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大綬

閻大綬

閻大綬(?―1756),字承符,山西鳳台縣人。舉人,清乾隆十二年(1747)任平恩知縣。謙虛謹慎,通情達理,注重個人修養,愛護黎民百姓,除了正稅之外,修繕、差役等費用都靠自己俸銀去填補虧空。曾變賣家中資財替平恩四里墊付歷年積欠稅銀二千餘兩。他注重知識,凡縣內知名人士,必定邀來與其座談,傾聽教誨。由於治理有方,獄裡常常是空無一人。他在平恩任職的第十年,積勞成疾,死在任上。

基本介紹

  • 本名:閻大綬
  • 字號:字承符
  • 所處時代:清朝
  • 出生地:山西鳳台縣
  • 去世時間:1756年
簡介,歷史軼聞,詩文歌頌,

簡介

閻大綬 (?—1756)字承符,山西鳳台縣人。舉人,清乾隆十二年(1747)任知縣。謙虛謹慎,通情達理,注重個人修養,愛護黎民百姓,除了正稅之外,修繕、差役等費用都靠自己俸銀去填補虧空。曾變賣家中資財替平恩四里墊付歷年積欠稅銀二千餘兩,在百姓面前從未流露出有德於民的意思。
平生最注重知識,凡縣內知名人士,必定邀來與其座談,傾聽教誨。乾隆十五年(1750)對縣內儒生進行考試選優,象正式開科一樣嚴格。文史鑑賞才能很高,即使老師儒亦為嘆服。推崇真正的學問,力戒淫詞穢語。告誡人們要知廉恥,重節行。縣內知名人士都把他當作知己,百姓稱他是通商惠工、淳化民風的好父母官。由於治理得好,當時人們很少有違法亂紀的,監獄裡常常是空無一人。為什麼上天竟然對這樣的人也不憐憫呢?竟然讓他在邱縣任職的第十年,積勞成疾,死在任上。當時百姓為他的死而深感痛惜,於是傳說閻知縣死後成了邱縣城隍。從中不難看出他為官清廉勤於政事的形象已深得民心。當時,他的事跡在太行山一帶廣為流傳。

