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
  • 文號:國發〔1999〕23號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時間:1999
綜述,通知內容,

綜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中關於“繼續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試點範圍”的要求,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重大意義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確立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是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目前,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機關仍在管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機構臃腫、職責不清、執法不規範的問題相當嚴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 規後,就要設定一支執法隊伍。一方面,行政執法機構多,行政執法權分散;另一方面,部門之間職權交叉重複,執法效率低,不僅造成執法擾民,也容易滋生腐敗。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對於解決行政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執法 成本,建立“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都有重要意義。
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根本指導思想,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 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帶頭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國務院關於全 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充分認識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扎紮實實地搞好試點工作。試點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發揮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協助本級政府依法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國務院各部門要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重大意義的認識,認真研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行政執法體制,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
二、繼續抓好現有試點城市的試點工作
總體上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進展比較順利;同時,也還有不少問題需要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要求認真研究解決,以進一步推進、完善試點工作。試點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試點工作 的領導,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真正把試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密切關注並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下大力氣抓好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隊伍建設;要教育和督促有關部門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支持試點工作。
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試點城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內設機構或者下設機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統一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 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由本級政府財政全額撥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分級全額上繳國庫。有關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行 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本機關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加強領導、嚴格管理,確保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促進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各試點城市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理順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管理體制,切實採取措施精簡機構、精簡人員,防止出現新的多頭執法問題,真正達到試點的目的。
三、積極穩妥地擴大試點範圍
根據實際需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原則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擴大試點範圍是必要的、適宜的。從試點工作情況看,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應當是那些多頭執法、職責交叉、執法擾民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影響執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領域,如城市管理領域等。在城市管理領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 處罰權,主要包括:(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還可以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但是,國務院部門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行使的行 政處罰權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不得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和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審批。有關事宜由國務院法制辦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的試點工作方案的原則具體辦理。對條件成熟、要求在本行政區域內試點範圍較大的地方,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有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通知確定的原則,決定在本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
四、把試點的經驗運用於市、縣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市、縣行政管理體制
市、縣兩級政府擔負著十分繁重的行政執法任務,長期以來多頭執法、職權交叉重複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比較突出,需要通過改革真正做到精兵簡政,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和行政執法體制。為此,各地方要把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經驗運用於市、縣機構改革,進一步理順行政管 理體制,堅決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切實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試點城市要在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基礎上,對有關行政機關必須保留的管理權、審批權,該歸併的下決心歸併,該集中的下決心相對集中,以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其他地方也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設定行政機關,合理調整、配置 行政管理職能。凡屬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範圍內的事項,均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第四款關於“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辦理,不需要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審批程式報批。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都要按照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支持各地方按照相對集中行政管理權的要求進行機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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