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

防城港市公安局強化對全市公安工作的巨觀決策、指揮、協調的職能,加強對有關公安工作的跨地區(跨國)重大行動、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處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城港市公安局
  • 單位職能: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監督等
單位職能,主要職責,領導信息,機構設定,

單位職能

(1)強化對全市公安工作的巨觀決策、指揮、協調的職能,加強對有關公安工作的跨地區(跨國)重大行動、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處置。
(2)加強治安管理職能,加大打擊力度,積極做好維護我市政治穩定、社會穩定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
(3)加強公安機關內部監督。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全國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執行公安廳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全市公安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措施;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3)組織和指揮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各種案件,協調處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4)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門牌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5)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6)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7)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管理、檢驗和駕駛員考核、駕駛證件的管理工作。
(8)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9)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10)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
(11)指導、監督並承辦少年犯罪收容教養審批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勞動教養案件審批工作及承辦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法制和執法監督工作。
(12)負責轄區內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
(13)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和交通技術建設。
(14)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制度;分配管理裝備物資。
(15)統一領導、管理全市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建設,並對於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6)負責全市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教育培訓及公安宣傳文化工作、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17)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法案件。
(18)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信息

玉石,男,毛南族,1963年8月生,籍貫廣西環江,中共黨員,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黃勇,男,漢族,1964年10月生,籍貫廣西浦北,中共黨員,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黃一武,男,漢族,1966年10月生,籍貫廣西東興,中共黨員,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1年9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彭志來,男,漢族,1963年12月生,籍貫廣西平樂,中共黨員,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紅升,男,漢族,1966年10月生,籍貫湖南瀏陽,中共黨員,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12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朱麗紅,女,壯族,1966年1月生,籍貫廣西武宣,中共黨員,1988年12月參加工作,1993年5月入黨,研究生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督察長。
蒙玲,女,瑤族,1960年2月生,籍貫廣西蒙山,中共黨員,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6月入黨,大學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吳世江,男,漢族,1956年10月生,籍貫廣西防城港,中共黨員,1974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5月入黨,大學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
吳業慶,男,瑤族,1968年10月生,籍貫廣西昭平,中共黨員,1994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11月入黨,大學學歷,現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
領導分工
玉 石(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領導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黃 勇(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港口分局、治安警察支隊、特警支隊、巡邏警察支隊、指揮中心(情報中心)、戶政科、科技信息化科,聯繫邊防支隊、海警二支隊、防城邊檢站、防城海關緝私局、海港分局、鐵路派出所。
黃一武(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刑事偵查支隊、禁毒支隊、技術偵察支隊、網路安全保衛支隊,聯繫東興市公安局、東興海關緝私局、東興邊檢站。
彭志來(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防城分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入境管理支隊(出入境管理處)、維穩辦公室、反恐怖偵察支隊、邪教犯罪偵察支隊、法制支隊,聯繫森林公安局、消防支隊。
劉紅升(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計畫財務科、裝備科、行政科、預審監管支隊、市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強制戒毒所,聯繫上思縣公安局、武警防城港市支隊。
朱麗紅(黨委委員、紀委書記):主管紀委(監察室),分管警務督察支隊、審計科。
蒙 玲(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主管政治部,分管機關黨總支、工會、人民警察訓練學校。
吳世江(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主管交警支隊,分管警衛科。
吳業慶(黨委委員、辦公室主任):主管辦公室,分管機要保密科、宣傳科。

