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一)保險監管機構在行使監管職能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移送時,應當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及主要證據目錄;

4、有關的檢驗報告和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 文號:保監發〔2009〕87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發布時間: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基本信息,發布機構,

基本信息

保監發〔2009〕87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年來,保險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有所上升,特別是“假保險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等案件時有發生,為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秩序,保護保險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在打擊保險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二)公安機關接到保險監管機構移送的案件線索後,應立即進行審查,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要說明理由及時退回原移送單位。
(三)各級公安機關在偵辦犯罪案件或者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涉及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違章、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審查。依法決定立案查處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機構,並及時向對方通報查處情況;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機構,退回相關案卷材料。。
二、加強辦案協作
(一)保險監管機構在查處本行業內的違法、違規案件時,遇到阻礙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二)保險監管機構在查處本行業內的違法、違規案件時,確有必要對涉案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請協助。。
(三)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 保險監管機構可聯合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會商,必要時可組成聯合工作組,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四)公安機關在偵辦犯罪案件或者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依法需要保險監管機構協助調查取證的,保險監管機構應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並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1、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指定派出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2、需要出具專業認定意見的,作出或提請有關部門、機構作出認定;
3、協助公安機關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4、協調保險集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等,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查證工作;
5、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三、嚴格依法辦案
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在查處保險違法違紀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涉嫌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懲處,不得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對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管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四、建立工作聯絡和情況通報制度
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聯絡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新出台的保險政策、工作舉措、法律、法規和一段時期內的保險違法犯罪案件情況、特點,探討打擊和預防保險違法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建立情況通報制度。

發布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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