酌情制訂、公布和實施國家行動方案,並制訂、公布和實施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將它們作為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戰略的中心內容。這些方案應借鑑實地行動經驗教訓和研究成果在不間斷的參與中加以更新。國家行動方案的制訂應與制訂國家可持續發展政策的其他努力密切配合。
2.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在按照第6條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時,應在同意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有關多邊組織或兩者優先支持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分區域或區域行動方案。
3.締約方應鼓勵聯合國系統的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有能力參與合作的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學術機構、科學界和非政府組織根據其職權範圍和能力,支持行動方案的擬訂、實施及其後續工作。
第10條 國家行動方案
1.國家行動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並提出防治荒漠化、緩解乾旱影響所必需的實際措施。
2.國家行動方案應當明確指出政府、地方社區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時確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資源。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應:
(a)納入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長期戰略,強調貫徹實施並與國家可持續發展政策相結合;
(b)允許根據情況變化作出修改,並應在地方一級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社會經濟、生物及自然地理條件;
(c)特別注意為尚未退化或僅輕微退化的土地實行預防措施;
(d)提高國家氣候、氣象和水文能力以及增強提供乾旱早期預警的手段;
(e)促進政策和加強機構框架,本著夥伴精神在捐助界、各級政府、當地民眾和社區團體之間發展合作和協調,同時方便當地民眾取得適當的信息和技術;
(f)設法在地方、國家和區域各級讓非政府組織和當地男女民眾,特別是資源的使用者,包括農民和牧民及他們的代表組織,有效參與國家行動方案的政策規劃、決策、實施和審查;以及
(g)規定定期審查方案的實施情況並提出進展報告。
3.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可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旨在對付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措施:
(a)酌情建立和/或加強早期預警系統,包括地方和國家設施及分區域和區域兩級的聯合系統,以及援助環境導致的流離失所者的機制;
(b)加強考慮到季節和年度氣候預測的防旱抗旱工作,包括地方、國家、分區域和區域各級的乾旱應急計畫;
(c)酌情建立和/或加強糧食安全系統包括儲存和銷售設施,尤其是在農村地區;
(d)制訂可以為易發生乾旱地區創收的另謀生計項目;
(e)為農作物和牲畜制訂可持續的灌溉方案。
4.考慮到各個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有其具體的情況和要求,國家行動方案,除其他外,酌情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涉及在受影響地區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涉及其人口的優先領域措施:提倡另謀生計並改善國家經濟環境,以爭取加強消滅貧困方案,加強糧食保障;人口動態;以可持續方式管理自然資源;實行可持續的農業方式;開發和高效率地使用各種能源;體制和法律框架;加強評估和系統觀察能力包括水文和氣象服務以及能力建設、教育和公眾意識。
第11條 分區域和區域行動方案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按照有關的區域執行附屬檔案酌情進行協商和合作,擬訂分區域和/或區域行動方案,以協調、補充和提高國家方案的效率。第10條的規定經修改後應適用於分區域和區域方案。這種合作可包括關於對跨邊界自然資源實行可持續管理、開展科學技術合作和加強有關機構的議定聯合方案。
第12條 國際合作
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協同其他締約方和國際社會合力確保促進一個有利於實施《公約》的扶持性國際環境。這種合作也應包括技術轉讓、科學研究和發展、信息收集和傳播以及資金資源等領域。
第13條 擬訂和實施行動方案方面的支持
1.根據第9條支持行動方案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a)資金合作,為行動方案提供可預測性,以便能作出必要的長期規劃;
(b)制訂和利用能在地方一級更好地提供支持的合作機制,包括通過非政府組織的行動,以便促進有關成功試點方案活動的推廣;
(c)按照為地方社區一級參與行動提出的試驗性可推廣的辦法,提高項目設計、供資和實施的靈活性;以及
(d)酌情提高合作和支助方案效率的行政和預算程式。
2.在向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提供這種支持時,應優先重視非洲國家締約方和最不已開發國家締約方。
第14條 擬訂和執行行動方案方面的協調
1.締約方在擬訂和執行行動方案方面應直接和通過有關政府間組織開展密切合作。
2.締約方應制訂運作機制特別是在國家一級和實地方面,確保在已開發國家締約方、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儘可能全面協調,以避免重複,協調各種干預和做法,並最大限度地發揮援助的作用。在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要優先開展有關國際合作的協調活動,爭取最有效利用資源,確保援助切合具體情況並促進實施本《公約》規定的國家行動方案和優先事項。