機構設定

辦公室,指揮中心,政治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審計科,戶政科,出入境管理處,法制科,預審監管科,警衛科,計畫財務科,裝備科,科技科,宣傳科,信息通信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行政科,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工作科,港口分局,防城分局,治安警察支隊,刑事偵查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禁毒支隊,警務督察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行動技術支隊,網路警察支隊,特警支隊,交警支隊,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人民警察訓練學校,邊防支隊,消防支隊。
一、科室(中心)
(一)辦公室(掛外事辦公室牌子)。負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審核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指導公安系統的保密工作;承擔檔案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檔案的審核以及文印、印信管理;受理指導民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管理、指導公安機關檔案、史志工作;負責市局外事交往和接待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公安理論研究活動。
(二)指揮中心。負責本市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接受、處理民眾電話報警、緊急求助、舉報和對人民警察的舉報、投訴;負責處理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報告的重大緊急警情;負責及時向本級公安機關領導、黨委政府或上級公安機關報告重大緊急警情;協助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指揮各警種、各部門處置重大緊急警情;指揮協調涉及各警種、各部門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監控,組織部署轄區範圍內的重大布控查緝工作;負責本級公安機關日常總值班;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信息歸口管理,收集下級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各部門報送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對策建議,服務領導決策,對外發布社會治安預警信息;負責收集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報送轄區重大警情、敵社情信息,落實上級公安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信息工作;負責彙編每日動態,上報本級公安機關領導、黨委政府;負責收集、匯總全市社會面治安情況,並以快報、要事摘報形式上報本級公安機關領導;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和本級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值班室的業務工作,對本級公安機關110處警情況進行督察;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指揮系統的建設、管理及套用;其他相關工作。
(三)政治部。組織、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掌握全市公安黨建工作,收集、分析、反饋各級公安黨組織活動情況,處理黨委日常事務;擬定公安機關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標準及編制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錄用、調配、退休、辭職、辭退和工資福利工作;組織、指導並直接承辦全市公安民警撫恤、記功、評優、評授警銜、因私出國出境政審和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協助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公安局領導幹部、市局機關、支隊、分局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並提出任免、調整意見;協助管理、考核我市武警邊防、消防部隊領導幹部;負責協助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公安教育培訓發展規劃,指導市人民警察培訓學校建設;負責組織對全市公安機關中層領導幹部和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辦理警官證
(四)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主管全市公安系統黨紀檢查、政紀監察工作。
(五)審計科。負責市局機關內部的財務審計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內部開展財務審計工作。
(六)戶政科。指導、管理戶籍、門牌、居民身份證和暫住人口;負責人口統計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戶籍管理政策和法規;建立健全派出所人口管理信息系統。
(七)出入境管理處。掌握全市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組織、指導和監督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和辦理外國人、中國公民各種因私出入境證件、簽證;指導處理涉外案(事)件;指導和處理國籍問題。
(八)法制科(掛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牌子)。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縣(市)公安機關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提出糾正意見;指導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和辦理公安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和少年犯罪的收容教養審批工作;承辦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有關複議、訴訟事宜。負責市局各支隊和辦案部門的案件呈捕材料的核報工作。
(九)網路警察支隊。組織、指導和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防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提供犯罪案件證據;指導並實施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規劃、組織和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系統及其網路建設,綜合分析、處理、傳輸和管理各類公安信息,指導公安機關計算機套用及軟體的開民與推廣。
(十)預審監管支隊。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和人員的監督、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有關制度和措施並監督檢查落實;掌握全市公安監管工作情況,開展對策研究;指導、協調、督辦監所工作重大事項和公安監管部門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檢查、指導監所安全防範工作,查處重大惡性事故;指導監所對在押人員、治安拘留人員、收容教育人員的教育轉化、生活衛生管理工作;指導監所配合辦案、深挖犯罪;規劃、指導全市監所設施、裝備和技術建設。
(十一)警衛科。指導全市警衛業務。
(十二)計畫財務科。研究制訂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市局機關經費、預算外及其他經費預算;申報、分配、管理、核算、審核、決算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市局機關經費、預算外及其他經費;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核;負責全市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房改資金、公積金收、扣、繳、退管理工作。
(十三)裝備科。研究制訂全市公安裝備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規劃、組織、分配、管理裝備物資。
