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監管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政府採購代理業務,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監管和風險防範,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以及《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資金管理的通知》(財辦[2011]1號)相關規定,現對代理機構投標保證金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按不超過招標金額1%收取投標保證金,並按照規定嚴格實行專戶管理,嚴禁挪作它用。
(二)各採購代理機構應單獨開設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投標(含競爭性談判、詢價等)保證金的收付,專戶的支付只能是退還原交款單位或上繳國庫。為了加強對投標保證金賬戶的業務管理,市財政局委託光大銀行重慶分行進行賬戶監管。各代理機構應在3月底以前在該行開設投標保證金專戶,該賬戶的預留印鑑除代理機構印鑑外,還應同時預留光大銀行重慶分行授權的客戶經理印鑑。各採購代理機構投標保證金賬戶開戶後,應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處備案並予公示。投標保證金賬戶管理情況納入對代理機構的考核。
(三)採購活動結束後,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保證金。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契約簽訂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逾期未退還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四)各採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對政府採購活動中違法違規情況的查處工作。對於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規違法情況,應及時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及罰款和扣收保證金的一律上繳國庫,不得以不予退還或沒收保證金等方式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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