第15條 區域執行附屬檔案
列入行動方案的要點應有所選擇,應適合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或區域的社會經濟、地理和氣候特點及其發展水平。各區域執行附屬檔案規定各具體分區域和區域擬訂行動方案的準則及其確切重點和內容。
第2節 科學和技術合作
第16條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
締約方同意根據各自能力綜合和協調有關長、短期數據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確保有系統地觀察受影響地區土地退化情況,更好地了解和評價乾旱和荒漠化的過程和影響。除其他外,這將可以用適合所有各級用戶,包括尤其是以當地民眾能夠實際套用的形式,對不利的氣候變異時期提供早期預警和先期規劃。為此,它們應酌情:
(a)促進和加強全球機構和設施網路,在所有各級進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以及系統觀察,這種網路除了其他外應:
(一)爭取使用彼此兼容的標準和系統;
(二)覆蓋包括偏遠地區在內的有關數據和台站;
(三)使用和推廣有關土地退化的現代數據收集、傳遞和評價技術;
(四)將國家、分區域和區域數據和信息中心同全球信息來源更密切地連線起來;
(b)確保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能滿足地方社區和決策者的需要,以便能解決具體問題,這些活動應吸收地方社區參與;
(c)支持和進一步制訂旨在界定、進行、評價和資助數據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的雙邊和多邊方案和項目,除其他外,包括彙編若干套自然、生物、社會和經濟綜合指標;
(d)充分利用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知識,尤其要在不同區域的特定群體間傳播有關信息和經驗;
(e)充分注重收集、分析和交流社會經濟數據並將其與自然和生物數據相結合;
(f)交流並充分、公開、及時提供有關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所有可以公開取得的信息;以及
(g)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就當地和傳統知識交流信息,確保充分保護這種知識,並且平等地以相互議定的條件向有關當地民眾適當回報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17條 研究與發展
1.締約方承諾根據自己的能力通過適當的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機構促進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領域內的技術和科學合作。為此,它們應支持研究活動,這些研究活動:
(a)有助於增進對導致荒漠化和乾旱的過程的認識,增進對自然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及其區別的認識,以期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提高生產力,可持續地使用和管理資源;
(b)與明確的目標共鳴、針對當地民眾的具體需要,據以查明和實施能改善受影響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辦法;
(c)保護、綜合、增進和驗證傳統的和當地的知識、訣竅和做法,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確保擁有這種知識的人能以平等、相互商定的條件從這些知識的商業利用或從這些知識所帶來的技術發展直接獲益;
(d)在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締約方發展和加強國家、分區域和區域研究能力,包括當地技能的開發,尤其是在研究基礎薄弱的國家加強適當的能力,特別重視多學科和參與式社會經濟研究;
(e)考慮到相關的貧困、環境因素造成的移民與荒漠化之間的關係;
(f)促進開展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研究組織在公營和私營部門的聯合研究方案,以便通過當地民眾和社區的有效參與為可持續的發展開發更優良的、不昂貴的和易於獲得的技術;
(g)增加受影響地區的水資源,除其他外通過人工降雨。
2.行動方案中應列出反映不同地方條件的特定區域和分區域研究優先次序。締約方會議應根據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定期審查研究優先次序。
第18條 技術的轉讓、獲取、改造和開發
1.締約方承諾相互商定並依照各自的國家立法和/或政策促進、資助和/或便利資助、轉讓、獲取、改造和開發有關防治荒漠化和/或緩解乾旱影響的無害環境、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以接受的技術,以此為受影響地區實現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這類合作應酌情以雙邊或多邊方式開展,充分利用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知識。締約方尤應:
(a)充分利用有關的現有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信息系統和交流中心,傳播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信息:可獲得的技術、其來源、其環境風險,以及獲得這些技術的大致條件;
(b)便利特別是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以有利條件,包括相互議定的減讓和優惠條件在顧及需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獲取最宜實際用來解決當地民眾特殊需要的技術,要特別注意這類技術的社會、文化、經濟和環境影響;
(c)通過資金按助或其他適當途徑,便利受影響國家締約方之間開展技術合作;
(d)尤其要把與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開展的技術合作推廣到促進另謀生計部門,相關情況下包括合資經營;以及
