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富藥業狀告新發藥業商業秘密侵權案

鑫富藥業狀告新發藥業商業秘密侵權案是2007年12月3日發生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鑫富藥業狀告新發藥業商業秘密侵權案
  • 時間:2007.12.3
案件背景,最新進展,

案件背景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東新發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將後者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0日,審議“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公開就此案發表評論,引起行業內外軒然大波,由此該案被譽為“2008年中國智慧財產權第一案”。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新發藥業立即停止對原告鑫富藥業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並判令賠償3100餘萬元。新發藥業不服判決,抗訴至上海高院。
2012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網發布出一審判決書。
2012年7月20日,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在北京組織“商業秘密保護及案例研討會”,專題研討本案例,專家討論後認為,要嚴格把握商業秘密的基本構成要件;對司法鑑定機構要加強管理,促使其對商業秘密的鑑定要依法、規範、公平、公正地進行;企業之間的競爭不能採取不正當手段來到達目的,防止商業秘密糾紛中濫用公權力,商業秘密糾紛中泛刑事化的趨勢應當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反思,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務實智慧財產權發展中心出具由8位專家簽字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稱“本案應當首先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對涉案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依據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後,才能加以判斷,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應當審慎對待,不應簡單地依據司法鑑定報告輕易下結論。”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答覆山東新發藥業,稱國科鑑定中心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存在違反《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相關規定的問題;3名鑑定人則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014年6月5日,新發藥業有限公司整理出《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商業秘密案的情況匯報》。
2014年7月3日,本案件將在上海高院進行二審。

最新進展

目前案件二審最新進展:
上海高院法宣處:
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何時宣判目前還沒掌握
近兩個月的時間過去了,該起案件的最新進展如何?8月25日下午,大眾網記者打通了上海高院法宣處的電話,並按對方要求傳真了一份採訪公函過去。8月26日上午,大眾網記者再次撥通法宣處的電話進行採訪。法宣處一位男性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跟業務庭聯繫過了,考慮到這個案子是不公開審理的,所以說沒辦法接受採訪和提供相關的材料。
浙江鑫富董秘:
有了結果會發公告,代理人目前不方便接受採訪
8月25日下午,大眾網記者電話採訪了浙江鑫富藥業董秘吳卡娜。對於大眾網記者“浙江鑫富和山東新發的案子現在進展如何?浙江鑫富對於調解有何態度和想法?”的問題,吳卡娜說,“案子我不太清楚,因為我不參與的,有結果了我們會公告的。”
大眾網記者問浙江鑫富是誰負責案件,吳卡娜說是代理人負責。記者希望吳卡娜提供代理人的聯繫方式,吳卡娜稱:“很抱歉,(代理人)現在不方便接受採訪。”
新發藥業:
有新的代理意見,望法院駁回鑫富訴訟請求或重審
8月27日,該起案件的辯護律師——郝臣之在接受大眾網採訪時表示,在本案7月3日開庭審理的基礎上,為便於法庭對本案進行審理,他們提出了新的意見,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四個部分。
第一,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的國科知鑒字[2007]第90號《技術鑑定報告書》給出的鑑定結論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及D-泛醇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而鑑定材料中卻根本沒有提供生產“D-泛醇”的技術資料,而D-泛醇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怎么就成了鑫富公司的商業秘密了呢?顯然,《技術鑑定報告書》的鑑定結論是錯誤的。
而一審法院判決如下: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辦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大家不難看出鑑定結論中的“D-泛醇”沒有了。很難理解一審法院為什麼把已鑑定為商業秘密的整體組合中的“D-泛醇”的相關技術漏掉。另外鑫富公司申請判令:被告新發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製備D-泛解酸技術的商業秘密。而一審法院的判決與被告的申請嚴重不符也很值得商榷。
第二,新發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其沒有機會對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兩份司法鑑定報告以及其他證據資料進行質證。此種情況下,不應當將刑事判決的認定直接適用到新發公司。否則,相當於直接剝奪了新發公司進行質證的權利以及其他訴訟權利。一審法院在新發公司沒有對鑑定報告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就逕行採信上述兩份司法鑑定報告的做法顯然是欠妥的。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正式發文答覆山東新發藥業,稱國科鑑定中心在本案受理過程中存在違反《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相關規定的問題;3名鑑定人則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應當對鑑定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當時參與鑑定的3位專家已經出具書面材料撤銷了自己出具的鑑定意見,既然專家撤銷了鑑定意見且鑑定程式違法,就意味著之前依據該鑑定報告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決都是錯誤的。
第三,在鑫富藥業訴訟的證據中,國科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無疑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該鑑定結論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常識等顯然不屬於技術秘密的信息。例如,上述規程記載的《酵母膏的技術指標》實際上源於國家發改委於2003年9月13日發布的輕工行業標準QB2582-2003;上述規程記載的《豆餅粉的技術指標》實際上源於食用大豆粕的國家標準GBT13382-92;上述規程記載的《甘油的技術指標》實際上源於輕工行業標準QBT-2348-1997。鑑定結論中包含了大量的公知技術信息,沒有明確其具體秘密點,有違常識。
第四,案件只有幾名“涉案人”的口供,既無新發藥業獲得鑫富藥業技術的物證,也沒有新發藥業使用其技術的證據,案件證據鏈嚴重缺失、不完整。鑫富公司依據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來試圖證明新發公司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的主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我們懇請上海高院直接駁回鑫富公司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郝臣之說,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未對涉及案件關鍵事實的司法鑑定報告進行質證,存在重大的程式錯誤,也必定會導致涉案當事人,即新發公司對判決不服。另外,即使依據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實來審理本案,不能證明新發公司使用了上述技術資料。同時,這些技術資料也沒有因新發公司的行為被公開。因此,一審法院關於新發公司侵犯了涉案商業秘密的認定以及據此判定的侵權賠償數額均存在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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