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2月27日,國家海洋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7部門以國海發〔2015〕5號印發《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加強海洋調查規劃和法規建設;推動海洋調查活動規範有序開展;加強海洋調查資料管理和共享套用;加強海洋調查保障能力建設;加強組織實施6部分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等7部門
  • 文號:國海發〔2015〕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7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中國科學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印發《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海發〔2015〕5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科技廳(局)、財政廳(局),各有關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
海洋調查是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基礎,是建設海洋強國、落實“一帶一路”戰略構想的重要保障,是提升海洋競爭力的前提。為規範海洋調查活動,增強海洋調查保障能力,有效服務我國海洋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我們組織編制了《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海洋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中國科學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意見

關於加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指導意見
海洋調查工作是海洋事業發展的基礎,是開發和保護海洋的先導,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安全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海洋調查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基本實現了“查清中國海、進軍三大洋、登上南極洲”的目標。黨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對海洋調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全面增強海洋調查工作的服務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海洋強國的總要求,以增強海洋調查服務能力為核心,加強海洋調查規劃和法規建設,推動海洋調查常態化和周期化開展,最佳化海洋調查資源配置,推進海洋調查資料共享利用,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高海洋開發能力,支撐我國海洋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統籌協調、開拓創新、合作共享、強化服務”。做好海洋調查工作的整體布局和任務部署,充分發揮各涉海部門和地方的積極主動性;拓展海洋調查領域,創新海洋調查體制機制,提升海洋調查技術能力和水平;推進海洋調查資源和成果共享開放,互通有無,互惠互利,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豐富海洋調查服務內容,完善服務形式,提升服務水平。
(三)主要目標。建立健全海洋調查綜合管理協調機制,推動海洋調查資料與成果共享;加大海洋調查力度,實現海洋調查全球化和重點海域調查常態化,推動深海、大洋與極地調查深入開展;提升海洋調查能力,建設強大的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實現關鍵海洋調查技術裝備國產化;加強海洋調查隊伍建設,培養適應海洋科技快速發展的專業化、創新型人才。
二、加強海洋調查規劃和法規建設
(四)編制海洋調查規劃。國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建設海洋強國的戰略任務,按照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和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海洋調查規劃,統籌海洋調查工作的整體布局和任務部署,促進普查和詳查相結合,綜合調查和專項調查相結合,實現海洋調查從應對式向主動式轉變。
(五)推進海洋調查法制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海洋調查管理條例》及配套制度,規範海洋調查活動管理,保護海上調查設施,加強海洋調查資料及成果的轉化套用,提高海洋調查資料和資源的共享服務水平,增強海洋調查服務保障能力。
三、推動海洋調查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六)加強海洋調查活動的協調和管理。建立公益性海洋調查的部門間協調機制,各涉海部門應及時通報海洋調查計畫及項目執行情況,定期發布海洋調查統計信息。建立商業性海洋調查活動管理機制,國家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出台相關政策,逐步將商業性海洋調查活動納入管理,重點加強對管轄海域範圍內的重磁、聲學、核和重金屬等敏感要素和軍事管轄區等敏感區域的商業性海洋調查活動的監管。規範公益性海洋調查項目管理,確保經費使用合規。
(七)建立健全海洋調查標準計量與質量控制體系。結合海洋調查的新技術和新方法,及時制修訂和完善海洋調查標準及體系,實現與國際接軌;建立海洋調查儀器設備量值溯源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加強海洋調查機構計量認證管理和調查人員資格管理,實施海洋調查全過程、全要素質量控制與監督,保障調查資料和數據質量。
四、加強海洋調查資料管理和共享套用
(八)加強海洋調查資料管理。公益性海洋調查資料應按照規定匯交到專門的資料管理機構。建立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地方政府間海洋調查資料清單交換機制。國家或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激勵政策或措施,鼓勵商業性海洋調查活動獲取資料的匯交。加強海洋調查資料與業務化監測、觀測數據的有效銜接,提高數據利用效率。完善海洋調查資料的保密制度,逐步建立海洋調查資料定密和降解密制度。實行海洋調查資料異地備份制度,完善海洋調查資料安全保障體系,推進海洋調查資料管理信息化。
(九)推進海洋調查資料套用與共享。建立健全海洋調查資料共享與服務保障機制,搭建海洋調查資料和調查數據產品的共享服務平台,在符合國家海洋調查資料保密與安全規定的前提下,加強分級分類管理,促進海洋調查資料服務產業發展。加快推進“數字海洋”建設,不斷增強海洋調查資料的開發套用力度,實現多樣化、系列化和專題化的海洋信息產品服務。
五、加強海洋調查保障能力建設
(十)推動調查船舶建設與共享使用。積極推進海洋綜合調查船和專業調查船建設,進一步發展壯大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創新完善國家海洋調查船隊管理模式,提升船隊調查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強調查船舶、船時等信息服務,推進海洋調查航次和大型儀器裝備共享,提高海洋調查船舶和設施使用效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海洋調查,擴大志願船調查規模。
(十一)加快海洋調查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強海洋調查的基礎理論和方法研究,提高對海洋現象和問題的認知能力。增強海洋調查自主創新能力,加緊研發海洋調查亟需的關鍵技術,提升海洋調查數據採集、傳輸、處理、集成與套用服務技術水平。積極推進海洋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調查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政策引導,積極鼓勵研發和使用國產技術裝備,努力改善我國海洋調查裝備依賴進口的局面,提高我國海洋調查技術的國際競爭力。
(十二)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國家和地方財政資金對海洋調查投入力度,引導企業等社會資金投入,形成多渠道的海洋調查資金投入機制。積極支持與國(境)外海洋調查機構合作,利用國(境)外資金,合作開展全球變化、生物多樣性等有關的海洋調查研究,加強海洋生物與生態數據獲取能力。制定完善國家海洋調查預算定額標準,保障調查資金使用的科學性。
(十三)加強海洋調查隊伍建設。加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海洋調查基礎性人才的培養力度;以重大調查專項和科技計畫為依託,培養海洋調查創新型、複合型領軍人才,壯大海洋調查人才隊伍;加強海洋調查人員崗位技術培訓,提高海洋調查人員職業技能。完善海洋調查人員待遇,保護和激發海洋調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探索建立海洋調查機構考評制度,公布海洋調查機構推薦名錄,促進海洋調查隊伍整體水平的提升。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四)加強海洋調查工作實施。各有關部門、沿海各地區、各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貫徹本指導意見,加強對海洋調查工作的協調與合作,並結合具體實際,抓緊制定落實本指導意見的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調查任務的組織實施,推動海洋調查工作的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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