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 地區:廣東
  • 國家:中國
  • 時間:2010
粵教思〔2010〕7號,附屬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 織,第三章 課題類別和選題,第四章 申 報,第五章 評 審,第六章 經 費,第七章 課題管理,第八章 成果鑑定和結題驗收,第九章 附 則,

粵教思〔2010〕7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廣東教育學院:
為加強和完善我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促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學研究,根據《廣東省教育科研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思想政治教育學科實際,省教育廳制定了《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以往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相關檔案中如有與《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以本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試行)
廣東省教育廳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屬檔案: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我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管理,促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學研究,根據《廣東省教育科研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思想政治教育學科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研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粵發〔2005〕12號)精神,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探索,開拓創新,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和發展實踐服務,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決策服務,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服務,全面發展和繁榮思想政治教育科學。
第三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為廳級課題,面向全省高等學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職從業人員,公平競爭,擇優立項,保證重點。
第四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重點管理與一般管理相結合,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廣東省教育廳領導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學研究規劃工作,制定研究規劃、課題指南和課題管理辦法,組織專家評審課題,領導學術交流活動和科研成果的宣傳與推廣工作。
第六條 建立評審專家庫,其成員由廣東省教育廳聘任。評審專家的主要職責是評審年度課題和提供學術諮詢。
第七條 廣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規劃實施、管理課題、組織學術交流、推廣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課題類別和選題

第八條 廣東省教育廳發布年度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指南,組織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設重點課題和一般課題,必要時可設立重大委託課題。
第十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設立同類別經費資助課題和自籌經費課題,自籌經費課題的選題、申報以及評審與經費資助課題的要求相同。
第十一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的選題,要以我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學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為研究方向,突出套用研究,注重基礎理論研究,力求居於學科前沿和跨學科研究,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避免低水平重複。

第四章 申 報

第十二條 申請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的負責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為廣東省高等學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職從業人員。
2.申請重點課題的,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兩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申請一般課題的,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不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須有兩名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書面推薦。
3.申請人同時只能申報一個課題。作為負責人已承擔往年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研究的,須按規定結題方可申報新的課題,未結題者不得申報。
第十三條 課題申報須在規定的期限進行,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根據課題指南和申請書的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並送所在高校審核。各高校經過遴選後,按下達給本校的規定申報數量擇優報送。廣東省教育廳不受理個人報送的申請書。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課題或自籌經費課題,申報時應予明確。委託課題和資助課題申報人所在高校須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研究經費,自籌經費研究課題申報人所在高校,按照省教育廳為“重點資助課題”和“一般資助課題”提供的經費資助額度提供相應的研究經費。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六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和課題評審委員會議定製。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組進行匿名評審。凡申請課題的當事人不參加當次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廣東省教育廳委託廣東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具體負責組織課題評審工作。評審程式為:
1.資格審查和分類。按本辦法的規定和申請書的要求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進入評審階段。審查時如發現造假、抄襲或雷同,將取消申報資格並通報所在學校,申請者3年內不得申報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
2.廣東省教育廳根據工作實際、年度研究經費安排以及課題申報數量,核定當次課題立項數。
3.評審組成員依據統一制定的評審指標,對通過資格審查的課題申請書進行匿名評審。評審組以無計名投票方式產生本組擬立項課題。
4.廣東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評審委員會對擬立項課題進行審查,議定最終立項課題。
5. 廣東省教育廳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課題評審結果,公示期為7天。
6.廣東省教育廳以檔案形式正式下達立項課題。
第十八條 評審組專家和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透露課題論證活頁的相關背景材料;會議評審情況應予保密。評審結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不得收受禮金或禮品。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委託課題和資助課題負責人接到課題立項通知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單位帳號和開戶銀行報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秘書處,以及時劃撥經費。
第二十條 課題資助經費一次性核定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第二十一條 課題資助經費使用範圍限於:
1.國內調研、差旅費。
2.資料收集、複印、翻拍、翻譯費以及少量必要圖書購置費。
3.小型會議費。
4.計算機使用費。
5.成果印刷費。
6.勞務酬金及諮詢費(提取額分別不得超過總經費的10%和5%)。
7.成果鑑定費。根據鑑定成果類別和字數,鑑定費標準掌握在每位專家500~800元。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所在學校須按1:1的比例予以資金配套,按本辦法的規定和學校有關制度進行經費管理。

第七章 課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實行分級管理。廣東省教育廳對全部立項課題負有管理職責,各高等學校負責本單位內立項課題的日常管理。
所有獲得立項的課題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做好課題自我管理。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負責課題的具體管理,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課題研究過程的檢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儘快確定具體的課題實施方案,在三個月內組織開題,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學校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請示,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1.變更課題負責人及參加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成果形式;
4.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未能如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結項;
7.因故終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題。申請延期最多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廣東省教育廳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4.與批准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
5.未申請延期,到期未提出結項申請;
6.獲準延期,但到延期期滿仍未能完成;
6.嚴重違反財務制度。
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如屬資助經費課題,將依據有關規定追回課題研究資助經費。

第八章 成果鑑定和結題驗收

第二十七條 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後,課題負責人須填寫《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結項申請書》及準備好相關結項材料,接受廣東省教育廳組織的課題結項驗收。
第二十八條 課題結項要求:
1.一般採用聘請同行專家進行會議鑑定方式。少量重點課題根據研究性質,由廣東省教育廳組織同行專家以當面答辯的方式進行鑑定。
2.課題組提供的結項材料,應包括《廣東省高等學校思想政治教育課題結項申請書》、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屬檔案、研究工作報告及課題申請書複印件。上述材料應在研究期滿1個月內提交給廣東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會秘書處。
3.鑑定專家在認真通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標,實事求是地對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鑑定意見,並提出成果等級評定建議,由組織鑑定單位最終確認。
第二十九條 通過鑑定的課題即可辦理結題驗收。課題負責人應將課題最終成果2套、研究工作報告及資助經費決算等一併報送廣東省教育廳。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廣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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