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軍事題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軍事宣傳工作得到切實加強,軍事題材出版物大量增加,有力地促進了全民國防觀念的增強,推動了軍隊和國防現代化建設。但是,近幾年來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特別是接連出現嚴重的軍事泄密事件和醜化人民軍隊的形象,損害了國家安全利益和人民軍隊形象。為促進軍事題材出版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新聞出版保密規定》及有關保守軍事秘密規定、新聞出版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軍事題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12日
  • 發文號:〔1994〕政聯字第3號
簡介,詳情,

簡介

對軍事題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 本規定所稱軍事題材出版物,系指以我國國防建設及軍隊各個歷史時期的戰鬥、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為題材的專著、通俗讀物、傳記、回憶錄、文學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辭書等工具書及報刊文章和音像製品。
二、 凡出版上述軍事題材出版物,必須符合歷史真實,內容準確,並照顧到現實,不得損害軍隊形象,不得泄露軍事秘密,不得妨礙團結和社會的穩定。
三、 凡在擬發表和出版的這類作品中,有下列內容的,必須嚴格執行事前送審報批制定。

詳情

1. 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大方針,對國家安全環境和作戰對象的分析判斷,部隊重大工作的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2. 中央軍委、總部的重大決策,重要軍事會議,軍隊各級領導幹部涉及秘密的內部講話,軍事談判的方針、原則和方案,不宜公開的軍隊條令、條例和法規。
3. 軍隊建設、戰鬥力水平的綜合情況,軍隊的組織編制、實力、設防部署、軍事調動、軍事演習、軍事禁區、重要軍事設施等情況,部隊輸送及各項勤務保障事項,集團軍、師、旅、團及特殊單位的番號,各類戰鬥部隊的名稱、任務和實力,邊防、海防、空防的軍事部署、後勤保障的主要情況。
4. 軍隊歷史上未公開的或有爭議的重大事件,未解密的海、邊、空防涉外軍事鬥爭事件和援外軍事鬥爭情況,軍隊參與穩定國內局勢的情況,“文化大革命”中軍隊“三支兩軍”的情況。
5. 部隊軍事、政治、思想、身體素質情況的全面統計和綜合分析;案件及行政責任事故統計,重大案件和事故,違法違紀的綜合情況及反面典型,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有損軍政軍民關係和軍隊形象的其他情況。
6. 軍隊秘密工作部門的情況,秘密情報及其來源,獲取手段和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碼、資料,電子對抗及其他特種技術的手段、能力等情況。
7. 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成果,軍隊特有或新型軍事裝備的技術戰術性能、核心部位和裝備部隊情況,武器裝備進出口和軍備控制情況,軍事院校不宜公開的專業和技術、學術研究成果。
8. 國防經費的安排、使用、管理情況,國防工業的分布,重要軍事物資、武器裝備的生產、調撥、儲備,戰略、戰役後方基地建設等情況。
9. 預備役人員的儲備情況,戰時動員及可供國家動員的人力、物力情況,民兵組織狀況、裝備實力及武器裝備保管辦法等。
10. 軍隊高級幹部和負有特殊任務人員的駐地、行動、檔案,師級以上單位和軍職以上幹部的全面情況。
涉及上述內容,要報送所在大軍區級單位有關部門審定,或由上述部門報情中央軍委、總部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任何軍內外單位不得向出版單位和作者提供上述有關情況。
四、 涉及上述內容和軍事專業性強的出版物,原則上歸口軍隊系統出版單位按專業範圍分工出版。因特殊情況需由地方出版單位出版的,報新聞出版署批准。軍事專業性強的出版物,主要指軍隊各類教材、軍事辭書、內部讀物和以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國防工業、武器裝備為題材的出版物。
五、 對國外或港澳台作者撰寫的涉及我國國防秘密、醜化軍隊形象的出版物,不得翻譯出版或翻印。
六、 對違反直述規定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引用、轉載或重複出版。
七、 凡屬經批准出版的含有本規定第條所列內容以及軍事專業性強的出版物,不得進行協作出版或對外合作出版。
八、 各書刊定點印刷廠承接軍事題材出版物要認真查驗出版手續,手續不完備的作品,視為非法印刷品。
九、 出版描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出版物,原則上按本規定執行。
十、 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單位、作者、印刷廠及提供資料等有關人員,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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