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民營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和博士後工作站資助資金實施細則

根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13〕27號)精神,以及《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津科協〔2014〕25號)、《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門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津人社局發〔2014〕20號)和《天津市財政局貫徹落實〈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津財企〔2014〕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部門職責,為切實落實好我市民營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和博士後工作站資助資金,制定本實施細則。

細節內容
一、資助對象
1.經市科協批准並推薦,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的本市民營企業。
2.經國家人社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審核推薦,建立博士後工作站並具備基本運行的本市民營企業。
二、資助標準和資金來源
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的,一次性給予建站資助50萬元,由市、區(縣)各承擔25萬元;建立博士後工作站的,一次性給予建站資助30萬元,由市、區(縣)各承擔15萬元。
市級承擔部分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撥付,區(縣)承擔部分由所在區(縣)相關部門落實。
三、資金申請和撥付
1.項目申請。市中小企業局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有關部門徵詢本年度推薦資助上述項目的企業情況。市有關部門於11月30日前,提交資助資金申請函,附擬資助企業名單及企業建站資助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市中小企業局將資助項目列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畫。
2.資金撥付。市中小企業局於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商請市財政局同意,分別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聯合印發資助資金撥付通知,按規定撥付市級財政資金,並通知企業所在區(縣)相關部門落實區(縣)級財政資金。整體工作原則上於下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
四、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資助資金應專款專用於企業工作站科技研發活動,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資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人員的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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