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特派專項資金)的管理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自治區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市委市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員創業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資金管理辦法
  • 含義:創業行動
  • 地點銀川市
總 則,使用範圍,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科特派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自治區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市委市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員創業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特派專項資金”是指每年市財政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支持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科特派專項資金由市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科特辦)負責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政、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同時要有利於開展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包括農村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和企業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行動)。

使用範圍

第五條 科特派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包括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項目和企業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項目;
(2)科技特派員及管理人員的培訓;
(3)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與辦公室的工作經費;
(4)支持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其它事項。
第六條 科特派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科技特派員創業與帶動農民致富並重的原則。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科特派創業項目實行先實施後補助的資助方式。
第八條 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申請條件:
(1)必須是經市縣區科特辦選聘的科技特派員;
(2)農村科技創業項目申請者必須有自己創辦的法人實體;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項目申請者必須有與服務企業簽訂的科技服務契約或協定;
(3)正在承擔實施的其它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未完成驗收的,不可再申報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
(4)申請的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已被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九條 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申報期限按照每年銀川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中的規定執行。科技特派員提交的項目申報資料,向縣(市)區科特辦申報,縣(市)區科特辦對科技特派員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篩選後報銀川市科特辦。
第十條 當年引領100戶以上農民新增農民純收入50萬元以上的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給予3萬元補助。科技特派員憑科技特派員證書或選聘檔案、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申請書向科技局農社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特派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2)開展先進適用的農業新技術示範推廣套用的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3)引領100戶以上農民參與的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鄉鎮政府、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4)當年引領100戶以上農民新增純收入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鄉鎮政府、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 引進開發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萬元以上,帶動當地20名以上農民就業的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給予3萬元補助。科技特派員憑科技特派員選聘證書或檔案、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申請書向市科技局農社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特派員創辦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2)引進開發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的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3)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的財務報表證明並提供實物照片;
(4)帶動當地20名以上農民就業的證明,由所在縣(市)區鄉鎮政府、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攜帶自有科技創業成果、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到企業實施轉化的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項目,給予3萬元補助。科技人員憑自治區、銀川市頒發的企業科技特派員證書或檔案、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申請書向市科技局工業科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業科技特派員服務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
(2)與服務企業簽訂的科技服務契約或協定;
(3)科技創新成果所有權的證明檔案,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授權證書;
(4)服務企業肯定性的認可證明材料,由所在縣(市)區科技局(科特辦)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申報的科技特派員創業項目,經業務科室審核、實地調研篩選後提出項目資助意見,提交市科技局局務會研究後與銀川市財政局會商確定下達。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及管理人員的培訓、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與辦公室的工作經費、支持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其它事項需要使用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的,由市科特辦提出計畫並提交科技局局務會研究會與銀川市財政局會商確定下達。
第十五條 市科特派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直接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和縣(市)區科特辦。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按銀川市財政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撥付的科特派專項資金時,應建立備查帳,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九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科技特派員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執行人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銀科特辦發[2004]3號檔案發布的《銀川市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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