(e)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於發展、轉讓、獲取、改造適用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的國內市場條件,提出財政鼓勵或其他鼓勵辦法,包括確保充分和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措施。
2.締約方應根據各自能力並在符合各自國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保護、促進和利用特別是有關的傳統和當地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為此,締約方承諾:
(a)請當地民眾參加將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及其潛在用途登記造冊,並酌情與有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傳播這方面的信息;
(b)確保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受到充分保護,並確保當地民眾能平等地和以相互商定的條件從這些知識或源自這些知識的任何技術發展的任何商業利用中直接獲得利益;
(c)鼓勵和積極支持改進和推廣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或據以發展的新技術;
(d)酌情便利改造這種技術、知識、訣竅和做法,以利廣泛使用,並酌情將之與現代技術相結合。
第3節 支持措施
第19條 能力建設、教育和公眾意識
1.締約方確認,能力建設――即所謂機構建設、培訓和有關本地和本國能力的發展――對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各種努力具有重要意義。締約方應酌情以下列方式促進能力的建設:
(a)鼓勵所有各級的、尤其是地方一級的當地人民、特別是婦女和青年的充分參與,與非政府組織和地方組織合作;
(b)增強國家一級在荒漠化和乾旱領域的訓練和研究能力;
(c)建立和/或加強支助和推廣服務,更有效地傳播有關工藝方法和技術,培訓實地工作人員和農村組織成員,採取民眾參與的方法,以保護和可持續地使用自然資源;
(d)儘可能地促進在技術合作方案中利用和傳播當地人民的知識、訣竅和做法;
(e)按照現代社會經濟情況,在必要時改造有關的無害環境技術以及農牧業中的傳統方法;
(f)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技術,利用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以期特別是減少燃料方面對木柴的依賴;
(g)相互協定進行合作,加強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按照第16條在收集、分析和交流信息領域制訂和實施方案的能力;
(h)以創新的方式促進另謀生計,包括新技能的培訓;
(i)培訓決策者、管理人員和負責收集和分析數據的人員,以便傳播和使用乾旱狀況早期預警信息和糧食生產;
(j)提高現有國家機構和法律框架的運作效能,必要時建立新的機構和框架,同時加強戰略規劃和管理;以及
(k)通過互訪方案,長期的學習研究交流,增進受影響國家締約方的能力建設。
2.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應酌情在其他締約方和勝任的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下,從跨學科的角度審查地方和國家現有的能力和設施,以及予以加強的可能性。
3.締約方應彼此並與勝任的政府間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在受影響締約方和適當時在未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推行和支持公眾意識和教育方案,促進對荒漠化和乾旱的原因和影響以及實現本《公約》目標的重要性的認識。為此,它們應:
(a)組織對公眾的宣傳運動;
(b)長期促進公眾能得到有關的信息並讓公眾廣泛參與教育和宣傳活動;
(c)鼓勵建立有助於公眾意識的協會;
(d)制訂和交流教育和公眾意識材料,這類材料在可能的情況下套用當地語文編制,互派和調派專家訓練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的人員,使他們能夠推行有關的教育和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勝任的國際機構備有的有關教育材料;
(e)評價受影響地區的教育需要,制訂適當的學校課程,必要時,擴大教育和成人識字方案,並在查明、保護以及可持續使用和管理受影響地區資源方面,為所有人特別是女童和婦女創造更多的機會;
(f)制訂跨學科參與式方案,把對荒漠化和乾旱的意識納入教育系統,並使之融入非正式教育方案、成人教育方案、遠距離和實用教育方案。
4.締約方會議應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設立和/或加強區域教育和培訓中心網路。這些網路應由為此目的設立或指定的機構加以協調,負責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同時應酌情加強受影響國家締約方負責教育和培訓的機構,以協調各項方案並組織經驗交流。這些網路應與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以避免工作重複。
第20條 資金資源
1.鑒於為實現《公約》目標籌資至為重要,締約方應視其能力盡力確保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得到充分的資金資源。
2.在這方面,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在不忽視其他區域的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的前提下,根據第7條規定對非洲給予優先,同時承諾:
(a)籌集實質性資金資源,包括贈款和減讓貸款,以便支持執行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的方案;
