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89.02.15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89.02.15
  • 實施時間:1989.02.15
為了促進沿海開放地區的發展,加強海關監督管理,我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沿海開放地區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對外公布施行。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問題:
我署(84)署貨字第490號文規定沿海開放城市外國企業常駐機構進口合理數量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予以免稅;我署(85)署貨字第283號文對經濟開放區內外國企業常駐機構進口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征免稅問題未提及,實際上按徵稅辦理。考慮到目前不宜再開減免稅新口子,在經濟開放區的仍應徵稅。
二、對利用中行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建設旅遊賓館的優惠問題:
對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開放區利用中行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建設旅遊賓館進口貸款額度內的生產和管理設備,按(87)署稅字第37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關於個別地方自行批准在開放地區重點縣以外地區設立所謂“重點工業衛星鎮”以及建立的“工業小區”等問題:
按照中發〔1985〕3號檔案的規定,沿海有關省市可以在經濟開放區的重點縣範圍內批准重點工業衛星鎮,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對於不在重點縣範圍內的重點工業衛星鎮,不得給予衛星鎮的優惠;對於各地建立的“工業小區”,雖在重點縣的範圍內,也不得享受衛星鎮的待遇。工業小區內興辦的項目分別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請有關海關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聯繫,做好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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