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意見

《關於加強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意見》規定了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功能設定、分級管理、管理模式、管理原則、產權管理、考核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基本信息,設施建設,功能設定,分級管理,管理模式,管理原則,日常經費,產權管理,考核評估,

基本信息

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和各級民政、老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實施市政府實事項目和“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畫”,本市新建和改建了一大批社區老年活動室(指街道、鄉鎮和居、村委會老年活動室),為廣大老年人提供了社區活動場所,對開展各類健康有益的社區老年文體活動,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的“四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確保老年活動室的功能有效、服務規範和長效運營,根據國家民政部《關於“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畫”項目管理的意見》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設施建設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的選址應以方便社區老年人為宜;居(村)委會老年活動室的使用面積應在1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老年活動室的使用面積應在300平方米以上。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造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要符合消防、衛生、環保等要求;室內要寬敞明亮,採光要好,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室內外設定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建設要配以一定的內外環境設計,綠化要美觀,道路要平整、通暢,有必要的健身活動場所。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應在顯著位置懸掛醒目標誌。

功能設定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應根據社區老年人的需求和社區資源情況設定服務項目,可選擇設定如下項目:
1、文體娛樂;
2、談心諮詢;
3、醫療保健;
4、老年教育;
5、科普講座;
6、日間托老;
7、入戶服務(家務整理、生活照料、送餐服務、陪護服務)。
此外,也可根據本社區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選擇設定其他特色服務項目。
(二)每個社區老年活動室設定的服務項目應在6個以上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設定的各項為老服務項目,不應擅自改變服務性質。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調整、增減服務功能時,應聽取社區老年人意見,報街道(鄉鎮)老齡辦同意,並報市、區縣老齡辦(民政局)備案。

分級管理

社區老年活動室的運營管理,堅持在區縣政府領導下,由街道(鄉鎮)、居(村)委會分級管理。
(一)市、區縣老齡辦負責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與運營管理。
(二)各街道(鄉鎮)是轄區內社區老年活動室管理的行政責任主體,應加強領導,保障投入,使本社區老年活動室健康發展。
(三)居(村)委會具體負責轄區內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管理模式

社區老年活動室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選擇以下管理模式:
(一)由街道(鄉鎮)、居(村)委會直接管理。
(二)委託社區志願者參與管理。
(三)委託老年人協會管理。
(四)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進行管理。
(五)社區老年活動室可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自我管理。

管理原則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的運營管理,應堅持福利性、公益性原則,堅持老年人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原則,不應隨意變更其非營利性質。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應以為社區老年人無償服務為主。某些項目因支出需要,可以採取低償、有償服務,但這些項目對社區內老勞模、老歸僑、優撫對象、社會孤老、殘疾老年人、享受“低保”救濟的老年人給予無償服務,其餘可本著自願的原則施以低償或有償服務。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應將服務時間、服務標準、服務對象、優惠範圍、收費標準等公開告示,並設定意見箱(簿),接受老年人監督。
(四)社區老年活動室應堅持每天開放(國定節假日視需求定)。對每天的活動情況、活動人數做好書面記錄。
(五)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活動,要堅持內容積極健康,有利人際和諧、社會穩定,嚴禁利用社區老年活動室進行各種不利於精神文明建設、有害於社會穩定以及各類非法違規活動。
(六)社區老年活動室應建立安全防範制度和緊急應對預案,並落實相關措施,以確保老年人安全。

日常經費

(一)社區老年活動室運營管理資金來源主要是:
1、街道(鄉鎮)和居(村)委會用於發展福利事業或老齡事業的財政預算。
2、各區縣以政府購買服務及其他有效形式,對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的為老服務項目給予的適當補貼。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助或資助。
4、社區老年活動室開展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社區老年活動室運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三)社區老年活動室日常收入和支出應單列記帳,帳目清楚,憑證符合規定。

產權管理

(一)以財政資金購買、新建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產權歸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有。
(二)資源共享或利用原有房屋設施,通過改建或擴建方式建成的社區老年活動室,其產權仍由原產權人所有,使用權在街道(鄉鎮)或居(村)委會。資源共享社區老年活動室要嚴格履行協定規定的使用期限,服務期限應達到5年以上。如產權人需改變使用功能,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三)公建配套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產權歸屬問題,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區縣政府對挪用社區老年活動室等行為,應責成老年活動室主辦方恢復原狀。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的社區老年活動室,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所補償的資金或房屋,須用於社區老年活動室的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對建設社區老年活動室的有關資料加強管理。

考核評估

(一)區縣和街道(鄉鎮)老齡辦每年應圍繞管理運作、規章制度、活動內容、服務質量、老年人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率等方面,對所屬社區老年活動室進行考核評估,對不足之處督促整改。同時,將考核評估結果報同級黨委或政府。
(二)區縣黨委和政府應將社區老年活動室考核評估結果納入對街道(鄉鎮)行政管理目標、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等工作考核內容。
(三)各級老齡工作部門要及時總結和交流社區老年活動室在提供服務、加強管理和運營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開展社區老年活動室達標升級活動,並定期對先進單位和志願者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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