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積體電路卡套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計價格[2001]1928號

國 家 計 委

國家金卡工程協調領導小組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積體電路卡套用和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計價格[2001]1928號
  • 發布單位:國家計委
  • 發布時間:2001年9月28日
發文背景,辦法全文,

發文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積體電路卡套用和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附:《積體電路卡套用和收費管理辦法》
積體電路卡套用和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積體電路卡(以下簡稱 IC 卡)套用的統籌規劃和管理,規範 IC 卡套用和收費行為,為 IC 卡的推廣套用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積體電路卡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IC 卡,是指將積體電路晶片鑲嵌於特定介質中,可進行數據存儲、處理和交換的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面向社會的 IC卡的套用和收費。
第四條 國家金卡工程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金卡領導小組)負責全國 IC 卡生產、套用的領導和統籌規劃,制訂全國 IC卡套用的總體規劃,指導各部門、各地區的 IC 卡生產和套用。
第五條 IC 卡的推廣套用實行分行業分級管理。在 IC 卡套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全國行業性 IC 卡的套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卡計畫及套用規範,統一管理;地區性 IC 卡的套用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各地區要服從金卡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根據全國 IC 卡套用的總體規劃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 IC 卡套用規劃,並報金卡領導小組備案。未列入套用規劃的 IC卡,不得發行。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務對象而推廣使用 IC 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標準向用戶收費。收費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部門審批,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
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提供非經營性服務,推廣使 用IC 卡,其收費管理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事業單位提供經營性服務, 公交、供水、供氣、供電、鐵路、郵電、交通等公用性服務的行業或具有行業壟斷性質的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服務,推廣使用 IC 卡所需費用,通過對用戶的服務價格補償,不得向用戶單獨收取費用。
為控制發行費用,對不單獨收費的 IC 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押金,押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單獨收費的 IC 卡,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要求補發的,可按照工本費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根據套用範圍和價格管理許可權,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提供服務,推廣使用銀行 IC 卡需要收費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企業 IC 卡收費管理辦法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 IC 卡收費管理辦法,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金融企業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用服務行業聯合發行的 IC 卡,按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行政府審批的 IC 卡收費,其收費標準嚴格按 照IC 卡工本費核定。硬體及網路設備、套用軟體等建設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通過收費解決。
批准收費的 IC 卡及按規定不單獨收費的 IC 卡,凡因丟失、損壞等原因要求補發的,均按 IC 卡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在我國境內生產、發行、使用 IC 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按照金卡領導小組制定的《積體電路卡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 IC 卡註冊標識號碼,未取得註冊標識號的單位不得生產、發行和使用 IC 卡。
第十二條 國家對 IC 卡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 IC 卡,其產品也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三條 推廣使用 IC 卡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一)有明確的業務需求並適合使用 IC 卡;(二)具備為 IC 卡持有人提供服務的使用環境和系統;(三)健全的業務管理規範和規章制度;(四)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在 IC 卡推廣套用中,國家支持並鼓勵實行“一卡多用”,各部門、各地區應積極探索,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提高 IC 卡晶片的自主設計和開發能力。我國的信息化建設必須立足於國內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各地區和部門要支
持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推動我國 IC 卡及讀寫設備和軟體的生產、套用,特別是積體電路晶片的設計要“以我為主”,儘快提高 IC 卡晶片的自主設計、開發能力並組織大批量生產,滿足市場需求。
第十六條 金卡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對 IC 卡及相關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偽造 IC 卡或利用 IC 卡從事違法活動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要加強對 IC 卡套用的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在發放證照時,發行等效 IC 卡重複收費;不得通過推行 IC 卡變相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
第十八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 IC 卡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其它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磁卡等其它卡的套用和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金卡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部門、各地區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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