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朝兩國邊境地方共同利用水豐水庫養魚的議定書

關於中朝兩國邊境地方共同利用水豐水庫養魚的議定書是由朝鮮在1959年06月29日,於瀋陽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邊境
  • 簽訂日期:1959年06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瀋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人民委員會代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平安北道人民委員會代表認為在水豐水庫合理地繁殖和保護魚類資源,不斷地發展漁業生產,將有助於中、朝兩國邊境地方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據平等互惠、互助合作的精神,經過友好商談,就雙方共同利用水豐水庫養魚問題,議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給鯉魚、鯽魚創造產卵條件,雙方從1960年起,每年5月至8月間,各自在水庫內選擇適當地點設定人工魚巢,並適時播種適合當地生長的植物。為了保護鯉魚、鯽魚資源,從1960年起,在每年5月15日至7月15日期間內,雙方均不得捕撈鯉魚、鯽魚的親魚。但科學研究機關為研究上的需要而捕撈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為了充分地利用水庫內的豐富的天然餌料,提高魚類生長率和漁獲量,於1960年內雙方各自在水庫兩岸建設魚種場,有計畫地培育各種魚種。從1961年開始,中國方面,每年投放體長10公分以上的鰱、鱅、鯉魚共200萬尾;朝鮮方面,每年投放體長10公分以上的虹鱒魚200萬尾。
第三條
雙方應於每年的7月至8月間捕撈游集於壩下的鰻鱺,投放到水庫里去。並適時對銀魚、冰魚進行試驗性的采卵,孵化和放流工作。
第四條
水庫內的很多鱖魚,有害於其他經濟魚類的繁殖,為保護魚類資源,雙方應積極利用各種漁具進行捕撈,使鱖魚資源逐年減少。
第五條
水庫庫底障礙物甚多,嚴重地影響了捕撈作業。雙方應利用每年的枯水期,選擇可做漁場的地方,有計畫地逐步地進行清除工作。
第六條
為了有利於發展水庫漁業生產,必須防止水庫兩岸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壩。為此,自1960年起,雙方在水庫兩岸,有計畫地營造護岸林,並劃定水庫兩岸2公里內為護岸林帶;在此範圍內,除合理地間伐林木外,嚴禁濫伐。
第七條
雙方應在水庫兩岸的支流或江岔上選擇適當地點,建築堤壩或設定魚柵,進行試驗性的養魚,並互相交流經驗。
第八條
為了更好地發展水庫養魚事業,應於1960年內,雙方各自設立研究機構,進行科學研究,並交換資料。
第九條
為了保護和增加水庫的魚類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捕撈,雙方應於1960年年底以前,共同擬定漁撈法規,該項法規尚未正式實施以前,在捕魚時,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並對有損幼魚的小眼網具逐步改用網眼10公分以上的網具。
第十條
雙方建議太平洋西部漁業研究委員會秘書處於1959年內出版關於1958年度中、朝兩國科學工作者共同進行的水豐水庫生物學基礎調查的學術報告。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在雙方各自報請本國政府批准,並相互通知後生效。有效期限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雙方均未提出修改、廢止或另簽新的議定書的意見時,本議定書的有效期限繼續延長五年。
第十二條
本議定書於1959年6月29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瀋陽市簽字,正本共兩份,每份用中文和朝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遼寧省人民委員會平安北道人民委員會
代表團團長代表團團長
張正德金恆後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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