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

《關於組織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是二○○九年六月八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組織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的通知
  • 編號:發改能源[2009]1494號
  • 發布單位:國家煤礦安監局
  • 發布時間:二○○九年六月八日
發改能源[2009]1494號
各省(區、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大中型煤礦是我國煤炭工業的支柱和基礎。近年來,國家加大煤礦安全投入、召開現場會推廣先進經驗、組織科技攻關,有力地推動了大中型煤礦瓦斯抽采、技術裝備、監測監控等工作,瓦斯防治水平有較大提高。但煤礦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重特大瓦斯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今年山西焦煤集團屯蘭礦“2·22”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慶能投集團同華煤礦“5·30”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大中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9〕32號)精神,深化煤礦安全治理,努力防範大中型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決定,組織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堅決遏制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瓦斯事故,力爭2009年全國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明顯提高;2010年建成18個年抽采量1億立方米以上的礦區,進一步減少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瓦斯事故,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整治對象
   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井工煤礦,包括基建、技改、整合以及正常生產的各類煤礦。
三、主要內容
   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活動以“查死角、堵漏洞、除隱患、嚴管理、強技術”為主題,重點排查和治理以下內容:
(一)礦井生產系統可靠,生產布局合理,同一採區採掘工作面數量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嚴禁超能力生產。淘汰非正規採煤方式。
(二)最佳化通風系統,完善通風設施,保證礦井和各用風地點風量充足,採掘工作面及期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迴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實現通風可靠。
(三)完善瓦斯抽采系統,所有應抽采瓦斯的礦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有條件實施地面抽采的要實施地面抽采,實現煤與瓦斯共采;瓦斯抽采達到抽采指標要求,促進抽掘采平衡。
(四)強化綜合防突措施,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格執行防突規定,健全防突機構和隊伍,制定區域性防突措施,生產安排必須給瓦斯抽采留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五)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穩定,感測器數量充足、安裝位置正確,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維護、調校制度,實現安全監控系統數據準確、報警及時、斷電可靠。
(六)強化現場管理,加大隱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機構健全,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嚴禁電氣設備失爆。
(七)確保全全投入,煤礦企業按照財政部等四部門印發的財建〔2005〕168號檔案規定及時足額提取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國債補助安全改造項目地方政府配套的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
(八)國家有關煤礦瓦斯防治經濟扶持政策落實到位,主要包括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發電上網、民用瓦斯價格等。
四、進度安排
   各地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專項整治工作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一部署,各大中型煤礦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用一年左右時間,完成專項整治任務。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等中央企業所屬煤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安排部署。
(一)企業自查自改(2009年6-8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17號)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各大中型煤礦企業根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排,針對系統建設、採掘布局、責任制度、現場管理、職工培訓、安全投入、經濟政策等關鍵環節開展全面自查,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人,及時加以整改。企業要提出自查報告,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組織督促檢查(2009年9-12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集中督查或企業互查等形式,對本轄區內的大中型煤礦進行檢查。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對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隱患,要定責任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資金等,徹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對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礦,要公開曝光,並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或工作始終不落實的煤礦企業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列入“黑名單”。對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和措施。
(三)深化瓦斯整治(2010年1-6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要在排查瓦斯事故隱患的基礎上,建立瓦斯治理和利用長效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企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實各項治本之策,解決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提高瓦斯防治保障水平。樹立一批先進煤礦企業,召開現場會,推廣瓦斯防治典型經驗做法,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建立技術服務聯繫制度,充分發揮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鼓勵先進煤礦企業“走出去”,採取政府推動、企業自願、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開展技術服務。著眼長遠,組織制訂本地區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二五”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重點、資金需求和保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各級責任。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舉措,也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確保國內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必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要高度重視,統一部署,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並明確分工,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各省級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統一部署,結合各自職責,開展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各煤礦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具體實施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工作方案於2009年7月10日前上報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煤炭司)。
(二)加大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部門,系統總結近幾年本地區煤礦瓦斯防治的先進經驗和技術,通過召開經驗交流會、專家講解、一對一交流等多種形式,交流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部將組織科研院所、高校、煤礦瓦斯治理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礦企業的專家,對近年來組織實施的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示範工程、技術研發、裝備研製等項目成果進行梳理,提煉若干項科技成果,採取成果發布、產品展示等形式,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和工藝。力爭到2010年,在全國建成一批瓦斯防治技術套用基地,充分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三)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把大中型煤礦瓦斯專項整治活動與重點煤礦區煤層氣抽采利用規模化建設、推進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示範礦井和示範縣“雙百工程”建設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按照《國家能源局關於組織開展全國重點煤礦區煤層氣抽采利用規模化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能煤炭〔2009〕100號)要求,組織編制規模化建設方案,優選一批具備煤層氣規模化抽采利用條件的重點區域,採取激勵扶持政策,強力推進煤層氣抽采利用,確保完成2010年目標。
(四)加強專項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煤礦瓦斯防治專項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國家瓦斯防治的一系列檔案精神,夯實企業安全基礎。重點監察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現場管理是否到位。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是否實現先抽後采、抽采達標,是否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和專職管理隊伍。要督促煤礦企業繼續加大安全投入,利用當前煤炭市場寬鬆的時機,調整和最佳化採掘部署,做到生產布局合理。加強對在建煤礦項目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准和竣工驗收手續,嚴禁將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瓦斯治理工程承包給不具備防突專業技術和裝備能力的隊伍施工。
(五)加強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掌握專項整治情況,按季度上報煤礦瓦斯事故控制指標和抽采利用目標完成情況,有關重要問題和建議及時上報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適時組成督查組,對重點產煤省(區、市)和煤礦企業瓦斯專項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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