(b)促進籌集充分、及時和可預測的資金資源,其中包括根據《建立全球環境融資檔案》的有關規定,為與全球環境融資的四個中心領域有關的涉及荒漠化的那些活動的議定增加費用,從全球環境融資中籌集新的和額外的資金;
(c)通過國際合作,便利技術知識和訣竅的轉讓;
(d)與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合作,尋求籌集和輸送資源的新辦法和鼓勵措施,包括各種基金,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私營部門實體的資金,特別是債務交換和其他創新辦法,通過減少特別是非洲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的外債負擔來增加融資。
3.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按其能力,承諾為執行其國家行動方案籌集充分資金資源。
4.締約方在籌集資金資源時應充分利用,並繼續在質量方面改善所有本國、雙邊和多邊資金來源和機制,利用財團、聯合方案和並行籌資,並應爭取吸引私營部門資金來源和機制,包括非政府組織的資金和機制的參與。為此目的,締約方應充分利用根據第14條制訂的運作機制。
5.為籌集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所需的資金資源,締約方應:
(a)理順和加強管理為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已撥出的資源,更切實際、更有效地利用它們,對其成敗進行評估,消除妨礙其有效利用的阻力和必要時根據本《公約》採取的綜合長期辦法重新確定方案的方向;
(b)在多邊資金機構、設施和基金包括區域開發銀行和基金的理事會中,應優先支持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促進執行《公約》的活動,尤其是在它們根據區域執行附屬檔案進行的行動方案方面;並
(c)審查能加強區域和分區域合作的途徑,支持在國家一級進行的努力。
6.鼓勵其他締約方向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自願提供與荒漠化有關的知識、訣竅和技術和/或資金資源。
7.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按《公約》規定履行義務,特別是有關資金資源和技術轉讓的義務,將能大大地幫助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非洲國家充分履行它們按照《公約》所承擔的義務。在履行其義務時,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應充分考慮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消滅貧困是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的最優先事項。
第21條 資金機制
1.締約方會議應促進擁有資金機制並應鼓勵這種機制儘量為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此類國家,執行《公約》獲得資金。為此目的,締約方會議應考慮除其他外採取各種辦法和政策:
(a)便利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一級為根據《公約》有關規定進行的活動提供必要資金;
(b)促進符合第20條的多種來源的融資辦法、機制和安排及其評估;
(c)定期向感興趣的締約方和有關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組織提供有關資金來源和融資形式的信息,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
(d)酌情便利建立各種機制,如國家防治荒漠化基金,包括非政府組織參與的基金,迅速和有效地向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地方一級輸送資金資源;
(e)加強分區域和區域一級,特別是在非洲的現有基金和資金機制,以便更有效地支持執行《公約》。
2.締約方會議也應鼓勵通過聯合國系統內的各種機制和多邊金融機構支持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在國家、分區域和區域一級進行的活動。
3.受影響國家締約方應利用,在需要時建立和/或加強即將併入國家發展方案的國家協調機制,以便保證有效使用所有可獲得的資金資源。這些國家在籌集資金、擬訂以及執行各項方案和保證各團體在地方一級獲得資金等方面,也應利用參與,包括非政府組織、當地團體和私營部門的介入。這些行動可通過提供援助者改進協調和擬訂靈活方案得以加強。
4.為了增加現有資金機制的效力和效率,茲建立一項全球機制以促進向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以贈款、減讓和/或以其他條件籌集和輸送實質性資金資源的行動,包括技術轉讓。全球機制在締約方會議授權和指導下進行工作,並對其負責。
5.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次常會上確定一個容納全球機制的組織。締約方會議和它所確定的組織應就全球機制的方式取得協定,保證該機制除其他外:
(a)查明和擬訂現有可用以執行《公約》的有關雙邊和多邊合作方案的清單;
(b)根據要求,向締約方提供有關籌資和資金援助來源的創新方法以及關於在國家一級改進合作活動之協調的意見;
(c)向感興趣的締約方和有關政府問和非政府組織提供關於現有資金來源和融資形式的信息,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協調;
(d)從締約方會議第二屆常會開始,提出其活動的報告。
6.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一屆會議上同所確定容納全球機制的組織為該機制的行政業務作出適當安排,在可能範圍內使用現有預算和人力資源。
7.締約方會議應在其第三屆常會上,考慮到第7條的規定,審查按照第4款向其負責的全球機制的政策、運作方式和活動。根據該項審查,締約方會議應考慮和採取適當行動。

部分機構

第22條 締約方會議
1.茲設立締約方會議。
2.締約方會議是本《公約》的最高機構。締約方會議應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必要的決定,促進本《公約》的有效實施。締約方會議特別應:
