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通市法律援助點援制度》的通知

《關於印發<南通市法律援助點援制度>的通知》是2012年3月8日南通市司法局印發的關於法律援助的通知。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各縣(市)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各市直律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滿足人民民眾的法律援助需求,經研究決定全面實行法律援助點援制度,現將《南通市法律援助點援制度》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滿足受援人的法律服務需求,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服務水平與辦案質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點援制”,是指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機構建立的法律援助志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以下簡稱“法律援助志願者”)名錄中自主選擇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辦案小組,再由法律援助機構通過相關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指派承辦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第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援助志願者的執業年限、業務特長等編制法律援助志願者名冊。法律援助志願者名冊應在法律援助機構向受援人公示。
第四條 點援制的適用條件:
(一)受援人直接要求點援的;
(二)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志願者不滿意要求更換的;
(三)疑難、複雜案件需要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援助志願者辦理的;
(四)案件有重大影響,為確保案件辦理效果需要點援的;
(五)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點援的。
第五條 法律援助志願者出現以下情節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拒絕受援人的點援要求,並指派其他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與已承辦案件的時間發生衝突的;
(二)已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擔任代理人的;
(三)擔任對方當事人常年法律顧問或常年律師的;
(四)與對方當事人親屬、朋友或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五)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其他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已接受對方委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向受援人闡明點援制度相關內容後,受援人不願意點援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難易程度,為受援人另行指派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七條 被點援的法律援助志願者應當親自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因執業衝突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親自辦理時,須向受援人說明理由,報法律援助機構同意後另行指派他人辦理。未經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不得隨意將案件轉託其他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
第八條 法律援助點援制實行首問負責制。首次接待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負責向受援人闡述點援制度具體內容,徵求受援人意見後,向受援人出示法律援助志願者名冊,介紹法律援助志願者的專業特長和工作表現,指導受援人選擇案件承辦人或承辦組。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建立受援人對點援案件辦理情況的反饋和投訴機制,完善點援案件質量跟蹤機制,切實保證點援案件的辦理質量。
第十條 被點援的法律援助志願者應認真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法律援助職責,不得謀取受援人利益。如因違紀等被受援人投訴後經查證屬實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將此情況通報相關管理部門處理。因觸犯法律、法規給受援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法律援助志願者實行動態管理,法律援助機構每年第四季度接受申請,形成次年度法律援助志願者名錄。在冊法律援助志願者無需重新申請,對不認真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或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將從名錄中清退,對表現優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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