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

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

《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為了進一步提高創業板保薦工作質量,切實發揮創業板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發展的市場功能,支持和促進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
  • 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時間:2010-03-19
  • 結構:共六條
行文內容,規定內容,

行文內容

證監會公告[2010]8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 8號
現公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規定內容

一、為進一步提高創業板保薦工作質量,切實發揮創業板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發展的市場功能,支持和促進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二、保薦機構應當順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準確把握創業板定位,切實履行勤勉盡責要求,全面做好創業板擬上市公司的輔導培育、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和依法推薦工作。
三、保薦機構應重點推薦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特別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海洋、先進制造、高技術服務等領域的企業,以及其他領域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成長性強的企業。
四、保薦機構推薦下列領域的企業,應當就該企業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履行嚴格的核查論證程式,並在發行保薦書和保薦工作報告中說明論證過程和論證結論,尤其應當重點論述企業在技術和業務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創新能力,是否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一)紡織、服裝;(二)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供應等公用事業;(三)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土木工程建築;(四)交通運輸;(五)酒類、食品、飲料;(六)金融;(七)一般性服務業;(八)國家產業政策明確抑制的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的行業。
五、保薦機構選擇、推薦創業板企業,應當重點關注企業的創新能力,深入核查企業是否擁有關鍵的核心技術、突出的研發優勢、創新的業務模式以及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並在成長性專項意見中予以說明。
六、保薦機構應當按照勤勉盡責原則,結合企業的行業前景及其地位、業務模式、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及市場前景、行銷能力等因素,同時考慮企業持續成長的制約條件,綜合分析判斷企業的成長性,出具結論明確的成長性專項意見。成長性專項意見應有嚴密論證程式和依據充分的專業意見做支撐。
保薦機構應充分揭示企業的成長性風險,並督促企業在招股說明書中作“重大事項提示”。
保薦機構應重點分析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對成長性的影響。企業的業務屬於產品製造類的,應就其核心技術和持續技術創新能力對成長性的影響發表明確分析意見;企業的業務屬於非產品製造類的,應就其業務的特色和業務模式的創新性對成長性的影響明確發表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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