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在1998.03.12由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易部, 機械工業部, 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易部, 機械工業部, 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8.03.12
  • 實施時間:1998.09.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物資廳(局)、機械廳(局)、農業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印發你們。請各地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廣泛宣傳,認真貫徹實施。
列入本規定的農用運輸車暫緩執行本規定。暫緩期間,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行修理更換退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內貿易部
機械工業部
農業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業機械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給農民的農業機械產品(見附屬檔案一)適用本規定。
未列入附屬檔案一的農業機械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產品三包責任。
第三條 農業機械產品(以下簡稱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銷售者與生產者、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契約,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農民承擔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產品的銷售者。
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產品的生產者、供貨者。產品的進口者視為生產者。
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與銷售者、生產者訂立修理契約,承擔產品修理業務的修理者。
本規定所稱農民包括農民個人、農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民聯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規定是履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本規定的,不得銷售產品;
(二)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不準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產品以及假冒偽劣產品;
(四)保持銷售的產品的質量;
(五)產品售出時,應當開箱檢驗或者向農民當面交驗、試機(車);提供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貨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介紹產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聯繫方法;介紹產品使用、維護、保養注意事項;按裝箱單向農民清交隨機(車)工具、附屬檔案、備件,並讓農民對所購產品的外觀質量進行檢驗;
(六)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主要產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處理農民的查詢、投訴。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承擔有關收費修理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認真作好維修記錄,記錄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後的產品質量狀況;
(三)向農民當面交驗修理後的產品及維修記錄,並試機(車);
(四)按照修理契約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三包修理;
(五)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合理儲備,確保維修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誤維修時間;
(七)農忙季節應當有及時排除產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積極開展上門修理和電話諮詢服務,妥善處理農民的投訴和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產品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和有關技術檔案;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編寫;
(三)整機應當按照裝箱單裝齊隨機(車)工具、附屬檔案、備件;產品包裝和防鏽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運輸部門的要求,切實起到保護產品的作用;
(四)在產品銷售地區設立維修網點,負責指導處理重大疑難質量問題;
(五)按照修理契約的約定,向修理者提供產品技術資料、合理數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費用,並負責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六)保證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配件;
(七)協助銷售者開展三包工作;
(八)農忙季節有及時處理各種主要農業機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處理農民的直接或者間接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機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農用運輸車的三包有效期應當不少於附屬檔案二的規定。其他產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於一年。
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內燃機編號、產品編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修理者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記錄。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交貨時間、送修故障、修理情況記錄、換退貨證明等項目。
第九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承擔三包業務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無維修配件待修的時間。
第十條 三包有效期內,產品出現故障,農民憑發貨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對於轉手購買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產品,農民憑該產品的原發貨票及三包憑證繼續享有三包權利。
丟失三包憑證和發貨票,但能證明其所購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仍應當享有三包權利。
第十一條 三包有效期內,產品出現故障,由三包憑證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就近未設指定修理單位的,修理及運輸等問題由銷售者負責解決,費用由銷售者承擔。具體事宜由農民與銷售者雙方商定。
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的正常維護、保養、調整、檢修等,不屬三包修理的範圍。
第十二條 三包有效期內產品發生故障,修理者應當自送修之日起40日內排除故障並保證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產品損壞的,修理者負責為農民賠償產品本身的損失,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三包有效期內送修的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如實記載;銷售者應當憑此據免費為農民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修理者追償。
第十四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農民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應當按照農民的要求負責換貨或者修理。
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標準為依據。
第十五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及對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產品,因附屬檔案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負責更換總成或者部件。更換總成或者部件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農民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上款所列產品以外的產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兩次後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負責更換總成或者部件。更換總成或者部件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農民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內燃機單機作為商品出售給農民的,計為整機;作為農業機械配套動力的,計為總成。
第十六條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換貨後15日內發生附屬檔案三所列故障,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以外的產品,換貨後15日內發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農民可以要求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農民免費退貨。
第十七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農民。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或者因換貨後仍達不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規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農民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免費退貨。
第十九條 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播種機、插秧機等產品在農忙季節出現故障,在服務網點範圍內屬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應當於2日內予以排除,屬不易修理的故障,應當於5日內予以排除。在服務網點範圍外的,農忙季節出現的故障修理由銷售者負責,在售出時與農民商定。
國家提倡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開展農忙現場三包服務。
第二十條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運輸或者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契約辦理。
第二十一條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故障,更換後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二條 三包有效期內,對於農民的三包要求,銷售者應當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超過7日未作答覆,或者未按答覆意見處理,或者處理不符合本規定的,農民可依據本規定自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包括通訊費、運輸費、1至2人車船費和住宿費,修理費、更換零部件費)由銷售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對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但應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因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早期磨損和故障;如農民購機後運輸途中裝卸不善造成的損壞、使用條件超出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範圍、超速超負荷使用、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磨合運轉、檢修、調整、緊固,內燃機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裝、自行調整、拆卸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不允許自行調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貨票,又不能證明其所購產品屬三包有效期內的產品;
(四)三包憑證或者發貨票上的產品規格型號與要求三包的產品規格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發生故障後,未保持損壞原狀,或者未徵得銷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處置使對故障原因無法作出技術鑑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條規定情況的除外;
(六)因駕駛人員、操作人員未依法培訓取得駕駛、操作證書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向農民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產者責任的,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銷售者與生產者之間訂立書面產品購銷契約的,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銷售者與生產者之間未訂立書面產品購銷契約的,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後,依法向生產者追償,追償範圍如下:
(一)因生產者製造質量問題造成的三包責任;
(二)因產品包裝或者防鏽處理不符合國家標準和運輸部門要求造成的三包責任;
(三)因產品使用說明書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致使農民使用、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三包責任。
發生換貨、退貨後,屬生產者責任的,生產者應當及時收回農民退換回來的產品,並提供換貨所需的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及退貨所需資金。
因銷售者存放、保管不當造成的三包責任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無權向生產者追償。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併、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農民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可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農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需要進行技術檢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農民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農民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本規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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