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衛生局

開封市衛生局

開封市衛生局(以下簡稱市衛生局)位於開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是市政府綜合管理醫療衛生工作的正縣級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衛生局
  • 地區:開封市
  • 內容:衛生局
  • 地位:正縣級職能部門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領導成員,政策法規,辦事指南,工作動態,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市衛生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實施細則,制定各項衛生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
開封市衛生局
(二)組織制定全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指導全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五)組織實施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法典和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國家、省基本藥物釆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六)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貫徹執行黨的中醫政策和中醫藥法律、法規,起草中醫藥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
(八)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規劃並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對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常見病和多發病等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九)組織制定全市衛生監督發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舉工作,規範和負責衛生行政審批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和消毒產品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組織制定全市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十一)組織制定全市社區衛生、婦幼衛生、健康教育的發展規劃、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負責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十二)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實施細則和措施,規劃並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信息。
(十三)組織制定全市醫藥衛生科技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大醫藥衛生科技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普及套用,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醫藥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的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重大衛生活動,組織協調我市與國家組織間及港澳台的衛生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優診幹部的醫療保健關作。負責市內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衛生系統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進衛生行業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 責 人:李新民
科室職能: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制度、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查辦;負責綜合文稿、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會務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接待、安全保衛、值班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管理機關電子政務、衛生信息化工作和網站建設;負責機關安全生產工作,綜合協調所屬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黨委辦公室
(退休人員工作科、機關黨總支)
負 責 人:尚新濤
科室職能:負責擬訂局黨委工作計畫,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搞好乾部的教育、考核、任免等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宣傳、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工、青、婦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人事和規劃財務審計科
負 責 人:李全紅
聯繫電話:
科室職能:負責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與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屬單位一般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醫療衛生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條件及全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醫學民眾團體的報批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衛生財務管理規定及辦法;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服務價格;監督管理市直醫療衛生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央及省財政轉移支付的衛生專項資金;爭取和管理我市中央及省投資公共衛生項目工作;負責市直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基本建設、大型醫用設備的管理、內部審計;指導全市醫療衛生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統計工作;協調國外衛生貸款(贈款)的引進、利用和償還工作。
醫政藥政科
(掛科教科牌子)
負 責 人:李開明
科室職能:制定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釆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醫療質量管管理控制體制和體系;負責協調處理西醫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制定醫務人員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負責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新技術準入審批;負責並組織實施采供血及臨床用血監督管理;指導醫院藥事管理、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負責管理全市愛滋病醫療救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合理用藥,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協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醫學科技、中等醫學教育和全市農村衛生人才發展和開發規劃,做好中等醫學教育、成人教育、繼續醫學教育、鄉村醫生的培訓等管理工作;組織全市重點研究課題的評審及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工作;負責援外醫療隊、勞務輸出和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拔和審核工作;指導衛生教育、衛生科研工作;負責醫學情報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組織落實國家、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按照授權組織國家藥物政策的研究和評估;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負責基本藥物制度推廣宣傳教育工作。
疾病控制和衛生應急科
(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 責 人:常 紅
科室職能: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全市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社區主要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綜合防治;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制定公共營養規劃,管理營養柱疾病的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組織調度全市的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辦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市愛國衛生運動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民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開展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管理及經常性的檢查工作;擬訂健康教育規劃,組織健康教育宣傳,普及衛生知識;負責組織協調農村改廁工作和城鄉除害防病活動。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協調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 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中醫藥管理和幹部保健科
(掛市中醫管理局牌子)
負 責 人:齊洪喜
科室職能:指導中醫政策和中醫工作條例的貫徹實施;研究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中醫機構(含中西醫結合機構)的管理和中醫行業業務指導;負責協調處理中醫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協作攻關、新藥研製開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和推廣,組織中醫藥對外學術交流與科技協作;負責中醫藥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組織中醫藥教育評估和質量檢查;負責中醫醫療市場管理。貫徹執行幹部醫療保健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管理優診幹部的醫療保健及老幹部疾病預防、康復、療養的業務管理;負責市內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指導縣區開展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保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基層衛生新農合管理和婦幼保健科
(掛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人:喬俊梅
科室職能:制定全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規範性檔案、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及監督管理;制定婦幼衛生技術標準;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承擔全市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範性檔案制定、組織實施、運行監管、技術指導、總體評價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行政審批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衛生監督科
(掛市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 責 人:常慶蓮
科室職能:負責組織綜合性衛生政策研究,組織擬訂巨觀衛生規範性檔案和衛生改革方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主持重大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事項聽證;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違法案件; 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消毒產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組織查處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負責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負責公共場所、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核發;負責預防性衛生監督(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審批;負責100張床位以下的各類醫療機構的設立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含市區內企事業衛生所、社區服務站、鄉鎮衛生院、醫學美容店、個體診所、性病醫療類)核發;負責醫師、護士執業許可證核發;負責衛生監督審查(含食品、化妝品廣告、各類醫療廣告);負責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職業許可和技術人員合格證核發;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及年度使用計畫,癌症患者申辦麻醉藥品專用卡的審批。
紀檢監察室
負 責 人:李培玉
科室職能: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局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黨風黨紀教育和警示教育;履行黨內監督和監察職責,對黨員幹部及一般職工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遵守行政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做好紀檢監察案件的查辦工作;參與對黨員幹部的考核、評比、選拔、任用工作。負責衛生系統行風評議和糾風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本科的行風建設。

