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蘆引斤

長蘆引斤 長蘆鹽場歷代鹽稅制度。元至元七年(1270)定每引400斤。明弘治時改辦小引,每引200斤。嘉靖十四年(1535)改每引430斤,其中200斤為正鹽,外加包索5斤,其餘鹽運包索為225斤。十七年又加包斤20斤,每引共450斤。三十年又加余鹽150斤,包索15斤,共615斤。萬曆時增為650斤。清順治元年(1644)以一引分三引,每引定為225斤。康熙十六年(1677)題準正票引加課,每引加鹽25斤。雍正元年(1723)議準,每引加鹽50斤,以300斤成引,免其加課,以補商欠。嘉慶十二年(1807)奏準,每300斤加耗鹽13斤11兩。十八年又加包皮耗鹽10斤,河南道遠,再加耗鹽5斤。道光八年(1828)議準,蘆鹽每引於額定斤數、包索、鹵耗之外,再加鹽20斤,免其交課,以補折耗。十一年覆準,以10引並為9引,每引加鹽35斤。二十一年再減引一成,照前10引並為9包,每包加鹽38斤12兩。二十八年奏準,每引除原額外,加鹽150斤,免其加課,以恤商困。唯天津口岸和永平七屬不在此例,仍舊以417斤7兩築包,直引每包均按567斤7兩,豫引另加5斤築運。同治十三年(1874)奏準,豫岸蘆鹽每包於額定斤兩外,暫加20斤,準以五年為限。光緒六年(1880)奏準,豫岸仍舊加耗20斤,免其加課,以資貼補。二十六年奏準,直引每包照豫岸例,加耗鹽20斤。故至清末,直岸每引共587斤7兩,豫岸每引共592斤7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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