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法院涉民事執行資產統一進入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司法拍賣的規定試行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路平台上進行”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全市法院委託拍賣工作,高效、透明處置涉民事執行資產,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法院涉民事執行資產統一進入北京產權交易所進行司法拍賣的規定試行
  • 發布日期:2013-08-14 
一、總則
第一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高院鑒拍辦”)和執行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本市司法拍賣工作。
第二條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朝陽區人民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試點法院”)委託的涉民事執行資產的司法拍賣活動,統一在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訴訟資產網路交易平台上進行。
第三條 凡入選市高級人民法院名單的拍賣機構可以報名參加試點法院委託的司法拍賣工作。最終接受委託的拍賣機構,由高院鑒拍辦在報名參加的拍賣機構中隨機確定。
司法拍賣財產價值較大或案情特殊、委託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案件,高院鑒拍辦可以決定隨機選擇三個以上的拍賣機構進行聯合拍賣。相關規則將另行規定。
第四條 因案情特殊不適於進行網路競拍的,試點法院應當報請高院鑒拍辦、執行局批准同意。
二、拍賣的職責分工
第五條 高院鑒拍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司法拍賣過程中的管理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二)選擇確定拍賣機構;
(三)牽頭組織制定拍賣公告、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競買協定等拍賣檔案範本。
第六條 高院執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監督指導試點法院執行部門的委託拍賣工作;
(二)督促糾正試點法院執行部門在委託拍賣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三)辦理試點法院執行部門有關委託拍賣的重大、疑難、複雜問題的請示;
(四)協調解決試點法院執行部門與本市其他法院以及外地法院在拍賣工作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應當由高院執行局監督指導的事項。
第七條 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查執行實施部門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備;
(二)網報高院鑒拍辦選擇確定拍賣機構;
(三)負責辦理委託拍賣手續;
(四)通知或協調本院有關部門通知當事人、已知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等參與司法拍賣的相關事項;
(五)移交、傳送司法拍賣相關材料;
(六)依法審查拍賣機構擬定的拍賣公告等檔案;
(七)依法審查確定拍賣公告刊登範圍;
(八)協調、監督北交所及拍賣機構工作;
(九)負責與委託拍賣有關的其他程式性事項。
第八條 拍賣機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及時與北交所聯繫,溝通接受委託拍賣的情況;
(二)查看拍賣標的物,熟悉拍賣標的物情況,準確完整地了解標的物現狀,發現問題及時與試點法院溝通聯繫;
(三)擬定拍賣公告、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競買協定、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拍賣檔案,並及時將相關檔案報送試點法院審查;
(四)聯繫公告媒體,發布拍賣公告,並及時報告試點法院;
(五)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展示、宣傳和招商,接受意向競買人諮詢;
(六)在拍賣標的物預展之日前,將拍賣會正式文書交北交所;
(七)主持拍賣競價活動;
(八)出具拍賣成交報告或拍賣流拍報告;
(九)其他應當由拍賣機構辦理的事項。
第九條 北交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將拍賣機構提交的拍賣公告在北交所網站上同步發布;
(二)提供拍賣場地,布置拍賣會場,維持拍賣秩序;
(三)負責接受競買人報名登記,組織競買人簽訂相關拍賣檔案;
(四)提供網路競價相關設備及技術服務;
(五)代為統一收取和退還保證金,並辦理收退手續;
(六)對拍賣會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將錄音錄像製品提交拍賣機構;
(七)向拍賣機構提供拍賣報價記錄單;
(八)根據情況需要,向試點法院、拍賣機構、買受人等相關方出具訴訟資產進場處置憑證;
(九)其他應當由北交所辦理的事項。
三、拍賣的實施
第十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前向北交所提交拍賣委託書、評估報告及經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審核通過的拍賣公告等相關檔案。
第十一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要求的時限內依法在指定媒體發布拍賣公告,並聯繫相關單位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北京法院網”和北交所網站上同步發布。
第十二條 拍賣機構應當向意向競買人展示、介紹拍賣標的物情況,進行招商宣傳,並負責提供資料、解答諮詢。展示時間不得少於2日。展示時,應當有標的物實物展示和與標的物相關的評估報告、瑕疵相關情況告知書等檔案、文書的展示。
