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區)公安局、質監局,仁懷市、威寧縣公安局、質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改革創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加強檢驗監管,規範檢驗行為,強化便民服務,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著力破解車檢難題,積極回應人民民眾對機動車檢驗工作存在問題的呼聲期望,努力使機動車檢驗工作更加嚴格規範、公開便捷,根據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實施意見
  • 作用: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
  • 發布單位:貴州省質監局
一、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推進檢驗機構社會化建設
1.加快推進檢驗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各級質監部門要繼續堅持在資格許可審批中堅決取消按照機動車保有量和檢驗機構分布狀況核算機動車檢測線的做法,不得通過檢驗機構規劃設定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由投資主體按照市場需求自行確定。各級質監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及時掌握本地區機動車保有量、檢測量、檢驗機構數量及分布等情況,摸清本地實際檢驗能力和需求,向社會公開已經批准的和正在審批的檢驗機構。市(州、區)級公安交管部門要開展摸底調查,評估本地區檢測量與檢測能力是否相適應、檢驗站點分布是否科學合理,調查情況要通報質監部門並適時向社會公告,大力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檢驗機構建設。
2.開展對政府部門不準經辦檢驗機構的全面檢查清理。要清理檢查是否有公安、質監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檢驗機構;要清理檢查是否有公安、質監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子女、配偶以任何形式參與檢驗機構經營;對已經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者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要清理檢查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是否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設備、是否接受有償服務、是否接受申請人的宴請、是否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是否通過行政審批謀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發現問題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從嚴處理。7月20日前,各地公安、質監部門要將是否有未脫鉤的檢驗機構以及參與檢驗機構經營情況分別上報省公安廳交管局、省質監局;9月20日前,上報脫鉤情況總結。10月1日以後,公安部門仍未完成檢驗機構脫鉤、清退的,要停辦業務並嚴格追究責任,省公安廳將掛牌、掛網督辦。
3.簡化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各有關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省質監局《下放行政許可工作參考指南》中“委託下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檢驗資格許可工作規範”,組織開展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資格許可工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簡化審批流程,加快審批工作進度,必須在自受理之日起按規定時限作出許可決定(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但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時限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4.改革檢驗人員考試制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員證》不再實施有效期管理,對持證人員實施驗證制度。質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考核規範、考試大綱和統一的培訓教材,並向社會公布。各級質監部門不得委託、指定任何組織和機構舉辦相關的培訓考核,以此謀取不當利益。
二、開展全面清理整頓,嚴格檢驗機構資格管理工作
5.開展全面清理整頓,強化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重點檢查清理檢驗機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法律地位、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資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各地的非獨立法人的檢驗機構,必須於2014年9月1日前完成獨立法人註冊,未按要求完成獨立法人註冊的檢驗機構,各有關質監部門不得受理對其計量認證和資格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對使用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按規定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對檢查中發現檢驗機構不能持續保證檢驗能力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直至撤銷檢驗資格。各地清理檢查情況於2014年9月30 日前將監督檢查情況上報省質監局。
6.嚴格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在行政許可分級實施中,各有關質監部門要嚴格審查檢驗機構法律地位和從業人員資格條件。檢驗機構必須依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檢驗機構技術人員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國質檢監〔2009〕521號)的要求,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必須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含)或者技師以上技術等級(含),且有3年以上機動車檢驗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報告授權簽字人、檢驗員、引車員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檢驗業務,並在現場審查時對其進行考核。
三、強化檢驗機構主體責任,規範檢驗機構檢驗檢測行為
