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

《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嚴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12月6日,《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由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發布,自2016年12月6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保廳,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嚴格限制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污染物排放,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石油焦是石油煉製過程中的副產物,具有含碳量高、硫份高、含有重金屬化合物的特點。作為工業燃料時多為高硫低品質石油焦,其燃燒發電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易對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應嚴格限制以石油焦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於20%)的火電廠規劃建設。
二、燃石油焦火電(含抽凝熱電)項目應參與電力電量平衡,依據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並參照執行煤電淘汰落後產能政策。根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有關規定,燃石油焦火電項目由省級政府核准,燃石油焦熱電項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以及重點城市,參照燃煤火電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實施煤炭減量替代政策,石油焦消費總量按發熱量折算至標煤計算煤炭消費總量。同時,嚴格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
四、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禁止審批建設自備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
五、嚴格限制規劃建設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利用當地副產的石油焦並經充分論證確有必要的,須根據環評批覆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步安裝高效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滿足國家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燃石油焦發電項目應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新建燃石油焦發電機組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現役機組按照國家煤電節能減排有關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節能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燃石油焦發電項目改造為燃氣發電項目。
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等部門對本地區燃石油焦發電機組的規劃、建設、運營等環節實施閉環管理,確保燃石油焦發電機組各項條件滿足有關要求。
八、地方環保部門要嚴格轄區新建燃石油焦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強化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對排放不達標、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項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要根據環評批覆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接受環保部門監督並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特此通知。
國家能源局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2月6日

內容解讀

能源局和環保部發布關於嚴格限制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規劃建設的通知。
通知指出,應嚴格限制以石油焦為主要燃料(石油焦占比大於20%)的火電廠規劃建設。燃石油焦火電(含抽凝熱電)項目應參與電力電量平衡,依據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並參照執行煤電淘汰落後產能政策。
通知強調,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禁止審批建設自備燃石油焦火電(含熱電)項目。
另外,地方環保部門要嚴格轄區新建燃石油焦發電項目環評審批,強化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對排放不達標、不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項目督促整改。燃石油焦發電項目要根據環評批覆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範制定企業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環境監測,接受環保部門監督並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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