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蜂蜜製品名稱標註的意見

《關於蜂蜜製品名稱標註的意見》是為避免消費者將蜂蜜製品誤解為蜂蜜,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指導生產企業以表述成分、工藝、產品性狀、口感等的辭彙與蜂蜜副詞配合使用,作為蜂蜜製品的名稱。如:調製(配)(蜂)蜜膏、調製(配)(蜂)蜜漿、調製(配)(蜂)蜜液、調製(配)(蜂)蜜劑等。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檢查蜂蜜和蜂蜜製品生產企業執行標準情況嚴防摻雜使假行為的通知》(國質檢執函854號)下發後,各地按照該通知精神和新國家標準GB18796-2005《蜂蜜》要求,積極做好相關工作。近日來,部分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有關部門請示蜂蜜製品的命名問題。為引導蜂蜜製品生產企業規範標註產品名稱,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GB18796-2005《蜂蜜》國家標準所稱的蜂蜜(蜜)是指:蜜蜂採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與自身分泌物結合後,經充分釀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質。適用範圍為:適用於所有的蜂蜜,包括各種直接食用的蜂蜜。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他以蜂蜜作為產品名稱或產品名稱主詞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蜂蜜製品不在此標準規範之內。
二、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蜂蜜製品的命名必須遵照產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按照這個精神,國質檢執函854號檔案提出,不得以"蜂蜜"或"蜜"作為蜂蜜製品的名稱或名稱主詞。蜂蜜製品生產企業標註產品名稱應當遵守這些精神和原則。
三、為避免消費者將蜂蜜製品誤解為蜂蜜,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指導生產企業以表述成分、工藝、產品性狀、口感等的辭彙與蜂蜜副詞配合使用,作為蜂蜜製品的名稱。如:調製(配)(蜂)蜜膏、調製(配)(蜂)蜜漿、調製(配)(蜂)蜜液、調製(配)(蜂)蜜劑等。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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