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的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做好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和治理大氣污染工作,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暫時性困難,穩定就業崗位,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的意見
就業崗位,政策實施條件,加強組織領導,

就業崗位

對因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經營受到影響,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1年以上且無欠繳,並採取多種措施穩定崗位,無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員人數占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內)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穩定崗位補貼包括轉崗培訓補助、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
(一)轉崗培訓補助。在本企業內對職工開展轉崗培訓,培訓合格且在新崗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按每課時5至8元、最高不超過2200元的標準給予轉崗培訓補助。未裁員的,補助人數按最高不超過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60%計算;少裁員的,補助人數按最高不超過企業轉崗培訓總人數的40%計算。
(二)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對積極採取措施穩定崗位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崗位補助或社會保險補助。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人數按照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計算,其中崗位補助標準為當地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社會保險補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繳費基數為標準計算,根據企業實際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及費率,給予單位繳費部分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每年只能享受崗位補助和社會保險補助的其中一項。具體標準、比例、期限由統籌地區(含省本級和定州、辛集市,下同)確定。
二、降低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
為緩解企業繳費困難,將更多企業和個人納入失業保險覆蓋範圍,適當降低繳費基數。自2014年4月起,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人均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基數可按實際工資總額核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政策實施條件

各統籌地區要堅持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政策扶持權利相一致,優先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生活與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啟動實施上述政策,且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大於當年基金支出總額,能保證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現有促進就業項目支出1年以上;失業保險基金不需要當地財政給予補助,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範,無違法違紀行為。

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作為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使用失業保險金援企穩崗工作取得實效。各級政府要將因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和治理大氣污染等經濟結構調整產生的失業人員,統一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平台,予以重點扶持,幫助其儘快實現就業、創業。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實行預算管理;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健全內控機制,嚴格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式;加大資金監管力度,加強監督檢查,防範資金風險,確保資金安全。
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本《意見》執行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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