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案件風險信息台賬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事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
  • 類型:條例
  • 條數:24條
  • 運用領域:金融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管理,規範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程式,提高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質量和時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所規定的兩類案件的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髮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舉報線索;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範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額授信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其他由於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應當堅持及時、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監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系統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第五條 銀監局應當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和風險事件,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
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 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屬檔案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準。
第八條 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 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屬檔案三)。
第十條 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第三章 案件信息報送流程
第十一條 案件風險信息經調查確認為案件的,或者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未經報送案件風險信息直接確認為案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附屬檔案二)。案件信息報送的時點為案件確認後24小時之內。
案件的確認標準為: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並立案的;銀監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並立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及案情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案件涉及金額以立案時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金額為準。
第四章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
第十四條 銀監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風險)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告,並建立台賬登記有關內容;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在接到銀監局報告後也應當建立台賬。第十五條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分為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和案件信息台賬。
案件信息台賬應當包括:
(一)案件信息: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案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二)案件調查情況: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金額、案件調查報告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情況等。
(三)案件審結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方案、責任人追究意見及審核意見,採取的監管措施,案件審結報告等。
(四)後續整改情況:後續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及後續評價情況等。
第十六條 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確認為案件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和銀監局應當將原案件風險信息台賬轉登記為案件信息台賬。
第十七條 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撤銷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及銀監局應當立即在台賬中登記撤銷。
第十八條 台賬登記原則上應當在各環節工作結束後及時完成,登記內容應當要素完整,且與向上級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報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九條 台賬是案件處置工作檔案的起始部分,應當與此後案件處置各環節形成的記錄、紀要、報告和分析資料等,作為案件處置工作檔案材料,統一存檔。
第五章 案件統計
第二十條 案件經司法機關結案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填報案件統計信息。案件性質與金額以司法機關結論為準。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結論與原案件信息報送時填報情況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機關結論填報案件統計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不得瞞報、漏報、遲報、錯報相關信息,或者漏登、遲登、錯登相應台賬。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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