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明德中學至善教育基金會

長沙市明德中學至善教育基金會

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是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湖南省中學界唯一的面向社會募集資金的獎教助學基金機構。該基金會自2008年4月批准成立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Changsha Mingde Middle School Supreme Good Education Foundation
  • 組織屬性非公募基金會
  • 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
  • 業務主管單位長沙市教育局
  • 原始基金數額人民幣貳佰萬元
  • 成立時間:2008年4月
  • 組織處所:長沙市明德華興中學(湘春路)內
發展歷程,業務範圍,組織章程,財務管理制度,

發展歷程

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2008年成立,2013年7月7日成立了明德華興中學至善黨員志願者服務隊,2014年明德華興中學新竣工的生活樓就以“至善”為名。明德華興中學至善志願者服務隊在此之後開展了許多慰問活動,如2013年中秋、重陽。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幫助了一些學生,多為外地生、黃興班,如2014年的市外高新黃興班、部分體育特長生和海南儋州一中的一些學生。

業務範圍

改善明德中學教育、教學條件;
獎勵和資助優秀的教職員工和學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更好地推進教育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推廣“愛心教育”,落實社會對教育的關心和支持,籌集資金,開展獎教獎學活動,改善學校條件,促進明德中學教育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校友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長沙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長沙市明德華興中學(湘春路)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
(一)改善明德中學教育、教學條件;
(二)獎勵和資助優秀的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必須是明德中學的教職員或者校友
二、基金會基金的的主要捐贈人或者其家屬
三、對基金會有重大貢獻的人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具有在本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基金會各項活動和有關會議;
(三)參加理事會的有關政策問題的討論,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倡議;
(四)自覺遵守黨紀國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完成基金會的任務;
(五)積極向基金會提供信息、資料和反映情況,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基金會的全面的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捐贈;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本校的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
(二)獎勵優秀學生;
(三)扶助貧困學生和幫助特殊困難的老師;
(四)改善學校辦學條件;
(五)其他符合宗旨、章程規定的合理開支或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用於老校區合作辦學的投資,確保每年不低於10%的回報。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應該終止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由明德中學處理;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範長沙市明德至善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至善基金會)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規定,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條至善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定期審議機構財務報告,並決定財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財務日常管理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條至善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條至善基金會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每年接受獨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第四條分類核算捐贈收入與捐贈以外的其他收入,並根據各項收入性質嚴格劃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項收入均歸口由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格各類票據的使用和簽發,嚴格捐贈票據及其他票據的使用和簽發。
第五條至善基金會的資金(含實物)主要用於:
(1)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
(2)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及黃興班學生;
(3)改善明德中學的辦學條件;
第六條至善基金會報賬程式:報銷者將有效發票、單據等黏貼,由財務人員審核,部門主管審批,秘書長核准後,予以報賬。本基金會人員薪酬福利、行政辦公等日常支出,按照開支金額實行分責審批。每筆開支2萬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每筆超過2萬低於5萬的由秘書長辦公會審批;超過5萬元的開支須報理事長審批。
第七條至善基金會會計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所規定的職責,確定職責和工作任務。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憑證的整理、裝訂和保管,確保會計憑證完整安全,負責登記會計賬簿,填制會計報表。出納員辦理基金會各項現金收費業務,負責管理基金會理事長印鑑章,審存現金、有價證券、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必須放置於保險柜中妥善保管,並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第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執行,由秘書長監督實施,本制度的修訂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