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確保軍、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飛行,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通告如下:凡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並依法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禁止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修建超淨空限制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違法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清理拆除工作;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清理拆除工作的需要。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汕府〔2007〕138號
【發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2007-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汕頭市
關於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7〕138號)

為進一步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的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確保軍、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飛行,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管理,並依法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二、禁止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修建超淨空限制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凡是2000年8月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汕頭機場淨空保護的通告》發布以後在汕頭機場淨空保護區範圍內未經批准建設的超出機場淨空限制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於2007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違法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清理拆除工作。
四、龍湖區人民政府以及各有關部門、外砂鎮、新溪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社區村(居)委會應當共同負起責任,配合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清理拆除工作,並教育廣大人民民眾樹立全局觀念,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清理拆除工作的需要。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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