歷史軼聞

附:一字巧斷賣身契 楊鳳奎
據世代口碑相傳,就是像閻大綬這樣一位清如水、明似鏡的清官,在其接任第二年,縣裡確曾發生過一樁令人迷惑的案件,但由於閻知縣能虛心求教,不但嚴懲了兇犯,且徹剎了誣告風。
事情是這樣的:閻接任後,很快處理完前任遺下的積案,沒有人說不公的。就拿歷任縣令撓頭屢禁不絕的訐告、誣告之風也得到有效的抑制。但就在此時,”卻冒出一樁稀奇的誣告案。
乾隆十三年(1748)一天,邱城東街有個人叫余勒的人,跑到縣衙擊鼓狀告同城南街邱一誠,作為叛逆的僕人毆打主人。閻接狀後詢問。余勒說:“邱一誠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賣身於我已故父親當僕人。到今上二年(1737)父親病故,家庭貧困,不能養活他,邱就背主投營,潛外謀生,現邱家庭富裕,我卻因家庭屢遭變故,貧苦無以為生。因而讓他拿錢贖身,使我能藉助於贖金生活,豈料邱昧著良心不承認,-反而放肆地用拳頭打我。現在邱親手寫的賣身契還在,請大老爺過目,為我主持公道,繩邱以罪。”說畢又隨手遞上賣身契。
閻知縣接過細看,但見此契,字跡清晰,事由具備,套畫押字齊全,且確有“康熙五十九年X月X日立此字據”的字樣。閻令書吏將訴狀和賣身契收下,令余暫且退下。大家,知道在舊社會僕人毆打’主人為大逆不道,是要治罪的。閻那敢怠慢,心想這還了得。即差皂隸傳邱一誠到堂問話。邱陳述:“小人在縣城南街開了一爿米店,余勒曾多次賒米,已經欠了很多錢,有眾多人證,有賬本可作憑證。前段時間我向他索討所欠米錢,余勒不肯還,還要賒,不賒給他,”他就大打出手,彼此間互相鬥毆是有的,若說我是他家的僕人,則完全是余憑空捏造。希望大老爺儘快查明事實真相,還我以清白,嚴懲余勒誣告之罪,找出幕後幫凶……。”
閻知縣因余勒訴狀中稱賣身契系邱一誠親手所寫,就命皂隸取來文房四寶,擇揀“賣身契”中數十字讓邱書寫,結果大部分字跡確實很相似。閻知縣嚴詞質問,邱一誠嚇的只一味痛哭流涕,拿嚴刑恐赫他,邱不禁捶胸痛哭,大喊冤枉。看相貌表情他確很冤枉,觀其五官,犟厚而不帶凶狡之相。
閻知縣一時茫然,不能裁決。一面令快手皂隸速去調查取證,一面暫將邱一誠收監候審。
退堂後閻知縣忙招來僚友典史劉銘,教諭何文烈,訓導尹淑身,把案情說與他們聽。與群下教,集思廣益。想聽取他們高見,共商處置辦法。
劉銘認真審視完賣身契,沉思良久,請何文烈取來《康熙字典》和《上諭》等,反覆查看把玩。然後對閻知縣說,“這是一份假契約。乍看起來天衣無縫,細琢磨即漏洞百出。”閻忙問:“漏洞在那裡?”劉慢慢說:“按‘丘’姓乏‘丘’向來沒有邑(阝)偏旁,對孔子的名字,歷代都不避諱,只是到了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二十七日,皇上為足副朕尊崇先師至聖之患”,才下旨:“先師孔子聖諱,理應迴避。嗣後,除四書五經外,凡遇此(丘)字,並用‘邱’字。凡系姓氏俱加‘邑’偏旁為‘邱’字。”在此之前,並沒有把“丘”寫成“邱”的。訴狀說邱一誠賣身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作為姓氏的“丘”字當時還沒有邑(阝)的偏旁,現在契約內徑寫成“邱”字,這於理不通。可以想見是假的。
尹淑身接著說:“據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邑部,邱,地名,從邑,冀聲。”,宋本《廣韻》;“尤韻,邱,地名。”《康熙字典》邑部,也說:“邱,《唐韻》去鳩切,《集韻》祛尤切,音丘,地名。”可見在雍正三年前“邱”、字只是個地名專用字,除用作地名外,別無他意。。
何文烈亦云:據訴狀稱邱一誠今年39歲,追溯他出生時間應當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他才十多歲,當還是個在街市玩耍或剛入塾的孩童,又怎能寫出如此工筆正楷的契約呢?在雍正以前,不可能預知要避諱。其中必有貓膩,嚴厲質審,從“邱”字打開缺口,定能弄清案件真相,順藤摸瓜,亦能抓住幕後兇犯,確又可藉此徹底剎住誣告、訐告之風。”
閻認為他們三人說的都對,深有道理,心中已有了譜。皂隸此時亦來奏報:“已查明余勒從小好逸惡勞,遊手好閒,混跡酒肆,吃喝嫖賭,已把祖上遺下的一個偌大家業折騰的只剩下一付空殼,確是個不務生理,光棍街痞。”“邱一誠呢?人很老實,為人厚道,正當營生,家業殷富,是個清仔良民。關於說邱一誠曾賣身余家為奴之事,問遍東街、南街忠厚老者,無一人說曾聞此事。”
第二天閻一升堂即傳喚余勒到堂,首先拿“邱”字切入責問他,不堪三問,余即低下頭,渾身顫抖,無言以對。再問契約系何人所為,開始余還想狡賴,自擔罪責。懼於嚴刑,才供出朱旦。並坦白:“過去和邱一誠相好,交往較密,且不斷獲得邱的接濟。近求他資助若干,非但不肯,反而索討欠債甚急。我訪知落第老秀才朱旦是個專替人寫訴狀的黑筆先生,很善於摹仿他人筆跡。於是我找到他,合計了半天,朱讓我多方搜求邱一誠的字跡,我照辦了。不久朱旦就偽造出一張邱一誠的賣身契。邱家家業殷富。最怕打官司,官府衙役亦樂意周旋,這樣就能狠狠地敲敲邱一誠的竹槓。並講明事畢之後,予朱旦平分所獲。謀劃不謂不周,誰知又陷法網。”說至此,余勒俯首全招,願聽處罰。
閻知縣又差人拘朱旦到案,命他當堂摹寫賣身契,結果一點都不差。朱旦一看事實敗露,亦表示服罪。於是閻知縣依《大清律例》,據“誣告反坐”條款,為以儆效尤,決定加等處刑。圖謀害人的余勒、朱旦二人被判各杖二百,枷號三個月。趕遇集會日由皂隸牽引,給二人戴上重三十五斤枷索,遊街示眾,縣府又貼出了布告,轟動全城,很快風聞全縣,至此誣風、訐風徹息。閻知縣又判令余勒破產還債。判朱旦出款在縣監獄前立懺悔碑一幢,鐫刻此案始末且刻載判詞。邱一誠焚香磕頭,千恩萬謝離開縣衙,到處讚頌閻知縣判案英明,是百姓的好父母官、是閻青天(載《邯鄲晚報》2002年1月19日)。

詩文歌頌

《歿為城隍》
名宦閻大綬,山西鳳台縣舉人,乾隆十二年知邱縣。
閻公愛士民,惠工與通商。
傾家墊積欠,銀二千餘兩。
十載積薪歿,人謂為城隍
情事有當然,德深想太行(輯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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