領導成員

黨委書記、局長 憨振東
主持市衛生局全面工作,分管局人事和規劃財務審計科;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張銀亮
負責局黨務、離退休人員和藥品與醫用耗材招標管理工作,分管局黨委辦公室、市藥品與醫用耗材招標辦公室,聯繫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五人民醫院、市中醫藥學校、開封縣及光明醫院;
黨委委員、副局長 巴偉
負責行政審批、政策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局行政審批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衛生監督科、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衛生監督所,聯繫市第二人民醫院、市隴海醫院、通許縣及一五五醫院;
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保國
負責局行政工作,分管局辦公室,聯繫市衛生學校、市衛生系統幼稚園、市中心血站、鼓樓區及光大醫院;
黨委委員、副局長 呼新偉
負責基層衛生、婦幼保健、新農合管理工作,分管局基層衛生新農合管理和婦幼保健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聯繫市醫科所、市婦幼保健院、蘭考縣及河南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黨委委員、副局長 鄭廷傑
負責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應急、愛國衛生、地方病防治、愛滋病防治工作,分管局疾病預防和衛生應急科、愛衛辦、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艾防辦,聯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市結核病防治所、杞縣及腫瘤醫院;
副局長 穆宏地
負責中醫藥及幹部保健工作,分管局中醫藥管理和幹部保健科(市中醫管理局),聯繫市中醫院、市第二中醫院、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開封新區及蜂療醫院;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劉孝鋒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分管局監察室,聯繫市婦產醫院、市口腔醫院、金明區及河南大學校醫院;
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靜宇
負責醫政管理、藥政管理及科教工作,分管局醫政藥政科、科教科、120急救指揮中心,聯繫市兒童醫院、市傳染病醫院、尉氏縣、淮河醫院及其他民營醫療機構;
調研員 閆宏
穆宏地同志工作;
助理調研員 張建忠
協助呼新偉同志工作,聯繫龍亭區;
助理調研員 劉桂蘭
協助張銀亮同志工作;
助理調研員 周雪成
協助憨振東同志工作;
助理調研員 翟廣德
協助李保國同志工作,聯繫順河回族區;
助理調研員 李書亮
協助憨振東同志工作,聯繫禹王台區。
助理調研員 張娟
協助穆宏地同志工作。

