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衛輝市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衛輝市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是中共衛輝市委辦公室於2015年5月25日發布的一則通知。

內容提要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駐衛單位:
市紀委、市監察局制定的《衛輝市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衛輝市委辦公室
衛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5日
衛輝市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機制,促進基層黨員幹部轉變作風、廉潔履職,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衛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紀依法,客觀公正;
(二)紀委主導,部門參與;
(三)依靠民眾,發揚民主。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監督檢查對象包括:鄉鎮黨委、政府,行政村(居委會、社區,下同)黨組織,村民(居民,下同)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站所負責人,行政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鄉鎮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村民小組負責人等。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四條 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行為: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
(三)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四)對吃、拿、卡、要,亂作為、不作為等損害人民民眾利益問題糾正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致使職責範圍內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造成不良影響;
(六)對本地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第五條 鄉鎮領導班子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轉用、買賣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或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基層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村級組織選舉或者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基層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民眾款物或者處罰民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鄉鎮領導班子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管理和服務對象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鄉鎮領導班子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民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民眾態度惡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車等鋪張浪費行為;
(六)違反規定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
第八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村組成員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的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九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村組成員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十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村組成員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的行為:
(一)採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畫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民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規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雖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規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村組成員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的行為:
(一)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十二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村組成員目無法紀、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等。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基層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政府或者根據職責依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市、鄉(鎮)、村三級黨風政風監督員隊伍,構建黨風政風監督網路,實行紀檢監察機關統一領導和管理,對各級各部門及黨員幹部黨風政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各村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薦,從本村村民中聘請3名黨風政風監督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黨風政風監督員。
(二)鄉鎮從下轄村村民、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管理和服務對象中聘請黨風政風監督員。各鄉鎮聘請10名以上黨風政風監督員。
(三)市紀委監察局從社會各界聘請黨風政風監督員15名。黨風政風監督員應具有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敢于堅持原則、責任心強、德高望重、關心和支持紀檢監察工作。
第十五條 黨風政風監督員通過定期走訪、座談了解等方式開展監督工作;對發現問題,情節輕微的,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向村黨組織或鄉(鎮)紀委報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
黨風政風監督員每月報告一次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和發現問題。
第十六條 村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對黨風政風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建立台賬,一般問題應及時查結,複雜問題在15個工作日內查結,上級交辦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查結。
第十七條 加強對黨風政風監督員的管理考核。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政風監督員的管理,建立例會和培訓制度。
市紀委監察局對各級黨風政風監督員發放聘書,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考核,對監督能力和發現問題能力突出、綜合表現優秀的黨風政風監督員進行獎勵;對履職不力、對黨風政風問題知情不報或包庇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政務、村務和辦事公開制度,財政、審計、農業、民政、信訪等部門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九條 市、鄉(鎮)兩級黨委、政府應暢通民眾訴求反映渠道,及時受理和解決民眾利益訴求。鄉鎮、行政村應結合信訪視窗、基層便民服務中心等機制,建立健全暢通、便捷、有序、高效的民眾訴求綠色通道。
第二十條 市委、市政府每年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有關市直單位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紀依法採取集中檢查、聯合檢查、專項檢查、指定檢查、案件調查等方式,組織開展轄區內黨風政風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基層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侵害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行上級監督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監督檢查與不定期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會議,參加被監督檢查對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議;
(三)受理民眾來信、來電、來訪、網路曝光等;
(四)召開座談會;
(五)個別談話;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明察暗訪或者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切實履行以下職責:
(一)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二)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三)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四)將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在鄉鎮紀委和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監督工作,堅持和落實工作例會、學習培訓、工作檯賬和報告工作等制度,每月向鄉鎮紀委和村黨組織報送監督事項和監督內容報表,每年年底要向鄉鎮黨委、紀委報告年度工作開展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有違反本規定,損害村民根本利益,情節輕微的,可以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向鄉鎮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委、政府和紀委應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管理和工作指導:
(一)定期教育培訓。市紀委或市直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每年對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教育培訓不少於一次;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兩次。通過對其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增強履職能力。
(二)加強工作指導。通過會議、檢查、調研等形式,指導和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建立健全考評和獎懲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每年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一起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履職情況,接受民主評議。對積極履職、民主評議滿意率高的給予通報表彰或適當獎勵。對不積極履職、民主評議滿意率低的,由鄉鎮紀委對其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年民主評議滿意率低、不稱職的或違法違紀被查處的,應主動辭職或按程式予以罷免。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
(一)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二)被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三)被監督檢查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違反廉潔履職規定,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四)關係幹部民眾切實利益、幹部民眾反映強烈、影響基層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予以預警提示,糾正、消除潛在風險;
(二)對發現的全局性、行業性、區域性重大問題,及時上報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責令相關組織和人員及時整改;
(三)對發生在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直查快辦,及時督辦,限時辦結,迅速回應;
(四)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形成報告上報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納入年度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檢查考核內容,領導幹部考核結果存入個人廉政檔案,並通報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結果按照組織程式反饋給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和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剖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和工作計畫,並認真進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或轉辦:
(一)對涉及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移交被監督檢查黨組織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二)對被監督檢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同級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相關職能部門對於移交或者轉交事項應當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鄉鎮、村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責任追究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存在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存在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村組織成員存在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罷免或處理。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基層幹部違反本辦法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上述條款處理的,由市、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三十七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辦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和受理的問題線索,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經調查認為需要實施責任追究的,按相關程式報批,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具體實施。
第三十九條 處理決定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應在相關事項處理結束後15日內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對受到的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複查並作出結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基層黨風政風建設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職責範圍內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損害民眾利益問題糾正查處不力,或者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新鄉市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一案雙查”制度,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追究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責任,並通報曝光。
第四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應載入幹部個人人事檔案和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衛輝市委辦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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