(a)根據科技知識的發展,參照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取得的經驗,定期審查本《公約》的實施和機構安排的運作情況;
(b)促進和便利交換關於各締約方所採取措施的信息、決定以何種形式、按何種時間程式轉送根據第26條提供的信息和審查有關報告並就這些報告提出建議;
(c)設立實施本《公約》所需的附屬機構;
(d)審查其附屬機構提交的報告並給它們以指導;
(e)商定並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締約方會議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議事規則和財務細則;
(f)根據第30和第31條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
(g)為其活動包括其附屬機構的活動核定方案和預算,並為其籌資作出必要安排;
(h)酌情謀求勝任的國家機構、國際機構、政府間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合作,並利用它們提供的服務和信息;
(i)促進和加強同其他有關公約的關係,同時避免工作重複;
(j)行使實現本《公約》目標所需的其他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以協商一致通過其議事規則,其中應包括本《公約》所規定的決策程式末包括的事項的決策程式。這種程式可包括通過某些決定所需要的特定多數票。
4.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由根據第35條所述臨時秘書處召集,並應至遲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舉行。除非締約方會議另有決定,第二、第三和第四屆常會應每一年舉行一次,此後應每兩年舉行一次常會。
5.經締約方會議常會決定或任何締約方提出書面請求,締約方會議特別會議可在其他時間舉行,但須在常設秘書處將請求通知各締約方起三個月之內得到至少二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6.在每屆常會上,締約方會議應選出一個主席團。主席團的結構和職能應在議事規則中確定。任命主席團成員時應適當顧及需要確保公平地域分配及受影響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有足夠的代表。
7.聯合國、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中不屬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國或觀察員可派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各屆會議。任何機關或機構,無論是國家的或國際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只要有資格處理本《公約》所涉事項,並已通知常設秘書處希望派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的某屆會議,均可予以接納,除非出席會議的締約方至少有三分之一表示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參加應遵循締約方會議通過的議事規則。
8.第一屆締約方會議可要求具有有關專長的國家組織和國際組織提供與第16條(g)款、第17條第1款(c)項和第18條第2款(b)項有關的信息。
第23條 常設秘書處
l.茲設立常設秘書處。
2.常設秘書處的職能是:
(a)為根據本《公約》設立的締約方會議及其附屬機構的會議作出安排並向它們提供所需要的服務;
(b)彙編和轉送向其提交的報告;
(c)便利應請求向受影響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非洲國家提供援助,幫助它們彙編和提交本《公約》要求的信息;
(d)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和《公約》的秘書處協調活動;
(e)以在締約方會議的指導下,訂立有效履行職能所需要的行政和契約安排;
(f)編寫秘書處根據本《公約》履行其職能的情況報告,提交締約方會議;
(g)履行締約方會議決定的任何其他秘書處職能。
3.締約方會議應在第一屆會議上選定常設秘書處並為其業務作好安排。
第24條 科學和技術委員會
1.茲設立科學和技術委員會,作為締約方會議的附屬機構,向會議提供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的科技事務的信息和意見。委員會的會議應是多學科的,向所有締約方開放,與締約方會議常會同時舉行。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應由專門領域勝任的政府代表組成。締約方會議第一屆會議應決定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締約方會議應建立和保持一份具有有關領域專長和經驗的獨立專家名冊。
顧及多學科方式和廣泛地域代表性,以各締約方書面遞交的提名為準。
3.締約方會議在需要時可任命特設工作組,經由委員會針對與防治荒漠化和緩解乾旱影響有關之科技領域現狀的具體問題,提供信息和意見。在考慮到多學科方式和廣泛地域代表的情況下,這些工作組由其姓名見於名冊的個人組成。這些專家應具有科學背景和實地經驗,由締約方會議根據委員會建議予以任命。締約方會議應決定這些工作組的職權範圍和工作方式。
第25條 機構和組織網路
1.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應在締約方會議監督下,規定調查和評價現有網路和願意聯成網路的各類機構和組織。這種網路應當支持《公約》的執行。
2.科學和技術委員會根據第1款所述調查和評價結果向締約方會議建議如何便利和加強地方、國家和其他各級各單位之間的聯網,以便確保第16和19條確定的專題需要能得到處理。
3.締約方會議參照這些建議,應當:
(a)確定最適宜聯網的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單位,就業務程式和時間範圍向它們提出建議;
(b)確定最適宜在各級便利和加強這種聯網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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