政策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定專門的舉報、諮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諮詢和監督;設定專門工作人員蒐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路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信息資料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路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路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資料庫和管理套用軟體,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信息採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路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採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路直報,鄉(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採集器的網路直報。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 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愛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於2小時內、農村應於6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寒副傷寒、痢疾、梅毒、淋病、B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於6小時內、農村應於12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染病和其它傳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系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採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範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接到甲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染病中愛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後,應在12小時內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採樣與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路系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範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範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台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事指南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審批
一、行政審批項目內容
對公共場所事項進行審批。
二、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
(二)《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三、行政審批項目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審批項目條件
(一)賓館、旅店、招待所(含度假村)等住宿場所;飯館(含酒店、食堂)等餐飲場所;咖啡館、酒吧、茶座(含水吧、茶樓、茶室)等提供飲品的場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等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溫泉浴、足浴、嬰兒洗浴;理髮店、美容店(含提供美容化妝服務的照相館或影樓、美甲店等美容服務場所)。
(三)影劇院(含禮堂、會館等具有觀眾席的場所)、錄像廳(室)、遊藝廳(室,含網咖,檯球廳)、舞廳(含歌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含運動健身場所及俱樂部);游泳場所(館):供游泳健身、訓練、比賽、娛樂等活動的室內外水面(域)及其設施設備。包括人工游泳場所、天然游泳場所。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營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百貨大樓、超市、綜合性或專業性商場(店)、書店。
(七)醫院候診室:二級乙等以上醫院供病人掛號、取藥、候診的場所;
省衛生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際,適時調整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
五、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協定),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五)經省衛生廳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六)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設立的衛生管理部門的名稱或所配備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姓名,衛生管理檔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處置辦法;
(七)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以及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情況的書面材料;
(八)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託洗滌消毒的,應當提供委託協定以及被委託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衛生學評價報告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
(十一)配備的公共衛生用品的檢驗合格證明;
(十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請表格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開封衛生信息網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審批項目申請受理機關
市金明東街與宋城路交叉口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視窗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引用條款:第4條。
八、行政審批項目決定機關
開封市衛生局。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九、行政審批項目程式
市衛生局衛生行政許可(審批)工作嚴格按照受理、評審、審批三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即視窗受理、業務科室技術評審、行政審批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衛生監督科組織綜合評審、局長辦公會審批、視窗發證的工作程式進行。
十、行政審批項目時限
法定時限:自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45日內。
承諾時限:自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具有《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範》(GB/T17220-1998)、《公共場所標準檢驗方法》(GB/T18204-2000)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範》(衛監督發〔2006〕58號)規定的所有項目的檢測能力。
開展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機構還應具有《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衛監督發〔2006〕53號)、《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和《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範》(衛監督發〔2006〕58號)規定的清洗及檢測能力。
第十二條 技術能力考核採取專家評估、抽查資料、盲樣檢測、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主要考核專業人員的技術能力、實驗室及儀器設備的狀況、開展檢驗項目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條 各地應當嚴格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細則》及有關標準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證件及有效期限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準予審批後需要頒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覆核一次。
延續、覆核衛生許可證提交材料:
(一)所持有的衛生許可證原件;
(二)公共場所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協定),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三)經省衛生廳考核合格的公共場所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監督意見(詳細列出近4年內對該單位所有檢查的結果和處理情況);
十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效力
《 衛生許可證》是經營公共場所單位的合法憑證。領取《 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以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十三、收費
收費標準為:無

工作動態

2013年6月24日,市衛生局召開全市衛生系統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市衛生局領導憨振東、劉孝鋒出席會議。根據市政府有關安排部署,市衛生局積極抓好在衛生系統推進公務卡改革工作,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高度重視公務卡改革工作,結合本單位財務管理實際情況,儘快在市財政局認定的代理銀行中選擇發卡行,加快公務卡的申領和開卡工作,於8月底前啟動公務卡結算業務,確保衛生系統公務卡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會議同時指出,今後凡屬強制結算項目明確的支出項目,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再使用現金結算。同時,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引導幹部職工積極使用公務卡辦理公務消費支出,儘量減少現金支出,充分發揮公務卡作用,切實提高公務卡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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