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建設行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遏制煤礦建設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提高基建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基建項目順利建成投產,保障能源供應。特對煤礦的安全管理做出有目的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 發改能源:[2010]709號
  • 主管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區域:全國
發改能源[2010]70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華、中煤、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華潤集團公司:
今年以來,部分地區煤礦建設項目接連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建設行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遏制煤礦建設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提高基建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基建項目順利建成投產,保障能源供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確保煤礦建設安全的重要意義
   安全發展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煤礦建設安全直接關係從業人員生命,關係礦區和諧穩定,關係煤礦順利投產和煤炭長期穩定供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構建和諧礦區、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確保煤礦建設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和“嚴字當頭、科學規範、狠抓落實”的工作作風,全面加強各類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項目)安全管理。
二、嚴格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煤礦建設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的領導和監督。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落實部門安全監管監察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深入礦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礦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和監察執法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上級集團公司承擔建設安全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要全面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防範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負總責,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要求,組織項目施工準備和施工管理。
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對其設計負責。
項目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施工單位要健全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煤礦施工等資質須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合格。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項目監理單位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立即進行整改。
三、嚴格履行煤礦項目建設程式
   煤礦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煤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05〕2605號)等有關規定。所有新建項目、改擴建項目、生產能力提高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不含一個標準設計檔次)以上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項目和淨增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的資源整合(兼併重組)項目,必須履行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式。省級有關部門在規定許可權內作出的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審查批准檔案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越權核准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煤礦項目開工標準,未經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井筒開挖和剝離土(岩)開挖等主體工程施工。煤礦初步設計審查時,應對煤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系統能力進行審核,不得預留富餘能力,嚴禁批小建大。對於未經核准擅自開工以及越權違規核准的煤礦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得進行項目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有關證照。對於批小建大的項目,新增的生產能力不予認可,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核准的建設規模發放有關證照。上述違規建設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並按有關規定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違規核准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產業升級)和資源整合(兼併重組)煤礦項目投產後5年內,不得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生產煤礦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後5年內,也不得再次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
礦井標準設計檔次分別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萬噸/年,300萬噸/年以上每增加100萬噸/年按一個標準設計檔次計算。露天礦每增加100萬噸/年按一個標準設計檔次計算。
四、紮實做好煤礦建設項目基礎工作
   煤礦項目建設應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範》等要求,做好項目地質勘查工作,確保提供的井田範圍內構造斷層、瓦斯參數、煤層頂底板含(隔)水層、老窯、小煤礦分布和開採情況等資料不低於勘查程度要求,並對勘查成果負責。地質報告要經有關機構評審、備案。
設計單位要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範》、《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標準,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不得承擔與資質等級不符的設計編制任務,也不得承擔未按規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質等安全開採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任務。
開採煤岩層範圍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區,以及井田內開採煤層瓦斯壓力等單項突出危險性指標超標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層進行突出性危險評估。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要由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等技術諮詢機構,或政府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結論要適用全礦井開採範圍。
五、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法和項目核准檔案等要求,做好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招投標工作,不得隨意肢解工程。項目招標確需劃分標段的,要以有利於施工安全為前提,嚴格控制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施工單位數量。礦井一期(從井筒開挖到井底車場施工前)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家;二期(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採區施工前)、三期(從施工採區車場開始到整個採區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特級施工資質,並具有同類項目的施工業績。
建設單位不得對未經核准、未經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的煤礦項目組織施工和監理招標;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承接未經核准、未經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的煤礦項目。
六、科學編制煤礦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煤礦建設項目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編制,並經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會審後組織實施。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的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時間,應科學合理,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水文地質類型等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採工藝以及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產系統、首採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變更的,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查。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並對施工組織設計修改完善後,方可恢復施工,不得先施工後報批、邊施工邊修改。其中,涉及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建設規模、重大技術方案、總投資等有關內容調整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門報告,經原核准部門同意後,重新履行煤礦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報批程式。
七、合理安排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順序
   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有序推進工程進度,完善有關安全設施。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迴路供電;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必須建成瓦斯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同時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綜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瓦斯抽采系統;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形成永久排水系統。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減工期,不得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畫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的,應作為建設期間重大事項,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八、切實強化煤礦建設項目施工管理
   建設單位要對煤礦建設項目統一指揮協調,保持信息暢通,建立健全安全、技術、工程管理機構,配齊瓦斯抽采和各類探放水等設備,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和《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等有關規定規範施工,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應急安全防範措施,提出修改設計並按規定重新報批。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培訓特別是新上崗人員的崗前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監理單位應按監理契約約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有關規定,配備與建設項目監理工作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定期巡視檢查工程施工情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問題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及時撤人,並報告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應把檢查、整改、複查、報告等情況記載在監理日誌、監理月報中。
設計單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駐施工現場,加強與施工和建設單位溝通交流,及時解決設計問題。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深入施工現場,對項目施工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九、建立健全煤礦建設項目應急管理機制
   煤礦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完善應急預案,按規定建立礦山救援隊伍或與具備救援能力的礦山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定期實施演練,確保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十、全面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大檢查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投資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於立即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10〕1號)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組織有關煤礦企業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大檢查。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檢查煤礦建設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核准程式,項目初步設計是否審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審查。對未經核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以及越權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礦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項目按規定程式履行有關手續後,方可恢復建設。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煤礦企業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重點檢查煤礦建設項目的基礎工作、工程招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順序、施工進度、施工管理、應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未進行整改和整改不徹底的,必須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畢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於2010年5月31日前將有關煤礦建設項目檢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產煤省(區、市)煤礦建設項目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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