第十三條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保證金專用賬戶,並授權北交所代為辦理收取和退還保證金手續。保證金應當嚴格按財經紀律管理,嚴禁侵占、挪用、扣留。
司法拍賣成交後,北交所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買受人保證金轉入試點法院指定賬戶,同時退還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
第十四條 北交所負責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組織競買人簽署拍賣規則、競買須知、競買協定等拍賣檔案。競買人應當憑保證金財務收款憑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競買手續。
對競買人資格條件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拍賣公告和競買須知中予以註明。
第十五條 在拍賣會召開前,由北交所將競買人數和預交保證金金額總數告知試點法院。
北交所、試點法院應當對競買人的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拍賣公告期滿後,產生符合資格競買人的,由拍賣機構在北交所實施拍賣競價。拍賣機構負責主持司法拍賣活動;北交所負責提供拍賣場所、布置拍賣會場、維持拍賣秩序、提供網路競價培訓、提供拍賣報價記錄單等服務,並對拍賣會全過程進行錄像。
第十七條 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應當在拍賣會開始5日前,通知或協調本院有關部門通知當事人以及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會召開之日參與拍賣事項。
第十八條 優先購買權人應當經試點法院書面確認其競買資格,並按規定辦理競買登記手續後,方可參加競買以主張其優先購買權。經通知未到場參與競買的,或者到場而未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拍賣會開始前,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應當將拍賣保留價錄入北交所網路競價交易系統,在最高應價確定時公開。
第二十條 司法拍賣成交的,北交所組織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拍賣報價記錄單,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競買報名情況、參加競買人名單、競買檔案、拍賣報價記錄單、拍賣過程錄像等資料交拍賣機構。拍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報告書》提交至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並抄送北交所。
司法拍賣未成交的,北交所在1個工作日內將競買報名情況、競買檔案等資料交拍賣機構。拍賣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流拍報告書》提交至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並抄送北交所。
第二十一條 北交所在收到《拍賣成交報告書》並將買受人保證金劃轉至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訴訟資產進場處置憑證。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的收費標準,北交所代為統一向買受人收取拍賣佣金(含服務費)。
北交所扣除交易服務費後,其餘佣金應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相關拍賣機構。
四、拍賣的暫緩、中止、撤回
第二十三條 試點法院依法決定暫緩、中止或撤回司法拍賣的,須報本院執行局局長或主管執行的院長審批後,應當於拍賣會開始1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拍賣機構,將相關情況報高院執行局備案,並在工作記錄中載明,歸入執行卷宗。
試點法院依法決定暫緩、中止或撤回司法拍賣的情況特殊或緊急的,須報本院主管執行的院長審批後,應當於拍賣會開始前書面通知拍賣機構,將相關情況報高院執行局備案,並在工作記錄中載明,歸入執行卷宗。
拍賣機構在收到試點法院通知後,應當及時告知北交所,並立即停止司法拍賣,並由拍賣機構通過北交所網站發布公告說明,向意向競買人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拍賣競價過程中,發生網路故障、拍賣機構或北交所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等不宜繼續拍賣情形的,試點法院可以依法現場決定暫緩。
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試點法院發現拍賣機構在拍賣活動中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報請高院鑒拍辦指出並責令改正,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應當予以警告、暫停委託或從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名單中除名,並抄告行業主管部門。
試點法院發現北交所未按規定進行拍賣活動、履行保密義務或接受人民法院監督的,應當及時報請市高院鑒拍辦指出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拍賣機構、北交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試行期間,本規定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試點法院相關工作負責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司法拍賣工作的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規定內容相違背。
本規定由高院鑒拍辦和執行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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