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覆

《關於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覆》在1989.08.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達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9.08.22
  • 實施時間:1989.08.22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請示收悉。以研究,現答覆如下: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並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
1989年8月22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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