(十四)信息科技科。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密碼通信、有線通信、無線通信、衛星通信、圖象傳輸等通信手段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擔負市局機關密碼通信、有線通信、無線通信等通信手段的日常執勤、技術維修任務;負責市局機關對上、對下及橫向的信息傳輸。指導、組織、協調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科技建設項目立項、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全市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五)宣傳科。掌握全市公安機關貫徹執行公安宣傳方針、措施情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和文化建設工作,向市、自治區和中央有關報刊、電台發布防城港市公安內容的重要新聞;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出版、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與有關部門協作、組織撰寫、拍攝、出版公安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組織協調市局機關各科室和各分局、支隊的公安宣傳工作。
(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市公安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七)行政科。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基建、房產、環境秩序管理和後勤保障,生活服務的規劃、協調與監督管理,以及人防戰備、愛國衛生等社會事務的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所屬分局、支隊及其他機構的設定
(一)港口區分局。擔負港口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查處本轄區的治安案件,偵查刑事案件,偵查經濟犯罪案件;負責轄區的禁毒工作、打私工作、偵查毒品案件;管理、指導各派出所開展各項業務;負責本局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紀律作風建設;推薦並協助考核中層副職以上的領導幹部;以及警務管理、警銜日常管理;負責本局幹部職工工資、計畫生育、婦女、老幹部等具體工作,完成市局和上級各業務科室交辦的工作。
(二)防城區分局。擔負防城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查處本轄區的治安案件,偵查刑事案件,偵查經濟犯罪案件;負責轄區的禁毒工作、打私工作、偵查毒品案件;管理、指導各派出所開展各項業務;負責本局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紀律作風建設,推薦並協助考核中層副職以上的領導幹部;以及警務管理、警銜日常管理;負責本局幹部職工工資、計畫生育、婦女、老幹部等具體工作,完成市局和上級各業務科室交辦的工作。
(三)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縣(處)級]。指導全市兩區一市一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查處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直接承辦有重大影響的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核材料保護、公共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和集會遊行示威工作;指導巡警支隊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對保全服務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副縣(處級)級]。 負責掌握、分析全市刑事犯罪情況,研究制定對策;指導全市刑事偵查和案件審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牽頭偵辦暴力惡性案件、集團犯罪及跨地、市的案件,對突出犯罪活動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負責組織全市公安特警隊的管理和訓練;指導全市刑事偵查秘密力量、職業據點、刑嫌調控和刑事犯罪情報資料信息工作;管理各刑事技術員,指導、套用刑事技術各種手段,參加重大案件現場勘查,受理刑事案件中重要物證的檢驗工作;負責警犬的訓練和管理。
(五)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掌握全市經濟犯罪情報信息、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部署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承辦全市重大疑難複雜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全市經濟犯罪偵查秘密力量才職業據點的建設工作。
(六)禁毒支隊。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禁毒工作;負責並指導全市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掌握、獲取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報和動態;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對策;指導、監督全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等工作;開展禁毒調研、禁毒宣傳教育和禁販、禁吸、禁種、禁製毒品工作以及戒毒場所建立和管理;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禁毒部門的國際禁毒協作(包括邊境毒品問題的兩國警方合作的定期會晤、毒品案件偵查協作等);負責管理自治區公安廳在我市建立的邊境禁毒情報站。
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的打擊走私工作、掌握、獲取全市走私違法犯罪活動情報的動態;研究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的對策;開展打擊走私的調研和宣傳教育活動;長期肩負市政府交給的查緝走私任務;擔負偵查重大走私武器及彈藥、走私核材料、走私文物、走私貴重金屬、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走私淫穢物品、走私固體廢物、走私假幣等刑事案件的任務。
(七)警務督察支隊。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專用文書、證件、標誌的管理;實施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組織和開展現場督察。
(八)特警支隊。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依法處置大規模流氓滋擾等重大治安事件;依法處置劫持人質、輪船、汽車和持槍犯罪、實施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並承擔緊急情況下的設卡堵截任務;承擔大型活動和重大政治任務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城區社會面機動巡邏任務,打擊街面違法犯罪活動,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為危難民眾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其它應當由特警隊承擔的特殊任務
(九)交通警察支隊[副縣(處)級]。組織、指導、檢查全市城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研究起草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負責全市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駕駛員考核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等;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工作。
(十)看守所。負責對逮捕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員實行羈押、防止逃脫、自殺、行兇、暴監和進行其他破壞活動;加強對人犯的政策、法制、形勢、前途教育;做好人犯的生活和管理工作;配合審訊、起訴和審判工作;指導各區、縣、市看守所工作。
(十一)拘留所。嚴密看守違法被拘留人員,加強對違法人員的管理、教育,保障拘留所的安全,搞好違法被拘留人員的生活、衛生。
(十二)收容教育所。負責對賣淫嫖娼收容人員的監管、教育,保障收容教育所的安全。
(十三)強制戒毒所。負責對進所的吸毒人員進行教育,採用藥物強制其戒毒,保障戒毒所的安全。
(十四)人民警察訓練學校。負責對全市公安幹警、保衛幹部、治安隊員、保全人員的短期培訓工作。
(十五)邊防支隊(武警現役編制)。組織、指導維護邊境、海上治安管理和警戒巡邏工作;查緝海上走私和打擊非法偷渡等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出入境口岸驗證檢查工作;指導邊防情報調研工作;指導全市公安邊防部隊的業務和隊伍建設。
(十六)消防支隊(武警現役編制)。指導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指導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消防部隊的業務和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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