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在1993.10.28由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93.10.28
  • 實施時間:1994.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範圍和對象,第三章 公積金的繳交,第四章 公積金的管理,第五章 公積金的使用,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根據《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系指在職工工作期間,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月交存的占職工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資金,是一種義務性的長期儲蓄。公積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專項用於住房支出。職工離、退休時可一次領取公積金本息餘額。
第三條 長沙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積金的主管單位,負責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償還和核算。

第二章 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凡具有本市區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工人均實行公積金辦法。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轉正當月起,實行公積金辦法。
第五條 離、退休職工和臨時工不實行公積金辦法。

第三章 公積金的繳交

第六條 公積金的繳交額等於職工上年年末月工資總額乘以公積金繳交率。
第七條 職工和所在單位的公積金繳交率頭一年均定為5%,以後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條 公積金的利息暫比照銀行三個月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第九條 公積金中,職工繳交的部分,由職工個人支付;企業提供的部分,從企業住房周轉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的部分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從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公積金的管理

第十條 長沙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公積金的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和公布職工個人和單位的公積金繳交率;
2、督促單位按月繳交公積金;
3、確定公積金的存貸辦法;
4、實施公積金的使用計畫;
5、按規定償還公積金。
第十一條 長沙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代辦公積金的歸集與存貸業務。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個人支付的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在每月發工資時代為扣交,連同單位提供的部分,在發放職工工資後5日內,由單位一併存入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計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戶名。
第十三條 財政和稅務部門核定的嚴重虧損企業,要求緩交或少交公積金的,經單位職代會或工會討論後由單位申請,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四條 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時,其公積金本息轉入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戶名。
第十五條 職工因故中斷工資關係時,其公積金本息仍存儲在原單位原職工個人公積金戶名內。
第十六條 職工離職、退職、離退休、調離本市、經批准出國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積金本息退還職工個人。
第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公積金本息可由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按有關規定提取。
第十八條 受委託銀行房地產信貸部每年向交存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公布一次公積金對帳單。

第五章 公積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職工公積金可用於下列支出:
1、家庭購、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給直系親屬購、建住房,並按期歸還。
第二十條 職工購、建住房時,可向公積金代辦銀行申請住房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以個人及家庭成員公積金繳交的3倍計算,但最高不超過購、建房款的70%。
第二十一條 單位購、建住房時,可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購、建住房貸款。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餘額部分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屬各縣(市)、獨立工礦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積金辦法,經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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