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發展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業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調動全社會參與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加快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步伐,增加森林資源,將林業建設成為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林業的經濟需求,促進全省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發展商品林
經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以直接經濟利用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劃為商品林資源。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
(一)縣級人民政府規劃的公益林經營區以外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退耕還林地,宜林“五荒”,自留山、責任山,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造林的耕地,均可發展商品林。在非基本農田保護區不超坡耕地上營造商品林後,不改變地類性質,仍按農業用地管理,採伐後可自由還耕或重新營造商品林。
(二)商品林建設實行多元化投入、多形式經營、多層次發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營造商品林,可享受林業長期低息、貼息信貸的經濟扶持。現有以木材為原料的企業,都應營造工業原料林;新建、改建、擴建的同類企業,需把原料林建設納入工程規劃,列入工程預算,並與所建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三)按照《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契約條例》的規定,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依法進行流轉。允許通過招標、拍賣、租賃、抵押和委託經營等形式,對國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依法進行流轉。林木所有者可以將商品林資產作為資本進行參股、控股和其他資本合營。
嚴格依法規範商品林轉讓程式,加強審批管理,商品林轉讓具體程式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四)對商品林中的用材林按照消耗量不大於生長量的原則,實行採伐限額5年總量控制,在年度間允許調劑,在不突破5年總量和確保及時更新的前提下,對各年度的採伐限額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自行安排;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規劃、設計、批准的定向培育的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速生豐產用材林,可自主確定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實行採伐限額單列,採伐前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適時發給採伐許可證;在農田營造的商品林,採伐單獨報批,不受採伐限額限制。
外商投資營造的商品林,採伐按程式報批,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專項下達和保證採伐限額。
二、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鼓勵和扶持私有(個體)經濟和海外資本投資發展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種苗繁育、野生動物馴養繁育、森林生態旅遊、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可以參股、控股、聯合、兼併、承包、租賃、收購等多種形式開發建設林業。營造公益林的享受公益林的優惠政策,營造商品林的享受商品林的優惠政策。
(一)私營者和外商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只要不改變林地用途和長時間閒置,還可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林地使用權期限最長可達100年。期間允許繼承和轉讓,期滿後可依法申請延長。
(二)鼓勵國有林場、苗圃採取多種形式引入民營機制。在不改變林地權屬、用途和不破壞森林資源的情況下,可依法從事與林業有關的各種經營活動。
(三)鼓勵社會辦林業。個人承包荒山造林可以不受職業限制,並在資金上給予考慮和安排。在形式上,可以承包經營,個人或企事業單位可承包國有或集體所有林地,林木成材收益按比例分成;可以聯戶經營,農戶打破承包界限,實行統一造林、統一苗木、統一管理,規模經營;可以租賃經營,由林地或林權所有單位採取招標等形式,將使用權出售給有經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經營,根據租期,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租金;可以股份合作經營,由村組集體以土地或山場入股,科技人員也可以技術入股,收入按股分紅。凡年造林1000畝以上,經省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造林戶,省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四)鼓勵農民大力搞好“四旁”植樹。“四旁”包括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營造“四旁”樹,增加村屯綠地,發展庭院林業經濟,綠化美化居住環境。農民在“四旁”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在“四旁”營造林木,享受商品林的優惠政策。在村旁營造的林木,採伐審批許可權可下放到鄉,宅旁的零星樹木自主採伐。
三、調整林業稅費
對發展林業實行輕稅賦政策。
(一)對森林撫育、低產林改造及更新採伐過程中生產的次加工材、小徑材、薪材免徵農業特產稅。對中幼林透光撫育生產的原條、小桿等產品免徵農業特產稅。
(二)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樹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培育和生產林業生態建設和“五荒”造林使用的苗木、自然保護區進行的森林透光撫育、旅遊開發、多種經營等,可按規定享受稅費免徵政策。
(四)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其農業特產稅中的“原木”品目,可按8%稅率在生產環節徵收。
(五)私營者投資營造商品林生產的木材,減征70%的育林基金;在非林業用地上營造商品林生產的木材免徵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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