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長春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1991年7月1日長府發〔1991〕48號)

第一條為促進資金橫向融通,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季節性、臨時性短期流動資金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短期融資券是指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企業債券。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全民、集體、合資、合作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長春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我市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審批和發行後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要貫徹自願認購的原則。
第五條企業短期融資券面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發行。
企事業單位認購企業短期融資券應當使用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
第六條企業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必須向市人民銀行提報如下檔案資料:
(一)發行融資券申請報告;
(二)發行融資券章程;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開戶銀行審查意見;
(五)上年末和上年度(月)會計報表;
(六)其他必要的資料。
在申請報告中應註明融資用途、總額、期限、利率等內容。
第七條為保證短期融資券按期還本付息,發行單位要由具有法人資格和償付能力的經濟實體提供經濟擔保,並辦理公證。發行單位如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擔保單位要代為償還。
第八條企業短期融資券發售期分為限期和不限期兩種。限期是指在限定的期間內售完(不得超過十五天),統一起息和還本付息;不限期是指不限定發售期限,發售額滿為止,以券收訖日期為起息日,期滿隨時還本付息。
第九條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期限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三個檔次。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短期融資券可由經批准的企業自辦發行,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受理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及還本付息,可以收取發行融資券總額千分之二以內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融資券票面及格式要按照市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由發行企業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刷,並向市人民銀行提供樣張備案,也可以使用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短期融資券。
第十三條發行短期融資券籌集的資金,只能用於解決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於企業資金的長期周轉和轉作固定資產投資。
第十四條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後,凡持有融資券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到經人民銀行批准的證券交易機構辦理轉讓,但不得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五條市人民銀行要對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所籌集資金的使用進行情況監督檢查。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企業由申請發行至償還本息期間,要在發行之日次月起逐月將融資券有關發售、返還、餘額的情況上報市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企業,由市人民銀行處以所涉及融資(資金)總額百分之五以內的罰款。
對擅自發行短期融資券的,除給予上款處理外,要同時沒收全部融資金額。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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