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控制上海市人口機械增長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關於控制上海市人口機械增長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是上海市政府發布於1987年1月7日的一項規定,用以控制上海市在“七五”期間或將出現的人口機械變動新增長高峰。主要包括“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指導思想”、“建立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聯席會議制度”、“將人口機械增長控制指標納入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七項具體規定”四個方面的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控制上海市人口機械增長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 發布時間:1987年1月7日
  • 性質:行政規定
(1987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國務院已批覆原則同意《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方案》(下簡稱《方案》),按《方案》要求,到二○○○年,全市人口規模控制在一千三百萬人左右,中心城人口控制在每平方公里二萬人左右。自一九八一年以來,本市人口機械變動進入了持續增長的階段。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市人口已達一千二百十六萬七千人,其中市區為六百九十八萬三千人。據預測:“七五”期間,全市人口機械變動將出現新的增長高峰,如不採取措施,本市人口規模將難以控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求指標之內。為此,提出如下試行規定:
一、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指導思想
隨著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本市人口必將有一定數量的機械增長。根據上海城市人口的實際情況,人口的遷移必須做到既有利於上海經濟、科技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有利於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搞活服務,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防止本市人口的盲目膨脹。要貫徹寬嚴有別、有進有出、突出重點、分層控制的原則,凡本市緊缺的各類中、高級專門人才的遷入應該從寬,對一般人員的遷入應該從嚴;對遷入衛星城和郊縣城鎮的從寬,遷入中心城(二百六十一平方公里,下同)的從嚴,尤其是人口稠密的老市區更應嚴格控制。嚴格執行市外各類人員(包括地方離休退休幹部、軍隊幹部復員轉業、隨軍家屬等)遷入上海,特別是遷入市區的標準,凡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入戶。
二、建立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聯席會議制度
目前,有權審批人口遷入上海的機構多達十六個部門,審批許可權過於分散,掌握標準寬嚴不一,缺乏綜合控制和平衡協調。為改變這種不利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狀況,決定今後集中由市人事局、勞動局、公安局、民政局、高教局等五個單位審批,並在市政府領導下,由一位副市長主持,市規劃委和市公安局負責人協助主持,建立有市規劃委、市計委、市編委、市人事局、勞動局、公安局、民政局、高教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掛靠在市公安局。它的任務主要是:統籌規劃全市人口機械增長的指標和布局安排,並分解到各部門;研究人口遷移中的有關政策;協調各部門在審批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各部門計畫指標的執行情況。
三、將人口機械增長控制指標納入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近年來,本市人口機械增長過猛與缺乏計畫控制有關。為了保證《方案》提出的二○○○年人口控制規模的實施,應該有年度的控制指標。為此,要把聯席會議決定的年度人口機械增長的計畫指標列入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使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年度計畫指標執行,不得任意突破。
市公安局每年度要按人口特別稠密的八十一平方公里、老市區一百四十九平方公里、中心城二百六十一平方公里、衛星城和郊縣城鎮四個層次統計人口密度變化情況送市統計局,正式列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項目的序列加以反映,並報聯席會議,以考核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執行的效果,並據以制訂下一年度的計畫指標。
四、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幾項具體規定
(一)成建制單位一般不予遷入本市,凡必須來上海的,對十人以上的單位由市公安局審查,市規劃委的辦事機構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十人以下的單位由市公安局審批,報市規劃委備案。經批准同意後,應安排在衛星城和郊縣城鎮,如有特殊情況非遷入中心城不可的,應安排在新劃市區的範圍內。
對批准進入上海的成建制單位的各類人員,及經費渠道不屬於本市的單位從外地新調入上海的各類人員,應由有關單位向財政部門按人繳納城市建設費,進入郊縣城鎮的繳納一萬元,進入新劃市區的繳納二萬元,進入老市區的繳納四萬元,具體繳納辦法另訂。
(二)軍隊干休所原則上不要設在上海,凡今後必須在本市新建的,應由駐滬部隊報請市規劃委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的軍隊干休所應建在郊縣。在原來由部隊使用的市區範圍內的場地上新建和擴建軍隊干休所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城市建設費,如屬老市區範圍的加倍收費。
對進入軍隊干休所的離休幹部、隨遷家屬和子女應分別通過市人事局、勞動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三)軍隊家屬隨軍要嚴格按規定隨進隨出,隨軍家屬遷入本市必須同時符合總政治部規定的十五年軍齡以上、營職以上兩條標準。
軍隊幹部轉業遷入本市的,必須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精簡整編”和“京、津、滬三市從嚴控制”精神,嚴格按照市軍轉辦提出的六項規定執行。
(四)人才引進要嚴格掌握條件,凡本市緊缺的,尤其是新建、擴建的重點企業、重點工程、新興尖端科學及文教、衛生等部門所需的各類中、高級專門人才的遷入,可以適當放寬,對一般專業技術人員遷入應該從嚴。
(五)今後高校、中專、職校、技校畢業生和復退軍人等統一分配人員,以及社會招工,經考試錄取後,應儘量多安排一部分到衛星城或郊縣的國家重點建設單位工作。
(六)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前系在外地的上海市屬單位的職工,或家居市區工作在郊縣的市屬、縣屬單位的職工,在刑滿釋放後,原戶口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在指定地區給予入戶,符合就業條件的應由原單位適當安排;對安置確有困難的則由原單位所在地區安排。
(七)嚴禁在中心城新建大中型的工業項目和其他生產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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