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國工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工會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關於工會基層組織的“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的規定,充分發揮會員代表聯繫會員民眾的紐帶和橋樑作用,團結、依靠會員民眾把工會組織建設好,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 解釋權屬:全國總工會組織部。
  • 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
  • 目的:團結依靠會員民眾把工會建設好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關於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詳細內容

一、會員代表
第一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本人為中國工會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生產、工作中起骨幹作用,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熱心為會員民眾說話辦事,在會員民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會員在200至5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25%至20%;會員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20%至10%;會員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10%至6%;會員在5001至10000人者,代表為會員的5%。
會員超過萬人的大型企事業單位,會員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個別特大型企業單位,會員代表需超過500人的,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批准;以產業工會領導為主的單位,報相應的全國產業工會批准。
會員在200人以下的基層工會,一般應召開會員大會。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須經上級工會批准,代表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會員的30%。
第三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組成,應有廣泛的民眾性和代表性。企業單位中的工人會員代表,學校、科研單位中教職員工和科研人員會員代表,一般應占會員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會員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四條 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業。會員代表的候選人,由其所在單位(分廠、車間、科室、下同)工會組織,按照基層工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代表條件,組織會員討論提出名單,報基層工會平衡後,由代表所在單位的工會負責人主持,經會員直接選舉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可由以所屬單位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一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結果為有效。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廢票,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為有效票。
第七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業單位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單位工會代表大會選舉時,其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人數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為正式代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可以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確定,獲得過半的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另行選舉
第八條 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工會代表或會員。
第九條 基層工會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後,應將代表名單提交基層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基層工會代表大會不設資格審查委員會。
對補選的基層工會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十條 會員代表的任期與基層工會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從每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後為止。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以基層工會所屬工會組織為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組),推選正副團(組)長各1人。代表團(組)長根據代表大會的議程和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安排,負責組織代表的日常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對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對基層工會領導人提出批評、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認真聽取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認真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認真負責地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三)嚴肅負責地履行民主選舉的權利,認真做好各項民主選舉工作;
(四)積極參加對基層工會領導人的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冪事求是地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經常保持與本單位會員民眾的密切聯繫,注意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反映,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為做好各項工作獻計獻策;
(六)積極宣傳貫徹基層工會代表大會的決議精神,團結和帶動會員民眾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對原選舉單位會員負責,接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會員和原選舉單位對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會員代表,有權提出罷免的要求。
代表的罷免必須經過原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並經基層工會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因故調離原選舉單位,不能繼續履行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然免除。原選舉單位出現的會員代表的缺額,由全體會員另行選舉,並報經基層工會委員會審批。
二、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每屆基層工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應在本屆基層工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一個月內,由上屆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集,並應將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事項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七條 每屆代表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以後各次會議均由本屆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集。
第十八條 每屆基層工會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應先舉行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大會的議程和有關事項。預備會議由基層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基層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對基層工會領導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四)選舉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補選、增選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五)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條 屆期內工會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代表大會都應對工會工作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按“職工之家”標準檢查是否合格,並將評議結果報上級工會。同時,對工會領導人進行民主評議,每兩年結合民主評議對工會領導人民主測評一次。經民主測評,凡獲得信任票不足半數者,應報請上級工會和幹部主管部門共同進行考察。如確認其不能再擔任現任職務時,應由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予以撤換或罷免。
基層工會領導人缺額時,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及時予以補選。
第二十一條 每次代表大會舉行前,基層工會委員會應事先將有關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和大會的各項議案交由各代表團進行討論,並召開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各代表團(組)長或代表團(組)可推選代表,按照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規定的時限內,一個代表團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基層工會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需要討論的議案,經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由大會主席團或基層工會委員會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提案審查委員會可以成為常設機構,其屆期至下屆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產生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向基層工會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代表大會表決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時,對該議案的審議即可終止。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應按全國總工會《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進行。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本屆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應列席會議
三、基層工會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主持本級工會的日常工作。基層工會委員會對本級工會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副主席的設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在基層工會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工會基層組織的日常工作,承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代表本單位職工同行政簽訂集體契約或單項協定:
(二)主持本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三)負責籌備本級工會代表大會;
(四)討論決定本級工會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關重大問題;
(五)在基層工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基層工會領導人選的變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審查和批准下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選舉結果;
(七)討論任免基層工會的工作人員;
(八)討論決定本級工會的財務預決算;
(九)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基層工會的工作機構設定方案。
第二十九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設常務委員會的基層工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工會委員會的決議,由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有效。
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可事先召開代表團(組)長會議,徵求意見。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也可根據需要,吸收代表團(組)長列席。
四、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分別舉行,也可以結合舉行,按會議議程分段召開。
第三十一條 實行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結合舉行的單位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試行:
(一)會員代表和職工代表可以同時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可以兼任職工代表,但非會員職工代表不能兼任會員代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組)可以共同組成;
(三)職能相近的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可以合設並承擔兩個委員會的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主席團可以“一身二任”,也可以根據兩段會議議程的需要,分別組成;
(五)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可一致,也可以分設屆期。
第三十二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既是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又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兩個大會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實行兩會結合的單位的工傳授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以及工會領導人的民主選舉結果,仍按工會章程的規定,報上級工會審批。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屆期按《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確定,屆期內的會議按次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可以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原則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全國總工會組織部。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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