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5年深化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2015年深化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15年我局將繼續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深化工作內容,著重推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助推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5年深化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通知,特此通知,

通知

天津市、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武漢市、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上海市浦東新區、湘潭高新區、蘇州工業園區知識產權局,中關村智慧財產權促進局:
2015年我局將繼續開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深化工作內容,著重推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助推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將在現有工作基礎和格局上進一步深化,通過探索開展“精品評議項目”“評議制度機制建設項目”和“評議能力提升項目”三類項目,總結可推廣的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經驗,推動建立合理評議機制,提升評議能力。具體要求見《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
二、申報程式
(一)有意願參與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單位請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填寫“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申報書”,於5月15日前將紙件和電子件一併報送我局保護協調司。
(二)我局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專家意見和工作需要研究確定試點承擔單位和試點項目。
(三)試點承擔單位形成工作方案,經同意後組織實施。
三、資源支持
我局將根據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的總體安排,結合試點承擔單位和試點項目的實際需求,通過提供項目引導經費、舉辦業務培訓、搭建對接平台等方式提供相關支持。

特此通知

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申報指南
根據《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國知發協字〔2012〕88號)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國知辦發協字〔2014〕47號),為做好2015年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申報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試點工作內容
(一)精品評議項目
結合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選擇重大經濟科技項目,按照《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分類開展評議,加強項目管理,規範評議內容,通過評議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實際問題,突出評議實效,打造精品評議項目。
精品評議項目應重點圍繞科技創新、科技產業化、技術引進、技術標準制修訂、招商引資、人才引進、企業上市、企業併購、產品出口、展會參展、海外訴訟應對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開展。申報單位應當組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宣講培訓。
(二)評議制度機制建設項目
以現有評議成果為依託,積極進行制度機制創新,根據評議工作基礎和本地產業發展實際,明確評議制度機制建設的工作重點,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形成推進評議工作的共識和合力,推動出台智慧財產權評議政策檔案和法規,建立健全跨部門的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機制。申報單位應當組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宣講培訓。
(三)評議能力提升項目
以轉變分析評議意識、提高分析評議技巧為目標,通過評議項目承擔帶動發展的方式,培育一批能夠滿足本地分析評議需求的專業化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機構,並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示範創建機構建設工作。申報單位應當組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宣講培訓和推廣普及。
有條件的單位可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在行政區域內開展評議試點工作,推動評議工作縱深發展。
二、申報條件
各申報主體可根據前期工作開展情況選取其中一類項目進行申報。申報主體除具備《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國知發協字〔2012〕88號)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精品評議項目的申報主體應滿足:已出台智慧財產權評議專門政策檔案;參加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2年(含)以上。
(二)評議制度機制建設項目的申報主體應滿足:未出台智慧財產權評議專門性檔案;參加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試點工作2年(含)以上。
副省級城市、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或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園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核後進行申報。
三、工作進度
啟動試點階段(2015年4月—5月):啟動試點工作申報,組織審查,確定試點單位。
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5月—2016年1月):試點單位報送工作方案,經我局審核後予以完善並組織實施,我局適時組織督導調研。
驗收評審階段(2016年2月):對試點單位工作情況進行驗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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