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機構改革方案

錫林郭勒盟機構改革方案,是2019年1月11日,錫林郭勒盟召開盟委2019年第3次委員會議,傳達學習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錫林郭勒盟機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研究旗縣(市)機構改革方案。1月14日,召開盟委2019年第4次委員會議,研究部署全盟機構改革工作。

方案解讀,總體部署,改革特點,其他改革,編制管理,時間安排,

方案解讀

《方案》明確了我盟黨政機構改革總體部署、機構設定等內容,並就統籌推進盟人大工委、政協和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等各項改革作出了安排。
根據《方案》,我盟本級設定黨政機構47個,其中:黨委機構13個、政府機構34個。

總體部署

一是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二是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盟、旗縣(市)主要機構設定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自治區有效銜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總體部署,全面開展全盟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三是要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在自治區黨委領導下,由盟委具體負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建設富裕文明美麗幸福錫林郭勒、共圓偉大中國夢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改革特點

一是始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地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改革的政治主題和首要任務,從體制機制上對全面加強黨的領導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強了黨對各領域各方面的領導。如組建了盟監察委員會、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員會、盟委審計委員會、盟委財經委員會、盟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等。
二是有力加強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更好地發揮盟委職能部門作用,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工作的歸口協調管理職能。如盟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盟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盟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盟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盟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工作,盟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和僑務工作。
三是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本輪機構改革,把更加重視民生和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擺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機構調整和最佳化力度,組建了一批新機構,充實了新職能,著力構建有利於更好服務人民民眾的機構職能體系。如組建盟自然資源局、盟生態環境局、盟文體旅遊廣電局、盟衛生健康委員會、盟應急管理局、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盟醫療保障局等,強化了生態保護、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使各類機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為。
四是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嚴格落實中央“規定動作”不打折扣、不搞變通要求,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做到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上,與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自治區有效銜接。
五是體現出錫林郭勒特色。充分發揮中央賦予地方的自主權,準確把握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重要能源基地、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的戰略定位,因地制宜設定盟委保密機要局、盟委老幹部局、盟能源局、盟林業和草原局、盟行署外事辦公室、盟行署金融工作辦公室和盟政務服務局。緊密結合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盟情特點,著眼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一步調整最佳化脫貧攻堅、區域協調發展、營商環境建設等方面機構和職能。 

其他改革

一是深化盟人大機構改革。發揮盟人大工委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監督作用,加強人大工委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工委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工委工作機構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相關工作機構職責的基礎上,組建盟人大工委社會建設工作處。
二是深化盟政協機構改革。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在整合相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的基礎上,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
三是深化群團組織改革。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最佳化機構設定、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是深化盟委和行署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盟委、行署直屬事業單位。盟委和行署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改革。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行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定為行政機構的,在規定的限額內設定;對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相關事業單位。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改革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後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
五是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署,穩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研究制定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牧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確保改革整體推進,落實到位。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改革,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減少執法層級,積極推進執法力量下沉。盟與盟所在地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盟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主要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旗縣(市)主要負責具體執法工作。旗縣(市)級執法隊伍不超過8支。整合蘇木鄉鎮各類站所力量資源,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規模較小的蘇木鄉鎮可探索跨區域設定綜合執法隊伍。除環保監測監察等中央明確規定實施垂直管理的機構外,其他領域均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
六是統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全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基礎清單標準化體系建設,通過“三級五同”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提高審批服務效率。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放寬中介市場準入,降低服務成本。全面推開“證照分離”改革,探索推進“照後減證”,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與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改進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能力建設,最大限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

編制管理

一是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是實行黨政機構限額管理。嚴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區確定的黨政機構限額,黨政機構統一計算機構限額。機構限額範圍包括黨委工作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政府工作部門。黨委和政府不設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在限額外設定機構。
三是實行編制總額管理。在自治區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範各級領導職數職級管理,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進一步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各地區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均要取消。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與幹部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聯動,形成監督檢查力度。

時間安排

此次機構改革在實施過程中,將按照先轉隸、再“三定”的原則,有組織、有紀律、有步驟推進。其中,盟本級在2019年1月25日左右完成領導班子配備、新組建部門掛牌、頒發新印章、人員轉隸、集中辦公,2019年2月3日前“三定”規定(初稿)報送,2月底前審核印發各部門“三定”規定,3月底前組織實施基本到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