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

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河庫管理保護,根據《遼寧省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遼寧省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獎勵和責任追究辦法》以及《鐵嶺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四條 市河長制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進行考核。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遼河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別負責具體實施。
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是全面建立河長制“四個到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確定的六項主要任務、“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護方案、《鐵嶺市河長制實施方案》、《鐵嶺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等檔案確定的48項部門職責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庫管理保護任務。
第六條 對各縣(市)區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考核方案由市河長制辦公室統一組織制定,主要內容包括考核指標、考核標準、部門賦分權重、有關工作要求等,並按程式報市總河長會議審定。
市直有關部門根據《鐵嶺市河長制實施方案》、《鐵嶺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等確定的目標任務及“一河一策”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制定考核指標、考核標準等。
第八條 市直有關部門應分別組成考核工作組對各縣(市)區自檢報告進行核查和現場檢查,確定考核得分,形成部門年度考核報告,報送市河長制辦公室匯總計算各縣(市)區綜合得分,並形成綜合考核報告,報市總河長會議審定。
第九條 經市總河長會議審定的年度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及其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應在考核結果公布1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並作為督查督辦事項。
第十一條 對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縣(市)區或市直有關部門,由市總河長、市副總河長或市河長約談其總河長或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 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直接、主要、重要責任的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追責。
第十三條 各地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考核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鐵嶺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鐵嶺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8日

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共鐵嶺市委辦公室 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鐵嶺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鐵委辦發〔2017〕29號)精神,全面推進我市河長制工作,鐵嶺市河長制辦公室就《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鐵嶺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鐵政辦發〔2018〕21號,以下簡稱《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背景情況
2017年7月5日,鐵嶺市委辦公室、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鐵嶺市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鐵委辦發〔2017〕29號),要求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為了深入推進我市河長制工作,促進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完成省、市政府確定的目標任務,根據《遼寧省全面推行河長制考核獎勵和責任追究辦法》以及《鐵嶺市河長制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考核辦法。
二、《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的重要意義
制定我市河長制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將對全市推進河長制工作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對全市的河長制工作積極性起到良好的調動作用,對全市河長制工作的質量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能有效推進我市河長制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及時全面掌握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履職盡責及河長制工作全面落實。
三、《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的主要內容
該辦法對適用範圍、考核、責任追究的原則進行了明確,對考核內容、對象、方法、依據、標準、程式以及組織實施單位做了具體規定。同時,對考核結果上報和責任追究的方法進行了要求。
四、《考核和責任追究辦法》的涉及範圍
該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對各縣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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