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長沙市望城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是一則地方辦法,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居民基本醫療權利,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1]28號)和《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衛生局長沙市民政局長沙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提高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長人社發[2011]101號)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望城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長沙市
  • 條數:二十一條
長沙市望城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居民基本醫療權利,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1]28號)和《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衛生局長沙市民政局長沙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提高全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治保障水平的通知》(長人社發[2011]101號)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是指通過各級財政安排資金,對城鄉困難家庭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以保障救助對象基本醫療需求的一種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條醫療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
(三)屬地管理,分類分段,應救盡救。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區的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區直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責,密切配合。
區民政局負責擬訂本區醫療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區衛生局負責對提供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區人社局協助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系統與醫保信息管理系統的連線工作。
區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其他區直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資料審查和對象家庭的調查。
村(社區)協助配合鄉鎮(街道)做好睏難居民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凡具有本區常住戶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其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支出仍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
(一)城鄉“三無”人員(含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
(四)由區民政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
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鄉低保保障標準2倍、家庭財產符合認定條件的特困家庭。
其他困難對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總收入在剔除因病等非生活性必須的固定支出外,人均月收入和家庭財產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困難居民。
第三章救助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城鄉“三無”人員醫療救助的內容和標準:
(一)門診救助。散居城鄉“三無”人員患惡性腫瘤(癌症)、腎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造成癱瘓的重性心腦血管疾病等7類重大疾病而未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救助1500元;集中供養城鄉“三無”人員,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由敬老院統一管理,用於供養對象門診。
(二)住院救助。對城鄉“三無”人員在本區、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在扣除醫保支付後的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線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額救助。未在上述規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其他低保對象救助比例和限額進行救助。
第七條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的內容和標準:
(一)大病門診救助。對身患惡性腫瘤(癌症)、腎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造成癱瘓的重性心腦血管疾病等7類重大疾病而未住院治療,年度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城鄉低保對象,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醫保統籌支付後的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個人自付部分在5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1萬元;個人自付部分在5萬元以上、8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1.2萬元;個人自付部分在8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1.5萬元;個人自付部分在10萬元以上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2萬元。
第八條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醫療救助的內容和標準:
(一)大病門診救助。對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和其他民政部門認定的困難對象中患有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重性心腦血管疾病等7類大病而未住院治療,年度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在1萬元以上的人員,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的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1萬元以內不予救助;1萬元以上5萬元以內的,剔除1萬元以後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5萬元以上、8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65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8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8000元;個人自付部分在10萬元以上的,年度累計救助限額1萬元。
第九條患肺癌等20類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包括:1、兒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性白血病、急性白血病;2、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肺動脈瓣狹窄,以及上述四種疾病相互合併、合併肺動脈高壓;3、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一)城鄉低保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患上述幾類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並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按長人社發[2011]10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實施救助。
(二)貧困重性精神病人、重症精神病人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剔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自付部分予以全額救助。
(三)愛滋病機會性感染貧困患者,由區衛生局和區人社局按上級規定予以救助。
(四)城鄉低保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和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患肺癌等其它16類重、特大疾病且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條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預防等發生的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應由他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五)超越醫保規定的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範圍、服務設施標準實施診治的費用;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已報銷部分的費用。
(六)拒絕民政部門或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票據或原始證明的。
第四章救助程式
第十一條門診救助的程式為:
(一)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村)提交門診醫療救助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救助對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低保證(五保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發票原件;銀行存摺複印件;當年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社區(村)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驗,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門診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社區(村)簽出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門診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出意見後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門診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批意見。
(四)門診醫療救助的對象和救助金額於審批當月由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
(五)門診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在審批後的當月或下月通過銀行發放。
第十二條城鄉低保對象(含城鄉“三無人員”)住院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城鄉低保對象(含城鄉“三無人員”)在區、鄉兩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憑《低保證》(《五保證》)、醫院病歷和住院通知單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辦理《準予救助認可書》,並將《準予救助認可書》交所住醫院。出院結算時,醫院經辦人在醫療救助系統中錄入準予救助對象住院號,系統將自動生成城鄉居民醫保支付金額、醫療救助金額、自付金額三個部分。城鄉低保對象住院醫療費用中的醫療救助金額由區民政局與定點醫療機構定期直接結算。
城鄉低保對象(含城鄉“三無人員”)住院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的金額應由對象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
第十三條城鄉低保對象在非“一站式”即時結算醫療機構住院、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住院救助程式:
(一)救助對象在出院後的當年度內(9-12月份出院的可延長至第二年的3月底前)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村)提出醫療救助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1.救助對象的申請報告、戶口簿、《低保證》(或特困證明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原件,銀行存摺複印件。
2.當年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用結算憑證、發票複印件;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的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4.已享受政府其他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有關證明;
5.應予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社區(村)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組織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符合條件的張榜公示(第一榜)。公示無異議的,填寫《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上報的《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社區(村)張榜公示(第二榜),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及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審批。
(四)區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進行複查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批意見。
(五)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在審批的當月或下月通過銀行發放。
第十四條已實施住院救助的,不再享受門診救助;已享受門診救助後又住院的,其門診救助金額列入當年醫療救助最高限額。
第五章救助資金
第十五條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除上級撥付資金外,區財政按轄區內人口數不低於人平30元標準安排預算,貧困重性精神人和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由區財政據實結算。醫療救助資金當年結餘的,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支出不足的,由區財政據實追加。
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基金專戶中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等業務;民政部門設立醫療救助資金髮放專戶,用於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等業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民政、財政、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髮放情況和定點醫療機構落實責任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紀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救助工作機構應將醫療救助政策、辦事程式、保障對象和資金髮放等情況向社會公示,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拒不簽署同意救助意見,或者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故意簽署同意救助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資金的。
第二十條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的,由醫療救助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不予批准或停止救助;已經發放救助資金的,如數追回其冒領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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