7.嚴格機動車檢驗工作程式和檢驗標準。各級質監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要重點監督檢驗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並按標準要求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嚴禁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統一檢驗機構檢驗報告格式。2014年9月1日前各檢驗機構須按照GB21861要求的報告格式出具報告,未按標準要求統一格式出具報告的檢驗機構,各有關質監部門不得受理對其的計量認證和資格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其機動車檢驗業務工作。檢驗報告應由授權簽字人簽字批准,報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由送檢人轉交機動車所有人,一份交車輛管理所,一份留存檢驗機構。車輛管理所和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要保存至本次檢驗周期屆滿前,但最短不得少於兩年。
8.加強技術管控能力。為防止檢驗機構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按檢驗流程違規檢驗,2014年底前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公安交管部門和質監部門的要求在設備上加裝中間件,檢驗機構引車員、外觀、地溝查驗員須佩戴工作記錄儀。檢驗機構在制動檢測工位檢測時,須加裝計量部門校準後的踏板力計和手制動操縱力計,監督引車員在制動檢測時的踏板力和操縱力,踏板力計檢測數據一併接入監管系統。
9.嚴格重點車輛檢驗。檢驗機構要將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作為檢驗重點,嚴格檢驗重中型貨車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側後部防護裝置、車身反游標識和車輛尾部標誌版、輪胎磨損狀況等項目,嚴格檢驗大中型客車限速裝置、動態監控裝置、安全帶、應急出口、輪胎等項目,增強檢驗工作在源頭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為防止檢驗機構運用“克隆”方法虛假檢驗,對營運客車、危化物品運輸車、校車、教練車等已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動態監控裝置(GPS、BDS)車輛,上線檢測時必須打開動態監控裝置。
10.創新監督機制。在上線檢驗過程中,機動車所有人及受託人可以通過檢測線內人行通道觀看檢驗過程,對引車員檢測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機構須在機動車所有人或受託人等候區安裝各檢測工位燈屏,方便機動車所有人或受託人查看檢測進度及檢驗結果。
11.加強檢驗設備配置。檢驗機構應當在大中型汽車檢測線配置使用車輛外廓尺寸自動測量儀等科技裝備,檢驗機構配置使用的計量器具須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對無法上線檢驗或者線內檢驗有異議的大中型客貨車,進行路試檢驗。
12.加強檢驗受理工作。檢驗機構在受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時,嚴格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2015年1月1日前,檢驗機構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安裝調試及運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不受理其機動車檢驗業務。
四、督促和指導檢驗機構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改進便民利民服務措施
13.指導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指導有2條(含)以上檢測線的檢驗機構,創造條件開展預約檢驗服務,開展機動車所有人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預約檢車。開設預約檢驗通道和視窗,實現預約時間具體到小時,方便機動車所有人自主選擇檢車時間,減少排隊等候,做到“隨到隨檢”。開展預約檢測服務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收取額外費用。
14.簡化檢驗工作流程。督促、指導檢驗機構統一在明顯位置設定引導指示標誌、公示業務流程及收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免費導辦人員,引導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檢驗業務。對安全檢驗和環保檢測設定在同一檢驗機構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實行檢驗業務一次性辦結,避免機動車所有人多次排隊、多次往返;對安檢和尾氣檢測不在同一檢驗機構的,不得強制先進行尾氣檢測。
15.創新檢驗工作便利措施。要督促和指導檢驗機構逐步推行周六日、節假日檢驗機構不停休制度,實行延時檢驗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檢驗機構利用流動檢測線深入農村、邊遠山區等地開展機車等上門檢驗服務。推行檢驗機構以電話、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驗車時間、方式提醒服務。
16.開展“優質服務示範檢驗機構”創建活動。各級質監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規範檢驗服務人員行為、業務接待場所硬體設施要求、現場接待服務規則以及售後服務為重點,選樹一批管理規範、檢驗嚴格、工作高效、便民措施到位、民眾反映良好的檢驗機構作為“優質服務示範檢驗機構”,清理整頓一批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效率低下、民眾投訴多的檢驗機構,利用當地報刊、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和曝光,開展創建“優質服務品牌化”活動。
17.全面落實機動車檢驗各項工作。各級質監部門要積極配合各級公安部門進一步擴大新車免檢範圍、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實行除大型客車、校車外的機動車在全省範圍內的異地檢驗工作。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對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麵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但車輛如果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進行檢驗。上述車輛註冊登記超過6年(含6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含15年)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2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市(州、區)和縣級車輛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務站、交通違法處理視窗等場所,設定核發檢驗標誌視窗,方便民眾就近快捷領取檢驗標誌。
五、多措並舉,強化機動車檢驗的監督管理
18.推進系統聯網監管,強化對檢驗機構檢驗行為的監督管理。省級公安交管部門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2014年底以前完成全省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網路平台的建設,各級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各級質監部門加快推進檢驗機構的聯網工作,督促檢驗機構在相關工位安裝監控系統,實現對機動車檢驗過程的視頻監控和檢驗合格數據自動比對。未實現聯網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公安部門將不予受理。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的規定,嚴格評估核定檢驗機構及各條檢測線每年、每月、每日的最高檢驗數量,報省級公安部門備案。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進行明察暗訪,每月對機動車檢驗業務數據進行一次統計分析,對異常檢驗業務、存在重點嫌疑的,要予以核查,並將分析結果通報質監部門。各級質監部門要與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充分發揮檢驗機構聯網監管平台的作用,及時掌握檢驗機構工作秩序、檢驗流程、監督檢查等數據及信息,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有效規範檢驗機構的檢驗行為,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置。
