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港澳台人員來湘就業指南

長沙港澳台人員來湘就業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台港澳人員來湘就業審批
  •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否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審批對象,審批依據,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式,

審批對象

在本市境內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用台港澳人員的用人單位。

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
(二)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發布)(勞部發〔1996〕29號)、《湖南省實施辦法》(湘勞社發〔2002〕49號)、《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26號)。

辦理時間

國家法定工作日(夏季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早上8:00—12:00,下午2:30—5:30)

辦理地點

長沙市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中心(長沙市政府一辦公樓七樓719房)

審批條件

(一)台港澳人員在內地的許可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持有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3、具有所要從事工作的技能或相應的學歷證明及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
(二)內地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員須符合的條件: 1、需聘僱台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且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 2、人社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人社部門指導下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聘僱或派遣聘僱台港澳人員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聘用單位情況、被聘僱台港澳人員情況、聘僱或派遣原因、聘僱或派遣至單位擔任何種職務或從事何種工作)。
(二)用人單位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批准證書)。
(三)聘用意向書(勞動契約)。
(四)擬聘僱或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員有效旅行證件或派遣函(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五)擬聘僱或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員的工作簡歷和受教育情況證明。
(六)擬聘僱或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員的履歷證明和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七)擬聘僱或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證明或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
(八)擬聘僱或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台港澳人員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
(九)申請人填寫《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材料交接單》、《台港澳人員在中國就業信息表》、《授權委託書》,並提交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身份有效證件複印件。 註:所有提交材料的複印件須加蓋公章,外文材料須附有中文翻譯件。

審批程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分中心視窗負責人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崗位責任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國專家處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
(2)如有必要可組織現場調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主要對台港澳人員來湘就業的必要性、真實性進行調查,並提交調查結果。
(3)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見及理由,報分管局領導審定。
3、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責任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管局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發同意申請的批覆。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3、時限:4.5個工作日
(四)頒證與告知
1、崗位責任人: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分中心視窗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許可程式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在許可文書上加蓋審批專用章。
(2)及時準確告知、送達申辦人員審核結果並在視窗公示,將應歸檔的資料複印保留。
(3)對未通過審批而退回的資料,及時轉給申辦人並告知原因,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時限:0.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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