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1.08.23由建設部, 國家計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建設部, 國家計委
  • 頒布時間:1991.08.23
  • 實施時間:1991.08.23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委、建委(規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計委、建委:
現印發《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部
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徵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採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於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畫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並報國務院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核心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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