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長沙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是一份長沙市人民政府以長政發〔2013〕30號發布的政府公文,發布時間為2014年1月13日。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障城鎮房屋居住安全,根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0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的管理。
第三條 本市是白蟻高度危害區,凡在本市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均須進行白蟻危害的預防處理。
第四條 城鎮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監管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市白蟻防治站負責市區範圍內城鎮房屋白蟻預防和滅治的具體實施,並對各縣(市)白蟻防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縣(市)白蟻防治所負責轄區內城鎮房屋白蟻預防和滅治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加強白蟻防治站(所)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對白蟻防治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培訓,提升隊伍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努力做好城鎮房屋白蟻預防工作。
市白蟻防治站應完善部門設定,按要求建立白蟻防治標本室(櫃)、專用倉庫、質量檢測室和檔案室。應加強白蟻防治行業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行業信息資料庫。
第七條 市白蟻防治站應開展城鎮房屋白蟻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白蟻防治新藥物、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套用害蟲綜合管理(IPM)策略,推廣綠色防治方法。
第八條 市白蟻防治站應建立健全白蟻預防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房屋白蟻預防技術規程》(JGT/T 245-2011)及白蟻預防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白蟻預防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 城鎮房屋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的藥劑(登記範圍應包括白蟻防治)。市白蟻防治站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條 建設項目依法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白蟻預防費是事業性收費,必須足額收取、專款專用,有關部門不得緩、減、免,不得提留。
市白蟻防治站應從白蟻預防費中提取20%作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15年包治期內的包治費。白蟻防治工程竣工後,應按年度比例逐年啟用該項資金,保證15年內的白蟻包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市白蟻防治站簽訂白蟻預防契約,並提供建築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底層平面圖等必要資料。
白蟻預防契約中應當載明預防範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防治工程施工完畢,建設單位與市白蟻防治站應共同對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按白蟻防治施工技術規程及契約約定內容進行檢查驗收,質量驗收合格後由市白蟻防治站核發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為15年,包治期限自市白蟻防治站出具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之日起計算。
包治期限內,市白蟻防治站應當定期回訪檢查,接到白蟻危害報告後,市白蟻防治站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勘查,並按照預防技術規程和操作程式免費滅治。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出具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
建設單位在進行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
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實施證明檔案應作為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存檔。
第十三條 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白蟻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單位應及時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市白蟻防治站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五條 市白蟻防治站應加強白蟻防治工程檔案的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白蟻防治工程的檔案資料在防治契約期限內不得銷毀。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市白蟻防治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處罰、處理。
第十七條 園林綠地、水庫、堤壩、橋隧等設施和本市農村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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