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11.27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具體內容

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引導國家公務員忠於職守,廉潔從政,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遼寧省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管理的機構、派出機構的國家公務員,以及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暫按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應當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大連市人事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獎勵政策的制定、綜合協調、管理指導、檢查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六)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九)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十)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績的。
第六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五種: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工作成績比較突出,在完成本職工作或某一項工作中做出一定貢獻,其事跡在本部門確認為先進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工作成績突出,在完成本職工作或某一項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其事跡在本地區或本系統有一定的影響,被樹為典型的,應當給予記三等功。
對工作成績顯著,在完成本職工作或某一項工作中做出很大貢獻,其事跡在本系統或全市有較大影響,堪稱全市典型的,應當給予記二等功。
對工作成績優異,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其事跡在全市或全省有很大影響,堪稱國家公務員楷模的,應當給予記一等功。
有高度的革命事業心和求實苦幹精神,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或為經濟建設服務中成績顯著,事跡先進,樹立了公務員堅持改革開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對改變某一地區、部門面貌,打開新的工作局面起推動作用的;在執行某項重大任務中有特殊貢獻的,應當授予榮譽稱號。
五種獎勵應分別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採取定期獎勵和不定期獎勵兩種方式進行。
定期獎勵應結合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受獎人員原則上應從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人員中產生,其中記二等功以上人員必須是優秀國家公務員。凡未參加年度考核或按規定參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國家公務員,一般不給予獎勵。
不定期獎勵,主要是對在突發事件或特定環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家公務員實施的獎勵。此種獎勵應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獎勵的種類,根據其事跡的影響程度、功績大小確定。
第八條 定期獎勵國家公務員的人數每年不得超過本地區、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數的10%。其中,記一等功的不超過1‰,記二等功的不超過1%,記三等功的不超過3%。不定期獎勵的數額,由審批機關根據事件的發生時間及表彰需要確定。
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獎勵的審批許可權,按下列規定進行: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批准。
記二等功,由市政府批准。
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審核,並經市政府同意,報省政府批准。
各級政府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政府領導人員獎勵,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給予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的獎勵,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審批機關在給予國家公務員獎勵時,應當按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徵得任免機關的同意。
第十條 對國家公務員實施獎勵,應嚴格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推薦。由國家公務員所在單位根據國家公務員的現實表現,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向審批機關推薦並填寫《國家公務員獎勵審批表》。
(二)審核。由審批機關的人事部門對擬獎勵人選進行審核,並提出獎勵意見。審核的內容包括:事跡是否真實,獎勵種類是否恰當,獎勵數額是否符合規定的比例等。
(三)審批。由審批機關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採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備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給予國家公務員獎勵,須填寫《大連市國家公務員獎勵備案表》,報市人事局備案,並將有關材料歸入受獎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由審批機關頒發獎勵證書、獎章,並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獎勵晉升一個檔次職務工資;記一等功獎勵800元;記二等功以下獎勵的標準由市政府統一確定。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公務員獲得記二等功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和獲得記一等功獎勵,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提高退休費5%;獲得授予榮譽稱號獎勵,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提高退休費10%。提高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原工資。
國家公務員獎勵證書由市人事局統一發放。
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獎金或獎品標準,不得隨意提高。同一事跡不能重複獎勵。
第十二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的獎勵,根據《遼寧省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辦法》的規定,由省財政核撥獎勵經費。
給予國家公務員記二等功的獎勵,屬市級獎勵,由市財政核撥獎勵經費,市人事局代市政府發放。
給予國家公務員記三等功、嘉獎的獎勵,獎勵經費按現機關經費開支渠道自行解決。
第十三條 凡偽造事跡騙取獎勵的、隱瞞嚴重錯誤申報獎勵的、違反規定程式給予獎勵的,應予以撤銷,並追究責任。
凡獲得榮譽稱號後被辭退、受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撤銷國家公務員的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准。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國家公務員的獎勵。
國家公務員獎勵被撤銷後,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並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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