19. 維護機動車檢驗秩序。各級公安機關與質監部門共同指導檢驗機構進一步規範檢驗工作程式,合理調整、簡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檢測工作中為相關部門檢測把關、收費把關,不得強制指定維修、調試或者推銷產品,不得將機動車查驗工作職責委託給社會團體和企業單位。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治安、刑偵等部門要建立打擊非法中介的常態機制,加強對檢驗機構辦公場所及周邊的巡邏管控,強化違法證據的固定和收集,依法嚴處非法中介人員。
20.從嚴查處機動車檢驗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從嚴查處不按照國家標準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檢驗機構。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擅自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檢驗標準,或者經公安刑偵、質監技術部門證明其利用計算機軟體等手段篡改、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的,用其他車輛替代檢驗,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以通過檢驗的一律認定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暫停受理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並將查處情況和撤銷檢驗資格建議通告質監部門,由質監部門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對整改不到位或者情節嚴重的,抄告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建議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告。對檢驗機構存在檢測秩序混亂、存在非法中介欺騙、坑害民眾,違規收費,強制指定維修、調試或者推銷產品情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受理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責令停業整頓,並向社會公告。對違法違規檢驗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質監部門要根據《計量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檢驗機構存在:(1)未取得資格許可、計量認證證書,或者資格許可、計量認證過期的;(2)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3)超出許可的檢驗範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等行為進行重點查處,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撤銷檢驗資格的。對檢驗機構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存在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在檢驗工作中接受賄賂,以權謀私的,要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加大社會監督力度。要大力推進社會監督。各級質監部門要會同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以媒體曝光、民眾舉報獎勵等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監督機制,督促檢驗機構在明顯區域公布檢測流程、人員姓名和照片、紀律要求、同時公布檢驗機構舉報投訴電話、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開展社會評議活動,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各級質監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組織各檢驗機構通過同行評議、社會監督員評議、服務對象評議,就社會普遍關注和反映的機動車安檢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聘請各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作為社會監督員,採取座談會、發放評論表、開闢熱線電話、用戶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廣泛收集評議意見,並將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形成合力,共建長效監管機制
22.建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要共同建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確定部門間聯絡人,定期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制定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措施,協商研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重大事項。
23.建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信息通報制度。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要通過部門間聯絡人定期相互通報對檢驗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以及交通事故處置、檢驗機構現場檢測、有關信息報送等情況,做到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密切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對檢驗機構的監管工作。重大問題及時溝通,協調處理。
24.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公安、質監部門要共同制定聯合監督檢查措施、檢查方案並制定長效機制,採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開展明查暗訪、檔案抽查、數據監測等措施,對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檢驗設備、檢驗環境、管理制度、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共同研究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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